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旗法修正草案拟完善:明确监管部门,完善下半旗的程序规定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2020-08-07 11:10
来源:澎湃新闻

国旗法、国徽法修正草案拟完善,明确监管部门并修改完善下半旗的程序规定。

8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立法工作有关情况举行记者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将于8月8日至11日在北京举行。

国旗法、国徽法分别于1990年6月、1991年3月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国旗法、国徽法的个别条款作了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国旗法、国徽法颁布施行三十年来,对保障国旗、国徽的正确使用,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旗、国徽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国旗法、国徽法实施中遇到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需要与时俱进,进行修改完善。

臧铁伟介绍,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国旗法修正草案、国徽法修正草案主要内容如下:一是完善国旗、国徽尺度。为满足实践中使用国旗、国徽及其图案多样化的需求,国旗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国徽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应当与使用目的、所在建筑物、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是增加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场合。为体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家机构的新变化,增加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每日升挂国旗,“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工作日升挂国旗。根据实践发展,增加规定宪法宣誓场所悬挂国旗,增加国家宪法日、烈士纪念日升挂国旗的要求,并对居民小区在重要节日、纪念日升挂国旗作出规定等。

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场,乡镇人民政府悬挂国徽,以及宪法宣誓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三是明确国旗、国徽的监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国旗、国徽监督管理,草案增加规定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管理有关工作。同时,草案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国徽的升挂(悬挂)、使用和回收,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国旗法修正草案完善使用国旗志哀相关制度,修改完善下半旗的程序规定。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国徽法修正草案补充完善国徽使用的情形,进一步限定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等等。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