投出新年第一票,选出浙江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
原创 邀请您投票的 浙江天平
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红船啤酒”商标侵权案;
涉及大型歌舞《丽江千古情》、全国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单首音乐作品赔偿额最高的案件;
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
>>>这些备受关注的案子,法官究竟如何裁判?
裁判文书
是审判成果的结晶
也是法官最好的名片
今天,我们邀请您参与投票
选出您心目中的
“十大优秀裁判文书”!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质量建设年”活动部署开展司法能力提升业务竞赛的要求,2021年7月,浙江高院下发通知在全省法院开展“最佳裁判文书业务竞赛”活动,进一步推动提升全省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积极营造制作精品文书的良好氛围,不断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本着全员参与的原则,在各地法院的精心组织推荐,层层选拔下,共收到各地报送的裁判文书85篇,经相关审判专业人士初评,已选出候选裁判文书20篇。现通过本微信公众号开展“浙江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网络投票活动,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投票。
一起了解20篇候选裁判文书
再拉至底部参与投票哦
10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再61号 陈肖
【案件类型】民商事
【裁判要旨】A2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不应免责。
【推荐理由】A2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能否免责,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一。该裁判文书从保险合同的附和合同特点出发,根据保险法规定的订入规则、内容控制规则、不利解释规则,从合同缔结、效力及解释三个环节逐层递进分析,结合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认定该种情形下保险人不能免责。为统一此类问题的法律适用,进一步明晰了裁判标准。
2 嵊州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3刑初455号 刘安琳
【案件类型】刑事
【裁判要旨】在负有先行行为导致的特定义务的情况下,明知被害人处于或即将处于危险之中,本应积极施救但未实质性施救,放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属不作为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推荐理由】本案公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开庭审理核实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各被告人的殴打、追逐以及在岸边停留的行为导致被害人落水后不敢上岸,其等对被害人负有先行行为导致的特定义务,在明知被害人处于或即将处于危险之中的情况下,本应积极施救但未实质性施救,放任造成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属不作为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讼代理人及辩护人提及的《刑事审判参考》第370号指导案例及第434号指导案例与本案虽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但前者加害人在被害人落水后有明显的劝、拉被害人上岸的举动,后者加害人在被害人落水后即跑离,两个指导案例中的加害人对被害人所处的危险状况均不甚明确,而本案被告人对落水的被害人予以严重威胁,且在明知被害人已处于危险之中的情形下仍怠于采取施救措施,故本案与该二指导案例在定性问题上没有完全的可比性。
3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0)浙1102刑初162号 叶露
【案件类型】刑事
【裁判要旨】被告人叶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根据在案的证据材料予以定罪处罚,裁判文书中对证据链进行了详细分析,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最终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经二审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推荐理由】本案在被告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根据在案的证据材料予层层剥茧,尽可能还原案件事实,裁判文书中对证据链进行了详细分析,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最终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4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 沙丽
【案件类型】知产
【裁判要旨】1、网络运营者所控制的数据分为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对于单一原始数据个体,数据控制主体只能依其与用户的约定享有有限使用权;对于单一原始数据聚合而成的数据资源整体,数据控制主体享有竞争权益。2、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控制的单一原始数据,只要不违反“合法、必要、用户同意”原则,一般不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数据控制主体亦无赔偿请求权。未经许可利用他人既有数据资源开展创新竞争活动,应当符合“合法、适度、用户同意、有效率”原则,规模化、破坏性使用他人所控制的数据资源且竞争效能上对于市场而言弊大于利的,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数据控制主体有权请求获得赔偿。
【推荐理由】该判决书行文流畅、结构清晰、详略得当、论理充分、格式规范、富有创意。该案荣获第四届全国知识产权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被评为“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5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301号 陈为
【案件类型】知产
【裁判要旨】本案判决探索了在著作权案件中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赔偿数额的具体方法。在本案中,由于影响企业营业利润的因素具有复杂性,法院需要在审查侵权获利证据的基础上,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从整体利润中析出专属于涉案作品所贡献的部分。在利润贡献率无法通过证据直接认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结合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占支出成本比例等相关事实,从给予权利人充分救济以及有效遏制惩戒侵权行为的价值导向出发,合理估算推定利润贡献率,并最终确定侵权获利数额。
【推荐理由】本案是目前全国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单首音乐作品赔偿额最高的案件,涉及国内知名度较高的大型歌舞《丽江千古情》。本案综合运用了调查取证、经济分析等方法,引导当事积极、全面、正确、诚实举证,在适用侵权获利计算方式时,灵活运用了计算与估算,提高了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使侵权获利更接近侵权作品实际给侵权人带来的获利,体现了依法加大著作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司法政策。
