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结合民法典话说“性骚扰”

2020-09-01 20:29
北京

工作生活中,男女之间难免共处和接触,而这期间,性骚扰便成了难以绕开的问题。那么,职场中遭遇性骚扰该如何应对呢?

下面,北京二中院法官结合几个案例来说说《民法典》中的法律规定。

案例一

小明毕业后入职一家公司,因长相清秀帅气很快引起了部门女经理的注意。该部门经理多次带小明一起出差,并表达了对小明的好感,小明明确向该部门经理表示自己已有女友,但该部门经理依然不定时的给小明发送色情微信,给小明造成了困扰。后小明将该情况向公司高层说明后,要求调离该部门,但被高层拒绝。

网友A

法官,我想问一下色情微信是否构成性骚扰?

民法典所明确的性骚扰的侵权形式,除了典型的肢体行为外,还包括“言语、文字、图像”,且在立法技术上采用“列明+兜底”的方式,用“等”字涵盖了其他可能存在的侵权形式。判断是否构成性骚扰,除判断内容是否与性相关外,核心是判断是否“违背他人意愿”,如受害人已经明确表达了抵触和反感,行为人仍然实施骚扰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官

网友B

男性受到性骚扰是否可以主张侵权责任?

民法典出台之前,立法对性骚扰的规制主要散见于特别法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性骚扰的规制不再区分性别、年龄,凡是违背自然人意愿的性骚扰行为,受害人均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

网友C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受害人可以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对于侵权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官

网友D

性骚扰是否只属于个人事件,发生在单位内,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的性骚扰是否与单位无关?

对于发生在单位内部,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进行的性骚扰,单位的领导及组织体系更容易获得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也更便于突破职权和从属关系的限制,规制并防范性骚扰行为的发生。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对性骚扰事件的防治义务,倡导构建对性骚扰社会规制的第一道屏障。

法官

案例二

小红的母亲收拾房间时无意发现了女儿床底下的小盒子,打开后是一些已经拆开的信件,信纸因被水打湿留下了片片斑驳,褶皱不堪的信纸有明显被团过的痕迹,母亲细致的把信纸摊平,打算帮女儿做好整理,却无意被信纸上充满色情的图画和文字震惊,看到信件尾部的时间后,母亲终于明白了女儿高中时罹患抑郁症的原因。

网友E

未成年人遭受性骚扰,成年后能否主张损害赔偿,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未成年人由于社会认知发展的限制,实践中可能出现对性侵害未能取得及时、明确的认知,或者虽然认识到了侵害的性质但出于畏惧、害羞等因素未能及时披露等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该制度的设立充分尊重了未成年人的发育特点,体现了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立法目的。

法官

法官建议

勇敢说不,积极维权

民法典将对性骚扰的规制法典化,表达了立法者对该不正当行为坚决抵制的态度,是全面保障人权的宣誓。民法典对特定主体责任的明确一定程度上排除了被侵权主体对于职权、从属关系的顾虑,被侵权主体亦有权要求没有尽到预防和保障义务的特定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章立制,强化防护

相关组织应从制度层面表明组织立场,建立对性骚扰的惩处机制,将欲望关在笼子里。建立配套投诉、调查机制,畅通投诉渠道,加大监管力度,设立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调查等事宜。同时,注意涉事主体隐私权、名誉权的保护,避免造成二次伤害及影响的不当扩大。

加强普法宣传,提高维权意识

加强民法典的普及、宣传力度,尤其是对包括性骚扰在内的新增内容,灵活宣传形式,结合典型案例提高宣传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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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配图&封面|部分来源二中院

文字|刘慧慧

编辑|蒲宝英 谢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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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来了|结合民法典话说“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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