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检发布|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宝坻区朝霞街道原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王永贪污、受贿案一审…

2020-12-08 18:43
天津

宝检发布

2020年3月2日,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对宝坻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审查起诉的天津市宝坻区朝霞街道原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王永贪污、受贿一案依法向宝坻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8月11日,宝坻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王永贪污、受贿的罪行予以有力指控。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永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526万余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08万元,王永当庭表示认罪并对我院指控的事实和量刑情节没有异议。

2020年12月4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采纳我院量刑建议,以被告人王永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同时,追缴被告人王永贪污所得和受贿所得。

案件报送:第三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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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宝检发布|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宝坻区朝霞街道原党工委书记、人大工委主任 王永贪污、受贿案一审获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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