6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701号 王亦非
【案件类型】知产
【裁判要旨】1.在平行进口商品为正品且保持商品原产性的情况下,进口商品与权利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真实,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权利人无权阻止平行进口商品的进口和销售行为。2.在平行进口商对平行进口商品加贴自有商标或标识要素进行改动的情况下,消费者很可能会认为加贴标识与权利商标所指向的商品来源具有同一性或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淡化权利商标与商品的唯一对应性,影响到权利商标识别功能的正常发挥。这种对商标识别功能造成实质性损害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款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应当予以规制。
【推荐理由】随着贸易全球化、自由化的推进,平行进口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沿问题,其实质是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但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给司法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本案二审判决立足于商标功能的保护,把握利益平衡、分类规制的原则,以“允许为原则,以侵权为例外”,对不同形态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逐一进行了详细的说理分析,在进口产品与国内权利人销售的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情况下,准确划定了平行进口模式下正当使用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边界,规范了平行进口商的商标使用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利益。该案及时回应了行业和社会公众司法期待,为相关利益主体提供了明确稳定的行为预期,对于推动跨境贸易行业繁荣健康发展以及服务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7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402民初2302号 许福忠
【案件类型】知产
【裁判要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商标的主要部分的比对,在比对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本案中,被诉侵权标识的主要部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等方面均相同,结合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应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推荐理由】该案涉及“红船”商标的侵权判断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一审法院通过认定被诉标识与涉案“红船”商标构成近似,进而认定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产品构成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有力地维护了“红船”商标的品牌价值,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同时,一审法院首次创造性地通过一体化办案平台邀请上海、江苏法院法官召开跨区域专业法院论证会,就该案的证据审查标准,法律适用问题等展开研讨,并就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达成一致意见,为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
8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民终536号 裘剑锋
【案件类型】海事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在当事人未对交付条件作出明确约定时,船级社签发安全证书可以作为船舶符合交付适用标准的识别依据,当事人对于船舶修理、试航要求、宽限期的协商同样具有约束力。
【推荐理由】一方面,本案对于确定光船租赁合同的交付使用标准及租期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在实践中,光船租赁合同交付标准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尤其是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本案充分考虑了船级社签发安全证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举动和口头约定等,使事实得以明确。另一方面,鉴于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本案亦充分考虑了处理涉疫情民事案件的处理精神,应按照公平原则对违约责任进行分担,体现了中国法院追求公平正义、大局意识强的司法形象。
9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10940号 韩圣超
【案件类型】民商事
【裁判要旨】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一旦被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个人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测危害,故更应谨慎处理和严格保护。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且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营者违反双方约定处理信息或者因违约而停止提供某项产品或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删除与其违约情形相对应的个人信息。
【推荐理由】本案系数字经济背景下人脸识别纠纷第一案,引发社会各界对于AI技术、大数据及其背后隐私问题的更多思考。案件的审理兼顾了鼓励数字产业发展与个人信息保护两大需求,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有助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数据安全,也为类案审判起到了示范作用。
10
10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初447号 张万江
【案件类型】民商事
【裁判要旨】1.是否构成隐名代理,应根据合同法第402条进行审查判定。受托人的行为不能明显超出了委托人的授权范围;第三人知道代理关系,应当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即订立合同之时;二是知道应是明知,必须满足代理公开的要求,并不包含应当知道的情形。三是知道的内容,不仅知道委托人的存在,而且知道其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关于是否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应综合合同的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2.股权转让中是否对转让标的有隐瞒、欺诈行为,应综合转让方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受让方是否履行审慎审查义务、受让方本身对转让标的信息获取的难易等进行综合审查判定。
