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伟琨|5G智慧港口场景下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现实问题与法治进路
原创 徐伟琨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5G智慧港口的核心是航运数据的自由流通和共享,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5G智慧港口建设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在5G智慧港口场景下,实现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贸易全球化的必然结果,为港口智慧化提供不竭动力,也是航运数字化的重要一环。然而,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给5G智慧港口建设与发展带来规则衔接不畅、监管缺陷、权益救济困难等的现实问题。面临5G智慧港口的现实困难与潜在风险,立法者与监管者宜从立法、监管、权利三元法治路径加强数据安全管控,推进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协同、构建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统筹监管体系、保障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数据权益,实现点面结合的立法规制、上下贯通的组织监管和共殊相融的权利保障,从而化解航运数据跨境流动带来的风险与阻碍。
引言大数据技术在经历泡沫化的巅峰期和低谷期之后,已经逐渐步入稳定发展阶段。对于传统港口企业来说,借助新兴技术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创新驱动港口运营实现效率突破和功能升级是持续探索的课题。上海拥有中国大陆集装箱航线最多、航班最密、覆盖面最广的世界一流海洋港口,已经完成全国首个能实现“5G+智能驾驶”的智慧港口的建设。所谓5G智慧港口,是指以5G通信为信息载体,通过设备采集和分析数据实现港口设备自动化管理环境,以此提供更高效、安全、智能的港口运营和管理模式。航运数据是5G智慧港口建设的动力来源,数据的自由流动和共享是新型港口业务模式发挥价值的内在要求。然而,港口智慧化程度显著提高的同时,数字化进程却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职能部门构建信息系统的差异性,容易形成信息“孤岛”,导致各业务系统之间难以实现数据的自由流动和共享,严重制约5G智慧港口建设与发展。尤其是航运数据涉及全球港口及船舶信息,具有国际化特点,数据的流动和共享势必牵扯跨境问题,更应当受到重视,航运数据跨境安全管理尤为重要。2024年2月8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数据跨境流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试行)》(沪自贸临管规范〔2024〕3号)正式印发,采用“行业+场景”的形式对跨境数据分级分类处理,对实现跨境数据的分级分类保护具有现实意义,但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具体设计仍是一份未完成的答卷。
一、5G智慧港口场景的底层逻辑分析
传统港口作为水陆交通枢纽,主要从事装卸、搬运、储存、理货等港口生产、流通或服务性经济活动。港口的业务效率和智能化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随着国际分工的深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5G网络以其优异的特性赋能港口智慧化进程。但制度的不足往往会带来风险与困境,5G智慧港口的建设和发展呼唤着上层制度的完善,而完善制度的前提是厘清5G智慧港口场景下业务模式的底层逻辑。
(一)
5G智慧港口的革新:新型业务模式
智慧港口的概念由来已久,美国IBM公司在2008年首次提出“智慧地球”的概念后,又进一步提出“智慧城市”的概念,智慧交通是智慧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智慧港口正是城市智慧交通实现的重要一环。智慧港口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搭建传输速率快且性能稳定的信息网络,实现港口自动化以提高港口作业的效率和安全性。但随着全球贸易和航运需求的加快,港口智慧化程度也必须适应贸易发展。以往港口智慧化主要依赖4G、光纤和WI-FI等通信方式,存在建设和运维成本高、稳定性和可靠性差等问题,无法解决港口的核心痛点。5G通信具有高带宽、低时延、广连接的特性,解决了阻碍港口智慧化进程的问题,也革新了智慧港口的业务模式。第一,全面化感知。利用5G信息技术全面获取港口各生产环节和各作业对象的位置数据、状态数据,实现港口作业现场的全面数字化,并实现作业现场物联网、数据远程传输和集成管理(包括数据收集和筛选、质量控制、标准化、数据整合等)。第二,自动化决策。在基础数据全面化感知的基础上,通过明确决策目标和预设约束条件,对生产调度、管理活动、复杂计划、应急事件等问题自动且快速做出有效决策,下达生产、管理指令并监控执行。第三,自主化装卸。通过自动化决策实现设备自主制定装卸计划、明确装卸目标、确定装卸对象等工作流程。第四,全流程参与。5G信息技术能够实现数据的传输,能够让港口方、船方、货主等相关人员利用多种终端设备实时沟通或互相传输指令,实现数据等资源的有效对接或共享,使港口智慧平台最大限度优化整合多方供给和需求并快速响应。
(二)
5G智慧港口的核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据共享
智慧港口结合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实现数字化转型,业务模式革新的同时也提高了对基础数据资源的获取的需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将数据与土地、劳动力、技术、资本并列为生产要素,其超越传统要素的基本属性、作用形态和增值方式,成为抢占领先跑道的战略资源。5G智慧港口新型业务模式需要强大的算力和数据量,算力的提升可以通过技术的迭代得以实现,而数据量的多少才是决定智慧港口业务模式实现的关键。第一,5G智慧港口的建设与发展以强大的信息感知力为前提。航运数据包含船舶数据、航行数据、货物数据、港口数据等,是智慧港口建设的基础资源,如何感知这些数据是智慧港口建设的关键。信息感知力的实现必须具备良好的通信技术,5G通信技术在智慧港口中的应用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通过对各类航运数据的感知,港口精确获取到港货物、进口港船舶等相关数据。第二,5G智慧港口运行以数据处理与传输为基础。