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谎称有疫区旅居史或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
2020-04-01 14:28

案件提要

行为人恶意编造疫区旅居史,致使有关部门采取多种紧急应对措施,浪费公共资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争议焦点

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如何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9日,黄某林酒后出现咳嗽、呕吐,遂赴医院就诊。因对治疗方案不满,黄某林便编造曾于1月30日到达疫情严重的武汉市,居住一周后乘大巴车返回汕头,后又乘短程客车到潮阳,期间曾去市场购物等情况。当晚,黄某林被送往汕头市中心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时,黄某林仍谎称从武汉归来。

为及时防控疫情,当地卫健局、疾控中心及公安分局联合社区启动应急机制,对相关场所紧急关闭,并进行消毒处理,对有关人员逐一进行体温测量排查。经当地派出所核查处置小组对黄某林的手机轨迹开展侦查,发现黄某林 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并未到过武汉市。经汕头市中心医院检测,黄某林两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裁判结果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林无视国家法律,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引起公众恐慌,致使公安、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措施,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典型意义

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关系经济社会大局稳定。在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人民法院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司法保障,对编造、故意传播与疫情有关的不实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严惩,坚决依法维护治安秩序、医疗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对话法官

小编:请谈谈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

郭汉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做了明确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是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明确了“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黄某林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为发泄不满,恶意编造自己有疫区旅居史,导致各级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致使市场关闭消毒,营业活动停止,引起民众恐慌,已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

【法官简介】

郭汉隆: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二级法官,刑事审判庭副庭长,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

(原题为《谎称有疫区旅居史或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责任编辑:徐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