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丨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与监管:以P2P网贷为例

陈钊/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 邓东升/复旦大学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中心博士生
2020-01-16 13:10
来源:澎湃新闻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而产生的新型业态,旨在借助网络技术提供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通常认为,互联网支付、P2P网贷(点对点网络借贷业务)、众筹以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都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其中P2P网贷又由于涉及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隐患与暴露,而备受各界关注。

至今为止仍没有研究较为系统地基于微观数据对国内P2P网贷的发展、风险以及与监管的关系提供一个较为全面的分析,其中一个困难很可能是微观数据缺乏。本文作者早在若干年前就开始利用爬虫软件持续收集整理“网贷之家”网站(国内P2P网贷业内最大、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行业门户)上主要P2P网贷的微观运营数据,数据范围为2014年11月至2018年7月,共计涉及839家网贷平台,这使得我们能够拥有政府监管政策出台前后较为完整的来自P2P网贷市场的一手微观数据。

本文利用该数据以及“网贷之家”公布的更长时间跨度的网贷行业统计数据,试图系统展现P2P网贷这一新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发展与风险特征,并且特别聚焦于监管政策与市场风险之间的可能联系。

一、P2P网贷在中国国内的发展

2005年3月,世界上最早的P2P网贷公司Zopa诞生于英国伦敦。之后,P2P网贷很快就在其他国家获得推广。Zopa目前是英国最大的P2P网贷平台,自成立以来已经向近50万借款人发放了超过40亿英镑的贷款,并为投资者创造了2.5亿英镑的利息。

P2P网贷在中国国内的发展则经历了不同的阶段,从2007年初创至今,我们将其分为萌芽期、野蛮生长期、备案初期与备案后期四个不同的阶段。

(一)萌芽期(2007年至2013年)

2007年,国内第一家个人对个人网络信用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拍拍贷的成立让投资者认识了网络借贷这种新兴的借贷模式,使很多无法在银行获得资金的借款人多了一种选择。在拍拍贷的引领下,P2P网贷逐渐被公众所接受,平台数量也逐渐增加。

这一时期的P2P网贷从业者大都是互联网的从业人员,往往缺乏民间借贷经验和金融风控知识,平台通常借鉴拍拍贷的业务模式,以信用借款为主。也就是说,借款人向平台提供个人资料,平台负责认证审核并且根据借款人条件给与授信额度,借款人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在平台发布借款标,投资者选择标的进行投资。2011年,由于违约风险增加,各大平台开始收缩授信额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出监管缺失的环境下,行业的一种市场自律。

总体而言,这一阶段网贷平台的数量并不多,活跃的平台更少,积累的可用于分析的微观数据更是缺乏。在下文的数据呈现中,我们将主要针对之后的几个阶段。

(二)野蛮生长期(2013年至2016年8月)

2013年国内银根紧缩,小微企业和个人从银行借款更为困难,这为 P2P网贷的发展创造了很好的外部条件。由于当时网贷行业门槛很低(无需备案,无需高额资本),从中看到商机的创业者们纷纷涌入这个行业。互联网技术在网贷行业的推广应用更是加快了行业发展。在此期间,网络借贷平台从200多家迅速增加到600多家,投资者人数也快速增加。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有效的投资者超过了 10万人。

从 2014 年起,政府开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在政策上对网络借贷的发展给予支持,当年,很多企业家和社会资本进入网络借贷行业。截至2015年9月,网贷行业的月度成交量超过1000亿元,同期月度投资者达到了240万人,月度借款人约57万人。图1中绘出了不同阶段网贷平台的成交量,可以看到,这一阶段平台的成交量规模扩张非常迅速。

图1. P2P网贷行业成交量与新增问题平台数。资料来源:网贷之家行业数据,网址:https://shuju.wdzj.com/industry-list.html。本文数据除特殊说明外,均为作者从国内两大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网贷之家与网贷天眼获取,图表均为自制。

在这一阶段,为吸引投资者购买产品,大部分网贷平台采用保障本息的模式。如图2所示,这一阶段的P2P网贷产品具有利率高、期限短的明显特点,甚至平均收益率曾高达20%。这既是因为早期这类产品供给少需求多,也很可能是平台试图通过高利率吸引投资者从而快速扩张规模。

高利率筛选了高风险的项目,也使借款人面临的还款压力增加,最终则表现为行业整体的违约率上升,行业风险不断增加。如图1所示,这一阶段平台成交量不断上升的同时,问题平台的数量也在同步攀升。由于监管环境的宽松,在此期间甚至连一些以圈钱为目的的平台也进入这一行业。此外,由于高利率导致的恶性竞争,以及平台风控水平普遍较低,很多平台也因为资金断裂而不得不跑路。

