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单眼女教师再告教育局,此前胜诉仍两度被判定体检不合格

澎湃新闻记者 王选辉
2018-11-16 14:42
来源:澎湃新闻

连续体检被认定不合格,王丽(化名)第二次将浙江金华市教育局和义乌市教育局告上法院。

2016年,由于“右眼义眼无眼球” 导致体检不合格,做了8年多幼儿园老师的王丽(化名)无法通过教师资格认证。王丽于是将浙江金华市教育局、义乌市教育局起诉到法院,之后一审、二审均胜诉,法院判决两级教育局重新作出决定。

告赢教育局后,王丽先后两次进行教师资格体检,仍然被判定为“不合格”。王丽无奈再次提出行政诉讼。2018年11月15日,浙江金华市婺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王丽向澎湃新闻表示,当天庭审持续了半天,双方的争议依旧激烈,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告赢教育局后再被认定体检不合格

王丽今年46岁,是单眼视力障碍者,从小右眼患眼疾,眼球萎缩,在幼教岗位工作近10年。随着我国幼教管理的规范化,幼儿教师也需通过教师资格考试。2016年7月,王丽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笔试及面试均合格,却在体检时,因单眼视神经萎缩,在体检中被判定“右眼义眼无眼球”,被认定“不合格”,义乌市教育局对其作出不予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决定。

2016年9月,王丽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象为金华市和义乌市两级教育局。本案涉及教师体检标准及残障人士就业权利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也被媒体称为“中国教师资格残障歧视第一案”。

2017年3月20日,一审判决王丽胜诉,一审法院以两被告对是否符合颁证资格负有审核义务,不能仅依据体检结论直接作出认定为由判决撤销义乌市教育局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要求其就王丽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许可行为。之后金华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2017年7月10日,王丽提出体检复查申请,随后体检再次认定不合格。一个月后,义乌市教育局以其右眼义眼无眼球为由,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对王丽的幼儿园教师资格不予认定。

据此,王丽再次向金华市教育局提出行政复议。2017年11月2日,金华市教育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义乌市教育局未对体检结论是否符合教师标准为由撤销了义乌市教育局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2018年3月30日,义乌市教育局对王丽重启教师资格认定程序。4月23日,义乌市教育局书面请示省教育厅,要求明确一眼无眼球是否属于体检不合格。一个月后,浙江省教育厅发来答复函称,一眼无眼球属于教师资格体检不合格。

5月20日,按照义乌市教育局要求,王丽参加体检补查,结论仍是“右眼义眼无眼球”。6月12日,义乌市教育局作出决定,不予颁证。随后,金华市教育局复议维持。王丽只好再次起诉。

庭审焦点:单眼无眼球是否该被判定体检不合格?

2018年11月15日上午,王丽诉义乌市教育局、金华市教育局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王丽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义乌市教育局答辩状显示,义乌市教育局此次作出的行政行为,与此前两次情况不同,依据是浙江省教育厅2018年5月16日的《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下称“复函”)。

复函中称:“《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第(十一)项列举了眼科方面体检不合格的情形有: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该项列举主要考虑上述眼科疾病在眼科疾患中较为严重,且存在较大发展、迁延可能性,致盲率较高,因此患有上述疾病,难以依法履职,故判定为体检不合格。因外伤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眼球缺失等情形,完全丧失视力,同样属于不具备相应身体条件,第(十一)项虽未直接列举,但上述情形符合第(十一)项规定的制定目的,应当属于眼科项目体检不合格。”

复函中还称,浙江教育厅组织了省高校招生中心体检组和省属相关医院眼科体检专家,就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讨论,专家组成员一致认为:“单眼无眼球的情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应判为‘体检不合格’”。

王丽代理律师认为,上述复函对《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十一)款做了明显的扩张性解释。

王丽代理律师说,在这一扩张性解释文件出台之前,王丽已经开始了第三次体检。这一出台在后的扩张性解释文件,不能成为认定此前的公民行为法律依据。

王丽介绍,当天上午庭审结束,合议庭未当庭宣判。

目前,待业的王丽在家中做毛线玩偶售卖,赚点生活开支。

“我已经想好了,如果这次输了,就上诉。如果这次赢了,教育局还做出同样的决定,那就继续起诉。”王丽说。

    责任编辑:李寿康
    校对:丁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