【推荐理由】本案系绍兴中院受理的标的最大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涉及主体身份特殊,双方争议巨大,社会关注度高,在文书中加强说理,说理部分长达11500余字,对股权转让中隐名代理及瑕疵担保义务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二审予以维持。
10
11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273号 程烨
【案件类型】民商事
【裁判要旨】亲子关系一方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已穷尽举证手段,且其提供的本人血型证明、其与第三人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其申请法院调取的被告、第三人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在被告与第三人均否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但又无相反证据证明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原告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推荐理由】在我国现有亲子关系否认法律制度,考虑到当事人隐私权、家庭和睦等问题,规定了一方不同意,亲子关系鉴定程序就难以启动,且亲子关系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明方法,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在诉讼中,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的情况下,该判决为如何通过现有证据和生物遗传规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提供了路径。
10
12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5民初2048号 胡馨
【案件类型】民商事
【裁判要旨】设计单位签约时无设计资质,无法在施工图上加盖出图章,但合同约定部分设计内容应完成施工图,在施工图上加盖出图章并非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
【推荐理由】1.在写作方法上,本案采用了争议焦点式的写法,分类梳理了当事人冲突较为激烈的观点,并逐一释法明理,判决结构清晰内容全面;2.在裁判理念上,针对如今工程设计领域常见的无资质单位挂靠其他单位出具图纸的问题,判决衡平了双方的利益,从各方使用图纸的具体情况分析,公平合理地分配各自的举证责任,并在办案过程中咨询多个相关部门和多名行业内专家,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准确性;3.在裁判效果上,本案判决结果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一审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且均已履行完毕。
10
13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10民终1769号 张淑娅
【案件类型】民商事
【裁判要旨】动物、鲜活物品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死亡、毁损的风险较大,鲜活物品在收货时死亡,收货人的权益因此受到侵害,可以向侵害其合法权利者主张侵权赔偿责任。法院应结合运输合同的约定、鲜活物品的特性、各方注意义务等因素在合理区分侵权各方过错程度的基础上综合认定侵权责任比例。由于航空公司的轻率行为系造成鲜活物品迟延收货并死亡的原因之一,故赔偿标准依法不应适用关于赔偿责任限制的相关规定。
【推荐理由】本案裁判文书格式规范,语言文字表述正确、流畅。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论理层次清晰、逻辑性强。特别是划分各方责任比例科学合理,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对于本案是否适用航空运输的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法律正确。该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10
14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7民终4515号 吴翠丹
【案件类型】民商事
【裁判要旨】用户在网络平台换购平台道具再对主播进行打赏,是基于用户与平台签订的用户协议,接受平台在技术、运营、维护基础上提供的服务,在网络平台自愿打赏的过程中获得了互动和满足,其本质上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合同。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持续、非大额的充值行为,系其对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的合理处分,其配偶在长期未予管理、制止,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络消费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请求平台或主播予以返还的主张不能支持。
【推荐理由】网络打赏行为所对应的是网络消费合同还是赠与合同,问题新颖,说理充分,关注度高。
15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刑终139号 韦娜
【案件类型】刑事
【裁判要旨】诉辩主张概括简明准确,证据认定说理充分且逻辑严谨、层次清晰。
【推荐理由】两高《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在决定如何裁量刑罚时,不唯数量论。本案中被告人买卖单一的枪支散件,枪口比动能无法确定,在裁判过程中综合考虑了被告人犯罪延续时间和犯罪数量、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售卖的枪支散件的性能和适用范围、被告人主观认识及悔罪态度等,据此评估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潜在危险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确保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10
16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民初98号 赵文君
【案件类型】民商事
【裁判要旨】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转让其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天内向法院起诉。中云联行企业起诉要求网新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符合公司法规定。
【推荐理由】该案判决书行文流畅、说理透彻、论证翔实,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有指导意义。
10
17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1145号 许勤
【案件类型】行政
