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发声护航民企:慎查、慎抓,一般违法以教育为主
“两高一部”陆续发声,为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提供营商环境的司法保障。近日,民营企业座谈会在北京召开,此起强烈反响。“两高一部”陆续给出司法政策“定心丸”,释放为民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信号。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观察到,从具体内容上看,营造良好的民企发展执法、司法环境成为重点。
最高检要求对民营企业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
最高法则要求,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凡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
司法部则出台了护航民企的“20条”意见,要求严防执法扰企,对于民企一般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防止执法“一刀切”,慎用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法:凡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
在保障民营企业权益上,最高法院态度明确:严禁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禁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11月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强调,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要全面清理、完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凡是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条款,要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周强要求,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审理各类涉产权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力度。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
同时,最高法院还将进一步细化民营经济保护的司法政策和规范。11月7日,最高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受访中指出,在司法保障上,要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明确经济纠纷中罪与非罪的界线,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发展的眼光看待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要防止少数人抓住民营企业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而置人于死地,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敲诈勒索。”江必新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处理好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除了刑事审判领域,还将加大在行政审判、民事审判以及执行领域的确有错误案件甄别纠正力度。对于已经纠正的冤错案件,将做好相应的国家赔偿和其他善后工作”。
最高检: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的,要审慎采取强制措施
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召开了党组会,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强调,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
张军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内容,但总体上看,抓落实还是不够,“要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加大落实力度,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检察机关要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张军指出,要继续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妥善办理各类涉产权案件。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
张军特别强调,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对申诉要求纠正涉产权刑事、民事等裁判已生效案件,要及时、优先办理,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
司法部:出台护企“20条”,慎用查封扣押冻结
澎湃新闻注意到,司法部于11月10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
这一意见共20条,主要围绕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完善政策执行方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4个方面20项具体措施。
司法部部长傅政华强调,“20条”意见为民营企业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环境,“严防执法扰企,对于民企一般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防止执法‘一刀切’,慎用查封、扣押、冻结”。
意见提出,要在2018年年底前集中清理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内容,及时予以废止或者调整完善。同时,进一步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及时纠正有悖于保护民营经济的法规规章规定。
意见特别提出,要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合法经营不受干扰。在执法方面,意见要求,对民营企业和人员的一般违法行为,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依法必须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处置涉案财物的,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结案后及时解封、解冻非涉案财物。
同时,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坚决避免人情监管、选择执法、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等现象。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还指出,要从制度上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严防执法扰企。切实防止一些部门在执法中对民营企业采取“一刀切”等简单粗暴做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