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怼”法官的女律师拟被停止执业半年,将举行听证

澎湃新闻记者 卫佳铭
2020-01-15 21:34
来源:澎湃新闻

在代理一起交通肇事案时,福建女律师邹丽惠当庭“怼”审判长并“大骂”当事人“猪脑袋”,被福建宁化县法院投诉至福州市律协。去年7月,宁化县法院以“扰乱法庭秩序”对邹丽惠作出1000元司法罚款。

今年1月3日,福州市司法局对邹丽惠“涉嫌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一事”立案调查,并于1月8日作出拟对其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

邹丽惠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在收到福州市司法局的拟处罚通知后,她已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了听证,听证会将于1月17日召开。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18年10月15日早晨,30岁的宁化男子王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前方一变道行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张某某当场死亡。事后,交警部门曾作出两次事故认定,第一次认定王某负全部责任,第二次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

2019年5月30日,该案第二次开庭,审判长针对有无证据提交的程序性问题向被告人王某发问时,邹丽惠代替其回答:“被告人的权利是提出申辩!”并且在王某最后陈述阶段不停打断,邹丽惠当庭教其做无罪陈述,并对王某大呼:“你个猪脑袋!”

邹丽惠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她认为作为辩护人有权提示当事人如何作答。

邹丽惠“怼”审判长的视频片段在网络传播后引发热议。2019年6月,宁化县法院作出“司法建议书”,认为在审理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辩护人邹丽惠在庭审过程中存在“诱导被告人作最后陈述、不服从法庭指挥、鼓掌、辱骂被告人等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违反法庭规则,因此向福州市律师协会投诉。

澎湃新闻注意到,《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2019年7月4日,宁化县法院对邹丽惠作出一千元司法罚款决定。此后,邹丽惠不服,向三明中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决定,但被三明中院驳回;邹丽惠又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该请求亦被福建省高院驳回。

继罚款后,邹丽惠被福州市律师协会和福州市司法局立案调查。1月15日下午,邹丽惠告诉澎湃新闻,福州市司法局已于近期作出拟对其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福州市律协则拟对其作出中止律师协会会员权利六个月的纪律处分。她向澎湃新闻出示的一份行政处罚及听证见告书显示,福州市司法局于1月3日对邹丽惠“涉嫌在宁化法院扰乱法庭秩序,滋扰诉讼活动正常举行一事”立案调察,并于1月8日作出拟给予其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于这一结果,邹丽惠称,她已依据相关规定申请听证,听证会将于1月17日召开。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告显示,该案定于1月17日15时公开举行听证。

值得一提的是,引发纷争的该起交通肇事案已于2019年11月4日由宁化县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宁化县检察院撤回起诉,裁定书显示,在诉讼过程中,宁化县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被告人王某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徐笛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