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上高速逆行被撞身亡,家属向高速公路管理方诉赔被驳

澎湃新闻 11-04 18:02

一辆电动自行车突然出现在沪陕高速江苏扬州段,且逆行与正常行驶的小轿车相撞,电动车主刘某重伤不治身亡,其家属获肇事机动车保险赔偿50余万元后,又将高速公路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60余万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1月4日从扬州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二审开庭审理了该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当庭驳回刘某家属的上诉,维持原判。

扬州中院二审开庭现场   扬州中院 图

2020年3月某天清晨5时许,处于疫情防控期间的高速公路不收费,扬州仪征市某收费站出口处的栏杆处于抬起的状态。刘某擅自通过出口处的岗亭,逆行驶入高速公路。从刘某出现在监控画面到驶入高速公路,整个过程仅7秒。过了一会,刘某骑电动车迎面与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刘某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死者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轿车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刘某的亲属向仪征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由肇事车辆保险公司赔偿50余万元。

此后,刘某亲属再次向仪征法院起诉高速公路管理方,要求承担剩余损失60余万元。刘某的儿子刘云(化名)认为,“父亲是因为天黑看不清楚,才误入了高速”,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承担防止非机动车和行人由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义务,“高速公路管理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方认为,高速出口处设置有多个明显的禁行标识,并不认可刘某“误入”的说法。在高速公路免费期间,值守人员在进行发卡等工作,出口处栏杆正常处于抬起的状态。

仪征法院一审认为,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高速管理单位的其他警示行为足以阻却其逆向进入高速公路,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至扬州中院。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管理方已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存有疏于管理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方无责,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更多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