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前治病致高位截瘫,当事人起诉医院二审败诉

胡挺 章玲/红星新闻
2020-01-15 22:44

红星新闻1月15日消息,1999年5月19日,42岁的成都人李伟在成都骨伤医院因“医疗事故”造成胸部以下高位截瘫,被鉴定为一级伤残,医院补偿40万元。

20年来,她一直瘫痪在床,20年后,李伟起诉医院赔偿20年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可因当年与医院签订了《关于李伟截瘫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审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近日,二审法院的判决书也下来了,也因当年签订了《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二审法院驳回了李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李伟对此不服,1月14日下午,李伟丈夫及其代理律师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李伟方表示,若再审申请未通过,将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李伟丈夫邓先生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本文图片均来自红星新闻

二审判决,医院不再担负赔偿责任

1月14日下午,红星新闻记者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见到了李伟的丈夫邓先生。他告诉记者,原本李伟也要一起来递交再审申请书,但由于出门不便,便由他代为递交。他表示,当年妻子致残以后,生活一直很困难,大小便失禁,24小时都需要人照顾,现在20年过去了,经济更是困难。他说,在拿到二审判决后,妻子李伟不服加委屈,“在家里伤心地哭了一场,她希望高级人民法院能重新审理,能得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李伟丈夫邓先生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9年5月19日,42岁的成都人李伟在成都骨伤医院因“医疗事故”造成胸部以下高位截瘫,医院补偿4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

这份于2000年5月9日签订的《协议》中写道:甲方(成都骨伤医院)对乙方(李伟)一次性补偿解决后,甲乙双方即解除了双方责任及一切关系,甲方今后对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在任何情况下(包括物价涨跌)乙方及其家属不得以乙方截瘫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条件和要求及再负责,也不得再通过人民法院及其它任何途径提出经济补偿及要求。

二审判决书(部分截图)

也是因为这份协议,一审法院驳回了李伟的上诉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对于二审法院的判决,红星新闻记者也联系上了成都骨伤医院处理该案件的院长助理廖先生。廖先生表示,“对此不发表任何看法,尊重法院的判决。”而对于李伟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再审申请一事,他也表示,“他们有他们自己的权利,我们相信法律,也尊重法律。”

代理律师:不是追加赔偿,是基于新法要求承担的赔偿金

此事经报道后,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9年11月21日CCTV《今日说法》栏目就曾以《她的后半生》为题,进行近半小时的报道。

李伟代理人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律师表示,当年双方确实签署了这份《协议》,骨科医院补偿40万元。他表示,当年(1999-2000年)签订《协议》时,并无相关法律规定,双方都是在高位截瘫病人活不了几年的错误认知上,凭想象确定的补偿金额。

当年李伟与医院签订的《一次性终结补偿协议》(部分截图)

而且在2004年5月1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等条文中,就确定了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给付年限最长期限为二十年。并且在第三十二条中还明确,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而当年调解时,也没有明确表示调解之后就不能再依据新法主张20年后新的赔偿。

邱文锋律师说,现在20年过去了,经鉴定李伟属于一级伤残,“所以此次起诉要求医院赔偿的,也不是针对20年之内的赔偿金进行追加,而是基于新的法律规定,要求承担新的赔偿金。”

20年之后,每一天都产生新的损害结果,新的赔偿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后续治疗费、残疾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

李伟的伤残鉴定书

同时,邱文锋律师也表示,2010年7月1日,在《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中规定,医疗事故受害人既可以选择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处理,也可选择医疗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来维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邱律师表示;现在二审法院也查明,当事医院医生黄莉是中医医生,当年根本不具备行西医手术的资格。“既然有医疗过错,就应该承担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赔偿责任,不多要,不少赔,该赔多少赔多少。”

律师说法:法院应该更好平衡各方化解社会矛盾

对此,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认为李伟方胜诉概率较小。首先,他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该协议生效且医院已履行付款义务,故患者要求支付额外费用,本身超出甚至违背了协议约定,故难以得到支持。

李伟此前参加二审开庭

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李建宏表示,如果签订的补偿协议没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那这份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为她对自己的权利是可以自由处分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但如果李伟对自己的赔偿存在重大误解,比如对自己的病情,或是对方赔偿的相关条件存在误解,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通过相关法律途径来撤销该协议。但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来提起撤销权之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行使撤销权,超过以上期限没有行使的,或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李伟躺在床上,需要保姆照顾

针对当事人所说,当年(1999年)并未有相关法律依据,李律师表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现代各国立法的通例,我国2004年颁布的法律,对以前发生的和处理完结的事情没有溯及力。通俗地讲,民事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但也不排除国家根据客观需要在一定的情况下做出某种溯及既往的规定。

同时,对于李伟代理律师所说,当年的调解未告知李伟20年后还可以申请新的赔偿,李律师表示,对于调解结案的案子,无论是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还是法院,调解前应当明确告知双方各自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达成协议后的法律后果。“如果当年告知了,调解程序上没问题,但如果未告知,程序上就有瑕疵,但因为已经过去20年,要证明当年是否告知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最后,李建宏律师表示,就本案来讲,李伟当年签订的补偿协议是否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出来的,现在不得而知,但按照公平原则及现行法律的规定,主张20年后的护理费、辅助器具或者残疾赔偿金于法有据,法院应该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化解社会矛盾。

(原题为《20年前治病致高位截瘫 起诉医院赔偿二审败诉 当事人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姚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