港口多式联运场景应用逐渐普遍,其中涉及港口、船方(海上运输)和其他运输公司(铁路、公路运输),相关业务数据的共享流通是实现多式联运高效的关键。港口作为重要调度方,必须安全、合规获取各方物流数据,并与自身数据融合计算实现智慧港口物流通行顺畅且高效。第三,强大的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是5G智慧港口发展的动力支持。5G智慧港口构建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中心以发挥大数据技术的分析处理和深度挖掘的能力,将所获取的数据进行分门别类方便随时调取,实现数据中心统一处理和共享。从5G智慧港口的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模式(如图1所示)来看,港口作为调度方必须实时获取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多方数据,在与港内的数据融合分析计算,实现装卸堆场和多联运力的高效管理,并对数据深度分析处理后,得出装卸计划及多式联运安排,最后通过5G通信技术实时传输部署方案和监控方案并落实。在5G智慧港口的业务模式运行过程中,无论是港内作业的自动化运转,还是港内外的多方联动,都共同指向数据的流通和共享行为,毫无疑问数据占据着核心地位。
图1 5G智慧港口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模式(一)
5G智慧港口的保障:数据安全和数据确权
5G智慧港口的核心是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这一目标的实现同时需要技术层面和权利层面的支持:在技术层面确保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的安全和在权利层面明确数据的归属。在技术层面,5G通信技术的整体安全架构在满足基本通信需求之外,相较于4G、光纤和WI-FI等传统通信技术,进一步实现了差异化安全服务、多网络设备接入以及新型安全架构等安全保障。第一,5G通信技术引入了网络切片技术。所谓网络切片技术是指通过对不同网元的编排和组合使网络具有不同的功能,实现较高的灵活性和个性化。网络切片可以提供设备接入认证、信令和数据加密保护等的安全功能,并且可以和各种隔离机制相结合实现网络切片之间端到端的安全隔离。第二,5G通信技术具有更加完善的认证和授权机制。相较于传统通信技术,5G通信网络增强了安全特性并拓展了不同场景的认证和授权选择。第三,5G通信技术采用边缘计算技术(以下简称MEC)保证数据的私密性。MEC并不会将数据保存在本地,有效防止节点数据泄露和窃取,并且MEC部署防火墙进行数据隔离,实现数据的流通安全。在权利层面,数据安全流通和共享的关键是数据权属清晰,数据权属不清则会阻碍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的实现。5G智慧港口的建设与发展需要大量航运数据喂养,这些航运数据包含了企业隐私和商业秘密,直接关乎企业的核心利益,新型港口业务模式下实现各个供应链之间的数据共享,必须对各个业务的数据进行整合,数据权属问题必然会引起纠纷,确有必要明确数据权属。然而,目前对数据权利的确立尚未有定论,主要形成了“数据控制论”和“数据流通论”两种观点,前者鼓励个体对数据的控制以及数据的安全,后者强调第三方机构对数据的利用以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有鉴于此,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过程中的数据归属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重要事项。
二、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赋能5G智慧港口建设的正当性与风险性
(一)
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赋能5G智慧港口建设的正当性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境贸易必然催生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而航运承担了全球约90%的贸易运输,航运数据实现跨境流动已成为全球化贸易的重要前提。同时,数据是数字时代的石油,5G智慧港口承担了国际进出口货物装卸运输的重要使命,需要航运跨境数据提供能源动力,加速实现航运数字化和自动化。
1.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贸易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在当今世界经济格局中,贸易全球化是至关重要的环节,推动着全球经济的发展与繁荣。贸易全球化意味着商品、服务、技术和资本等在全球范围内更加自由地流动和交换,尤其是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当下,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物联网等技术应用使得贸易活动更加便捷和高效,促进了全球贸易的进一步繁荣。同时,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也为全球贸易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公正的环境,各国通过签署贸易协定和自由贸易协定等方式加强合作与协调,共同推动全球贸易的发展。中国与东盟10国在内的15个成员国共同签署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生效,成为目前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区协定,贸易总量占全球贸易总量约30%,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贸易有重要的意义。在全球贸易一体化格局中货物贸易仍旧是主流,货物跨境运输是实现货物贸易的主要途径,而航运至今都是货物贸易实现的重要方式,按货物重量计算,航运贸易量占全球贸易总量的90%;按商品价值计算,则占贸易额的70%以上。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数字贸易的不断深化,国际贸易及航运业也逐步实现电子提单、电子信用证和跨境金融服务等替代性解决方案,聚焦实现航运贸易无纸化、跨境供应链融资精益化、跨境物流信息可视化、数字身份认证国际化和跨境数据标准化等核心功能,对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提出了新一轮的需求和挑战。可以说,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贸易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2.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港口智慧化的不竭动力
