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筑股份时任董事长小舅子内幕交易,赚近34万罚没101万

澎湃新闻记者 刘歆宇
2020-01-17 21:54
来源:澎湃新闻

年关将至,监管层对于内幕交易的查处在继续。

1月16日,四川证监局发布2020年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了一位名叫吴红强的投资者内幕交易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筑股份,002480)的经历。他在获取内幕信息后向“赵某”证券账户转入486万元买进股票,获利336936.65元,最终被没收违法所得336936.65元,并被处以673873.30元罚款,共计罚没101.08万元。

吴红强的内幕信息来源是其姐夫、时任新筑股份董事长黄志明。值得一提的是,黄志明此前还作为行贿方,卷入了原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市第十四届政协常委毛志刚的受贿案中。

新筑股份控制权变更,董事长小舅子转入486万元炒股

决定书显示,吴红强,男,1970年7月出生,住址位于四川省新津县。

2017年6月17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筑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变更公司股份减持计划,并拟协议转让不低于5%且不高于20%的公司股份。

2017年12月21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告称前述公告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并将积极推进与相关合作方的合作。

2018年2月11日,新筑投资董事长黄某明赴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发展)商谈,内容涉及转让新筑股份控制权事宜,并且双方达成进一步接触意向。2018年4月8日,双方谈判达成一致。

2018年4月9日,新筑股份发布公司控股股东筹划股份转让暨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新筑投资拟向四川发展转让持有的新筑股份16%股份,预计该事项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

澎湃新闻记者查询资料后发现,彼时新筑投资董事长名为黄志明,也曾担任新筑股份董事长一职。

新筑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黄志明自2001年2月26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到2018年8月6日任期终止,截至2018年底持股116.82万股。

而利用上述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的吴红强,则是黄志明的小舅子。

决定书写道:“黄某明系吴红强姐夫,两人日常有联系往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8年2月11日和2月13日,黄某明与吴红强有两次通讯联系。吴红强决策并提供资金交易了新筑股份股票。”

2018年2月13日,吴红强向“赵某”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共计转入500万元,其中486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和14日转入“赵某”证券账户。2018年2月13日,买入3.56万股新筑股份,2月14日又买入69.57万股,成交金额共计485.5663万元。

2018年5月3日,吴红强卖出73万股新筑股份,12月25日卖出1300股,盈利336936.65元。交易资金转入、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四川证监局最终决定,没收吴红强违法所得336936.65元,并处以673873.30元罚款。罚没金额总计101.08万元。

内幕信息透露者曾经行贿,已辞任董事长一职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新筑股份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称,黄志明辞任董事长的原因是工作原因。但澎湃新闻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上发现,黄志明还卷入了原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成都市第十四届政协常委毛志刚的受贿案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25日宣告的《毛志刚受贿二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黄志明的行贿过程:

2004年,工投集团公司解决了成都市新筑路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短缺问题,新筑公司董事长黄某1为感谢时任工投集团公司董事长的毛志刚,到毛志刚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万元。

毛志刚调任成都银行董事长后,黄某1于2005年春节期间到毛志刚的办公室又送给毛志刚人民币20万元,感谢毛志刚在工投集团公司时对其公司的帮助,同时也希望成都银行对其公司的贷款继续支持。

2006年、2007年、2008年每年春节前,黄某1均到毛志刚办公室,以拜年的名义送给毛志刚人民币20万元,以保持与毛志刚的关系,并感谢毛志刚在贷款业务上对公司的支持。

2008年下半年,成都银行给新筑公司增加了信贷额度,黄某1在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每年春节前均送给毛志刚人民币30万元。

2010年7月左右,黄某1因新筑公司需要增加授信额度,到毛志刚的办公室送给毛志刚人民币30万元。

2011年,黄某1因新筑公司的授信额度需要展期,到毛志刚的办公室送给毛志刚人民币30万元。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黄某1到毛志刚的办公室送给毛志刚人民币2万元。

以上,毛志刚共计收受黄某1所送的人民币292万元。

虽然在判决书的这一段落中隐去了黄志明的姓名,不过在列举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确认的证据部分,黄志明的名字清晰可见。

证据之一是,新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对黄志明先生资金收入的说明”证实,黄某1每年公司奖金约50万元,由财务代为领取并暂时保管,需要时随时支取。

    责任编辑:王杰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