这一阶段网贷行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平台数在2016年达到顶峰,平台成交量呈现出指数型增长,投资于网贷的投资者增长迅速,投资者和借款人也都增长迅猛。虽然,这一阶段的行业利率不断降低,但问题平台数据的不断上升使网络借贷监管缺失的问题日益显现。尤其是在2015年,网络借贷平台频繁爆发跑路问题,当年一整年新增近1300家问题平台,是2014年及以前总和的近3倍,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网络借贷行业也因此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2015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多部委制定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这是网贷行业最早的行业规则,预示着野蛮生长期也即将结束。

(三)备案初期(2016年8月至2018年6月)

2016年8月24日,网贷行业纲领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网贷行业开始真正向规范发展转变,开始进入备案期。

所谓备案,是指《暂行办法》规定网贷行业的准入将采用备案制,即所有网贷平台需要从当地金融部门获得备案,不合规的平台将面临整改,整改后无法满足要求的平台将面临清退。《暂行办法》还明确规定,平台只能作为信息中介撮合投资者与借款人。

图1中的两条曲线体现了备案初期网贷平台发展与前期截然不同的鲜明特点。一方面,备案初期网贷平台的成交量起先仍在继续上升,特别是在整个2017年,单月成交量均超过2000亿。大约自2017年下半年起,P2P网贷在迎来成交量顶峰的同时,由于监管政策的明朗与力度加大,特别是第一次备案时间节点临近,平台的规模扩张速度开始有所减缓。另一方面,这一阶段中问题平台的数量明显得到控制,呈现明显下降趋势。

(四)备案后期(2018年7月至今)

我们将2018年7月之后划分为备案后期,其中重要的考虑是因为进入这一阶段后,网贷平台的成交规模与风险特征突然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图1所示,从备案初期进入备案后期之后,网贷平台的成交量有明显减少,而风险急剧上升,表现为问题平台数量突然增加,网贷行业迎来新一轮“爆雷潮”。

这一阶段,网贷行业备案门槛越来越高,监管越来越严、我们猜想,很可能是由于很多网贷平台自知无法获得备案,所以选择停业、转型甚至退出网贷行业。根据“网贷之家”的数据,截至2019年4月24日,各地应监管要求退出或者转型的P2P网贷平台超过45家。2019年5月6日,深圳通报了第一批被清退的P2P网贷平台名单,涉及71家平台。根据行业从业者预计,未来被清退的平台会越来越多,行业留存的平台将在100家左右,约占10%-15%。

从图2的利率与期限来看,在这一阶段,网贷行业的平均利率与平均期限都较为稳定。

二、P2P网贷中的风险

P2P网贷市场由于反映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潜在风险而受到各界关注。本文这一部分将专门讨论网贷市场风险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可能联系。

依上文所述纵向发展脉络,我们在表1中根据P2P网贷模式的不同对平台层面的风险来源进行了区分。

表1. 国内P2P网贷平台模式与风险特征

表中的第一行我们称之为P2P1.0时代,这是发展早期,平台交易模式为P2P,并且只是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款,平台不提供任何保障措施,风险来源于借款人违约。这一模式的典型代表就是拍拍贷。这实际上是国外主要的P2P模式即信息中介模式。

但这种模式很快被取代,P2P也就进入2.0时代。此时,很多平台摸索出新型的运营模式,也就是通过打包借款标的,将差异化借款需求转化为同质化的投资产品,而且由平台担保本息,或者除了平台担保之外还通过风险准备金为逾期的标的偿还本金(分别对应表1中的第二、三行)。

这种模式在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背景下非常受欢迎。此时,投资者无需评估借款人或标的风险,只需要选择合适的平台与理财计划即可。因此,这种模式很快就取代了无担保的P2P模式,同时,P2P平台也从信息中介异化为金融信用中介。

但是这种模式存在很大问题:投资者对风险的判断完全交由平台;投资者无从得知平台是否发布假标或者自融;对借款需求的打包出售要求平台有更好的风控能力,平台的流动性风险以及道德风险相应上升。

在2.0时代的这种P2P网贷模式之外,还衍生出另外一种略有不同的模式,我们称之为P2P2.1时代的P2N模式(N指的是担保机构)。在这一模式下,为化解平台风险,平台选择与担保公司(主要为线下小贷公司)签订担保协议,在标的发生违约时,由担保公司负责代偿。这一类的典型平台如有利网、开鑫贷。

这种模式的风险在于担保机构的不可知性。平台选择小贷公司作为担保,而与平台合作的小贷公司自身线下也有业务,线上也很可能不止和一个网贷平台合作。至于小贷公司到底有没有相应的担保能力,投资者无从查证。

可以看到,以上P2P网贷模式的演变反映出市场投资者对纯中介模式下投资风险自担的一种担心,P2P网贷模式从1.0时代向2.0时代的转变正是迎合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但不可避免的,由于平台的良莠不齐以及各自风险管控能力的差异,随着风险的逐渐积聚,如图1所示的野蛮生长期内问题平台数量的不断增加也就不足为怪了。

