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雇打包气瓶被判非法买卖枪支,二审发回重审:事实不清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20-01-17 12:19
来源:澎湃新闻

四川一网店售卖的气瓶被认定为气枪零件,45岁的打包寄件员王永一审被判8年,因不服判决,他提出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月17日从王永的二审辩护人律师程广鑫处获悉,河南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1月6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书显示,平顶山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宝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4月,平顶山警方在吉林白山市核查一起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件时,在嫌疑人家中发现百余箱枪支配件及销售资料。通过销售信息,警方顺藤摸瓜,其后找到了销售配件的上家——四川威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兰某云,即王永的老板。当年4月初,王永通过应聘,在兰某云手下从事打包工作,成为该公司唯一的员工,负责回复客户咨询,以及打包和邮寄商品。

2018年6月1日,平顶山警方以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将兰某云和王永抓获,并在兰某云商铺内查获气瓶315个,气门189个。

2019年3月29日,宝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永非法买卖枪支28支,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主犯兰某云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同案的其它几名被告人在网上转卖了涉案物件,也因相同罪名获刑。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判决书曾对几名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及枪支数量的认定进行评析。一审法院认为,枪支不仅指整枪,也指枪支的主要零部件,被告人主观上明知散件可能被改装成枪支,却故意规避进而销售盈利,故销售动机不影响定罪。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折算出销售枪支的数量。

程广鑫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一审法院机械适用法律折算枪支数量,“如果但凡可以用于制造枪支的零部件就属于枪支散件,处罚范围可以无限扩大,螺丝、塑料都可以用于制造枪支。”

此外,程广鑫还指出,在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中,鉴定物品种类共有6种,另外还有一把样本枪。鉴定书显示,送检的疑似气瓶、疑似握把和疑似气门拼装零件共103件均被鉴定为气枪零件。同时,检验中通过射击试验证实,送检的样本枪比动能大于1.8焦耳每立方厘米。

程广鑫认为,公安部对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有明确规定,对非制式枪支的功能判定应当与制式枪支进行比较。然而,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在鉴定涉案配件是否为枪支零件的过程中,先鉴定用以比对的样本枪是否为枪支,再以送检物品替换样本枪零件进行射击试验,由此得出的鉴定结论,不符合专业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平顶山中院二审裁定截图 来源:受访者提供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王永等人提出上诉,王永在上诉书中写道,他对销售产品的认证定性不知情,希望二审改判。1月6日,平顶山中院做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书显示,平顶山中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将此案发回宝丰县法院重审。

    责任编辑:马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