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野味“管住嘴”,上海铁检院从三个层面带来法律解读

澎湃新闻记者 李菁
2020-02-26 13:56
来源:澎湃新闻

2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规定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2月26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获悉,该院对上海市环境资源保护类、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开展集中管辖,近三年共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刑事案件300余起。

疫情发生后,该院立即成立危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专办组,重点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等危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在防疫期间,共办理3起涉及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刑事案件。

那么,目前对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防疫期间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如何打击这类行为?野生动物法律保护体系又该从何完善?

上海铁检院危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专办组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解读。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行政法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作为保护我国野生动物的主要行政法规,明令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收购、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对于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则以合法来源证明为使用行为的前提。

刑法规定:

《刑法》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设置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用以规制非法猎杀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行为,并设置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用以规制非法猎杀、交易、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同时,为了打击野生动物国际贸易,刑法还规定了“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惩治走私禁止进出口珍贵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

此外,对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包括开办交易场所、进行网络销售、加工食品出售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也将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食用,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可见,我国刑法并未将食用野生动物纳入规制范围。为了食用而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可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定罪论处,但对于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作为食材单纯食用的,尚未入刑。

各部门如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

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通知自疫情开始至疫情结束期间,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且不再区分是否系濒危物种、保护物种、三有物种。

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安部、农业农委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五个部门发布《关于联合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严格隔离饲养繁育野生动物,严格禁止除水产品外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各部门加强执法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2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提出依法严惩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十大执法司法政策。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为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提供立法保障。

自疫情发生以来,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明显加大查处力度,从严打击各类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疫情防控期间,截至2020年2月17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184件271人。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应该如何完善?

一、树立普遍保护理念,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

将普通野生动物纳入保护体系并分类管理,相应调整法律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为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二、明令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乱捕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还可能因食用而引发病毒传染传播,造成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未将普通野生动物纳入禁食范围。《刑法》对食用野生动物的法律约束不明确、不严格,对于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作为食材单纯食用的行为,尚未入刑。《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要在现行法律基础上加重处罚,以体现更加严格的管理和严厉打击。

    责任编辑:孙艺真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