耐人寻味的是,随着网贷监管政策的出台,网贷平台又不得不转变成最初的纯信息中介模式,P2P随之进入新的3.0时代。这一新模式与1.0时代信息中介模式最大的差别在于,要求进行资金存管。也就是说,借贷资金经由存管银行管理,网贷平台则不能触碰。此时,P2P网贷平台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本息保障,但是可以通过借款人购买履约险等方式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模式下,投资者需要自行分辨不同标的的风险,这对投资者而言又是一种考验。

图3展示了我国P2P网贷行业新增存管平台数以及新增问题平台数(不含停业与转型)。可以看到,新增银行存管平台数经历了两个顶峰(2017年8月和2018年4月),分别在两次备案验收时间节点前。在备案初期,很多平台都实现了监管所要求的银行存管。可以预期的是,在网贷平台合规验收后银行存管将会全覆盖,相应地,平台风险将变得非常小,最主要的风险将源于借款人。

然而,不论是在图1还是图3中,都呈现出一个值得关注的特点,那就是继备案初期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出台之后,到了备案后期有一个风险的集中爆发,图中均表现为新增问题平台数量的突然激增。这是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为什么一系列的监管政策落地之后,风险却集中爆发了?接下来我们将结合监管政策来重点分析这一现象。

图3.P2P网贷行业新增存管平台数与新增问题平台数

三、网贷行业监管政策与风险

中国国内网贷行业的监管雏形始于2015年7月18日由央行联合多部委制定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纲领性文件——《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围绕“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金融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的出台使P2P网贷首次获得了政府的认可,其合法性不再受到质疑。这一政策文件在结束了互联网金融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状态的同时,也为未来的监管政策指明了方向——资金存管和信息披露。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多部门共同起草并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次年8月24日发布正式文件。《暂行办法》是网贷行业首个出台的正式法规,被业内称为网络借贷的“基本法”。表2列出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

表2. 网贷《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后,95%以上的 P2P 网贷平台将面临转型、整改,甚至被淘汰。《暂行办法》的出台对网贷行业最重要的三个影响实际是:明确了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不再允许平台作为金融信用中介存在;要求平台进行资金存管;要求平台披露经营信息。

资金存管的要求使网贷平台不得不做出去担保化的选择。但问题在于,野蛮生长期内整个行业已经积聚了较高的风险。在《暂行办法》发布之后,网贷行业备案的缓冲期为12个月,但实际上,在迎接备案的过程中,行业的整改难度过大,伴随《暂行办法》出台的监管细则也让备案要求更加明确。但对平台而言,备案的难度加大使得几乎所有平台无法在备案大限内完成备案。这就导致,一方面监管方面在出台规定要求取缔或清退无法备案的P2P网贷平台,另一方面备案期限却被多次延后。这反映出监管部门在出台《暂行办法》时很可能并未意识到,网贷行业在近十年的监管缺失的环境下已经积累了较大的风险,整改难度相当之大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理论上完成银行存管的平台不应该出现大面积的跑路现象。但事实上,很多平台却是在完成资金存管(银行存管)之后出现了爆雷。根据P2P网贷行业综合门户网站“网贷天眼”的最新数据,完成银行存管的平台中,有303家网贷平台出现问题。从图3也可以看出,银行存管广泛推行之后,仍然出现了问题平台激增的现象。

这既可能是因为,存管银行不一定合规,平台并未实现真正的转型;也可能是因为,平台为了运营而选择与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但实际上存管银行并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除此之外,P2P网贷行业风险的集中爆发,也可能与行业投资者信心发生了根本改变有关。“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8年三季度,网贷行业成交量为3748亿元,环比下降29.48%,同比下降49.24%。2018年6月到10月,P2P网贷行业月度借款人和投资者降幅分别为39.57%和44.32%。

这很可能是因为,从2016年8月的《暂行办法》出台至今接近三年,网贷平台的备案仍没有明确的消息,没有任何一家网贷平台获得备案,不断延期的备案时限以及监管层对行业态度的转变(从整改、备案到清退),使得投资者对P2P网贷行业丧失了信心。

四、总结

本文系统分析了互联网金融中最主要的业态之一P2P网贷行业在中国国内的发展,风险特征以及监管政策。

本文的分析至少可以为我们今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供以下两点思考或启示:(1)监管缺失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也可能产生自发的市场秩序(如P2P网贷野蛮生长期出现的平台担保、机构担保),监管政策的出台是否可以让市场的这种作用得以继续发挥而不是迅速彻底地将其抹杀;(2)监管政策应当避免造成行业整体风险的上升,否则将不利于政策发挥优胜劣汰的作用,甚至可能会波及无辜

(本文原题“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与监管——以P2P 网络借贷为例”,原刊于《学术月刊》2019年第12期,页42至50。略去注释,正文有较多删节,经作者审定。具体技术细节请参考原文。经授权刊用。)

    责任编辑:李旭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