【裁判要旨】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项目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市场竞争机制确定。单一来源采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只有符合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临海市人民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伟明公司购买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符合法定条件,其未经公开招标程序,径行确定伟明公司为临海全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不符合法律规定。2.临海市人民政府在不侵犯衡态公司在先合同权益的情况下,有权统筹安排其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衡态公司与临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签订的合同并不产生限制其他企业参与临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业竞争的效力。同时,鉴于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既要符合环保要求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不能及时有效进行收运处置将极大地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众健康等公共利益,因此,在现有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和运行体系无法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基于其自身的职责,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制定相应的预案。本案中,衡态公司虽然存在擅自停止部分收运处置服务的违约行为,但双方均未停止履行合同,且衡态公司对餐厨垃圾的实际日处置量亦未违反合同约定。在案涉合同效力未被否定且合同双方仍实际履行的情况下,临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将包括衡态公司处置范围内的餐厨垃圾,向其他企业采购收运处置服务,并更改了工艺类型,侵犯了衡态公司依据在先合同产生的生产经营权益。案涉合同关于“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如项目验收达到质量标准,如继续实施该项目,优先考虑与衡态公司续签合同”的约定,使衡态公司对于合同服务期满后行政机关继续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使用黑水虻生物技术开展餐厨垃圾处置以及双方继续合作产生了合理预期,形成了依法应予保护的信赖利益。被诉决定事项的内容隐含了不再与衡态公司合作的意思表示,侵犯了其信赖利益。
【推荐理由】本案在以下几方面具有典型意义:1.依法保护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利和信赖利益;2.垃圾收运处置等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或者经营者,应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的市场竞争机制确定。3.地方政府在以常务会议纪要等形式作出决策时,应建立相应的合法性审查机制。
10
18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行初51号 吴俊洁
【案件类型】行政
【裁判要旨】1.当事人将出示试卷的申请夹杂在成绩复核申请之中,在申请时未表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意思,难以让行政机关将该项单独甄别定性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将该项申请与复核申请一并处理,程序上并无不当。2.根据《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考生答卷,“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应当是指评卷老师等与考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而不应包括考生在内。3.考生怀疑试卷与他人混淆,怀疑评分错误。是否是本人试卷问题应当在复核机制中解决。评分是由专业评卷老师在评卷期内根据美术方面的专业标准来给所有该批次考生的考卷分档次、判定分数,具有公平性和权威性,假使考生查阅了试卷也无法改变其评分,对其并无实质裨益。当前制度设计并未对教育考试院课以向考生出示试卷的义务。
【推荐理由】每年高考总有大量考生成绩未达到自我和家人的期许,有些考生因此向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看本人高考试卷。本案原告即是对素描科目的成绩表示怀疑,因而在申请成绩复核的同时,要求查看本人考卷。面对这个社会普遍性问题,本篇判决在典型的行政判决说理思路之外,增加了进一步的释疑解惑。首先,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点围绕被告教育考试院拒绝向原告出示其考卷的申请是否合法进行论述,这是典型的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说理。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论述,直接回答了当事人的疑问。判决没有止步于此,而是针对原告申请查看试卷的原因和目的,再作了进一步论述。尤其是对评分问题的论述非常精彩,从两大方面解析,一是选拔性考试评分的制度设计,二是假设制度设计上对教育考试院课以向考生出示试卷的义务会产生什么后果。判决条理清晰,充分进行说法析理,说理非常透彻。从法律规定到制度设计,将不能公开考卷的原因说透。也站在考生的角度分析,使其易于接受。此外还对考生和家长从情理上进行了心理疏导。最终原告服判息诉,表示理解,未上诉。判决具有较好的社会引导效果。
10
19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9行终66号 岑锦山
【案件类型】行政
【裁判要旨】关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起算时点问题。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起算时点应是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符合规定时。
【推荐理由】本案系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时点起算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明确,事实清楚明了,程序合法规范,判决公正准确。
10
20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8行初31号 祝伟荣
【案件类型】行政
【裁判要旨】征收部门作出选定房屋评估机构公告等程序,被征收人未实际参与评估机构选定,是其自身选择的结果,并不能以此证明评估机构选定程序违法。
【推荐理由】征收案件涉及的证据多、事实杂、争议大,该判决对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进行概括梳理,清晰罗列了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围绕证据三性及证明力进行详细认证,阐述了证据采纳和采信的具体理由。事实认定依照征收程序先后,依次认定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详略得当,条理清晰。判决理由部分,对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围绕双方主要争议焦点重点展开论述,做到法理、事理和情理相结合。
现在,来选出你心目中的“十佳”吧!
投票截止时间:2022年1月6日23:59
投票规则:勾选您最心目中的十佳裁判文书,需投2个以上、10个以下
原标题:《投出新年第一票,选出浙江法院十大优秀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