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育点“合规化”:邻里互助模式或将困于专业资质要求

澎湃研究所研究员 戴媛媛
2023-03-29 20:29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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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发布《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引发广泛关注。

家庭托育点,一般认为是在住宅里开办的托育点,相对托育机构而言,托育人数较少,家长和托育点的管理人有着社区关系、熟人网络,成本费用较低。家庭托育点更带有“半营业性质”。

在《办法》出台之前,各种形式的家庭托育机构已广泛存在,但业务模式的合规性存疑。由于家庭托育有经营性的行为,但没有营业执照,相对处于灰色地带,面临被邻里投诉和工商部门检查的风险。一些家长认为,这是家庭小作坊,不安全;也有一些家长在相熟的家庭托育点得到了服务和便利。

据2021年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提供的数据,中国0至3岁婴幼儿约有4200万,其中1/3有比较强烈的托育服务需求,但调查显示中国总体婴幼儿入托率仅为5.5%。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指出,2021年托育需求得到满足的仅占4%左右

与巨大的需求体量相比,中国托育服务仍然存在巨大缺口。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中一认为,托育服务资源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全面二孩”生育政策效果显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价格更高的专业托育机构与自己付出精力育儿的两极之间,家庭托育点是一种重要补充。此次《办法》的出台,相当于认可“家庭托育点”的市场地位和存在合理性,同时从家庭托育点的硬件要求、人员资质、服务标准、安全监督等维度,为这一新业态提供规范化发展的制度基础

作为托育服务体系的一部分,家庭托育比其他托育机构更有优势的地方在于:嵌入社区,可享受民用水电煤气等方面的待遇,方便家长接送,面积不大,投入成本低,服务灵活,普遍来看收费更实惠。

可见,家庭托育的合规化管理是惠及大众的,无论是从业者还是有需求的家长。这次《办法》对家庭托育点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可能对家庭托育点的发展带来什么样的影响、有哪些细节值得家长和从业者重点关注?

实际上,家庭托育点的一个争议在于,这种模式是适用于居民在家内自己创办、还是专业机构利用住宅来办?

前者一般是人数在4-7人的互助式托育,也称客厅式托育,适合宝妈创业,照顾自己孩子的同时照顾邻里的孩子,能保持一定盈利。这在学界被认为是一种“邻里互助”的模式。后者属于“住宅内的小型托育机构”,举办场所在住宅内,能收托15-20个婴幼儿,仍以小型托育机构的模式运营。

此次《办法》第二条明确,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这意味着,在实践上,该文件定义的家庭托育点更偏向邻里互助的运营模式。

进一步看,《办法》对家庭育儿点的规范化提出更多要求,除去登记一类比较容易解决的手续不谈,《办法》对托育点照护人员专业资质的要求值得注意。

《办法》第八条规定: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二)受过婴幼儿保育、心理健康、食品安全、急救和消防等培训;(三)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四)无犯罪记录。

《办法》第四条指出:家庭托育点登记后,要提交的资料包括,“照护人员身份证、健康合格证、无犯罪记录证明、婴幼儿照护相关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培训)证书”。

一个核心是,家庭托育点照护人员,需要何等程度的专业背景?这决定家庭托育点的人力成本。如果仅需要“婴幼儿照护经验”,有育儿经验的人员均可参与照护。如果需要受过相关培训,那么究竟需要哪种层级的培训?如果需要相关专业的学历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那么一般人员很难满足要求,托育点就需要聘请专业的照护员、育婴师。

聘请专业的照护员、育婴师,必然增加人力成本。采取邻里互助模式的家庭托育点,由于幼儿人数限制在“五人以下”,每个托育的家庭需付的费用很可能上涨。这又一定程度上,使家庭托育点的普惠性打了折扣。

进一步看,当家庭托育点采用“五人以下”的模式时,社会上必定需要更多数量的家庭托育点,社会上有专业资质的照护员可能供不应求。市场为解决这种矛盾,可能出现一张专业证书挂靠多个家庭托育点、家庭托育点买证去“合规”的情况。

这不仅需加强对此情况的监管,更需要理顺其中的冲突。也就是,邻里互助模式(人数少、费用低、图方便)的家庭托育点,与专业照护员背后较高的人力成本的冲突。当然,这并非一味降低照护员的专业资质,大多数家长对婴幼儿早期的安全问题、乃至教育发展都非常重视。

2020年文汇报社与复旦大学合作的关于家长对托育服务偏好的社会调查显示,受访者中超过一半的人口(55.05%)认为物质设施在托育托幼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中是最重要的,紧随其后的是机构的师资力量,约占了45.53%。而认为托育托幼的交通便利性和收费合理性重要的受访者分别占了7.1%和5.65%。

如何把握照护员专业资格、准入资格的平衡点,值得在《办法》落实过程中仔细探索。

例如,国际上并存有两种不同的模式:既有托育分离、也有托育融合。据上海市发展改革研究院发布的研究,大部分国家采取“托育分离”模式,即“托”和“育”分离,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仅提供照料服务。如丹麦政府主导型的婴幼儿(3岁以下)托育机构主要提供“托管”服务,“托”与“育”分年龄段供给。

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挪威、瑞典为代表的典型福利国家逐步推行“托育融合”模式,对婴幼儿(3岁以下)托育机构实行“托”、“育”融合发展,在提供基本照料服务的同时引入教育功能,结合文化与趣味课程给婴幼儿提供体验、获得知识和发展的机会。

如何界定家庭托育点所需承载的功能、从而确定照护员的专业资格需求,可能需要更因地制宜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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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朱玫洁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栾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