港口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拥有海量航运数据资源,通过对各类数据分析处理提前规划港口作业,基本实现了无人化搬运集装箱,货物的进出即时反应,机械起重机、检验检疫设备与运输车辆之间配合完美。贸易全球化带来了跨境货物运输,跨境数据是智慧港口发展的能源,只有航运数据实现跨境流动,才能为港口智慧化提供不竭动力。第一,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智慧港口发展的基本前提。数据在数字时代已然成为新生产要素,对港口等领域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数据的跨境流动是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活力,打造贸易新格局的重要路径,海量的数据跨境流动是贸易全球化的重要质量纽带。智慧港口承载着全球贸易进出口货物装卸运输的重要使命,其智慧化作业离不开数据的支撑,需要大量航运数据充能以及数据的跨境流动赋能。第二,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有助于提高港口货物吞吐量。智慧港口所催生的新型业务模式为港口作业效率的提升肉眼可见,得益于5G通信技术的发展,港口通过数字化连接,能够打通人、货、箱、港、船、城各个环节,实现综合效率的提升。2022年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达到156.8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近3亿标箱,相较于十年前分别增长33%、56%,智慧港口实现货物运输的提质增效和港口货物吞吐量的提高。第三,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有助于提升港口作业效率和质量。在智慧港口作业过程中,尤其是多式联运场景中,港口必须和船方及其他运输公司实现数据的传输与共享,而目前多数为跨国贸易,数据跨境流动对港口作业效率和质量有着决定性的作用。一方面,航运跨境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真实性有助于港口作业调度的稳定,便于贸易的高质量开展,也提升贸易参与方之间的信任度。另一方面,安全的航运数据跨境流动可以提高供应链的安全和透明度,实现智慧港口作业最优化配置,提升货物全球化运输的效率。
3.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是航运数字化的重要一环
航运业是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促进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加快航运基础设施现代化建设正当其时。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数字化已成为全球港口航运业转型发展的关键。制造业供应链、跨境贸易、金融支付的数字化一定程度上倒逼航运业数字化转型,航运数字化是全局一体化的转变,即从全局出发体系化、分步骤地运用数字科技实现港口、航运企业、陆运、仓储等环节的资源整合与共享,促进港、航、物、贸一体化、全程化、柔性化发展,航运数字化的目标是实现航运要素和现代信息科技的深度融合,最终目的是服务于航运业务,甚至于贸易业务。航运数字化转型离不开航运跨境数据,数据的自由流动与共享是实现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基础。第一,全球化贸易下的智慧港口离不开数据跨境流动。数据的跨境流动突破了国家和地区的物理界限,港口实现数字化转型并得以智慧化成为可能。第二,航运单证无纸化管理的实现依赖数据的跨境流动。智慧港口通过电子化航运、货物等信息实现单证的无纸化流转,打造提货单等单据的电子化平台,实现在线业务授权、网上提箱预约、校验码无纸提箱等业务加速单证流转,有效提高港口作业效率。第三,贸易通关审核数智化以数据跨境流动为前提。目前,智慧港口与海关、企业基于数据跨境流动共同打造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支持企业申报数据自动比对分析、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并向低风险跨境贸易企业提供货物靠泊直提、卡口直放等无干预通关服务,包括防疫企业物资自动识别、必检物资优先查验等功能,实现贸易通关审核智能化管理。
(二)
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赋能5G智慧港口建设的风险性
在目前国际经济贸易摩擦指数处于高位,必须坚决维护国家主权、经济安全、发展利益的语境下,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正面临不同方面的风险和复杂形势。现阶段的全球贸易摩擦带来的国家安全问题以及数据跨境流动现实问题凸显,通过“事前—事中—事后”过程思维检视航运数据跨境流动不难发现:当前规则衔接不畅、监管存在缺陷、数据侵权司法救济困难是当前5G智慧港口实现数据跨境流动所面临的困境。
1.事前规制: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衔接不畅
随着国际贸易水平不断提升,经济贸易的类型日渐丰富,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确立成为各国最为关注、最为复杂的议题之一,但由于各国之间发展水平差异以及数据治理理念不同导致国家与国家之间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衔接不畅。第一,美国通过“长臂管辖”、选择性执法限缩航运数据跨境流动,在货物出口管制、清关审查等方面对航运数据出境设置了较多限制,并通过构建“长臂管辖”制度强制调取海外数据,构建仅利于自身的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标准。第二,欧盟面向全球输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与监管模式,为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提供制度模板。欧盟制定并实施《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等规定,对内基本消除了数据境内自由流动的障碍,对外建立“充分性认定”、签订标准合同等方式实现数据的跨境流动,并建立严格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强化数据域外管理。第三,新兴经济体国家正在持续探索并构建航运数据跨境管理体系。俄罗斯在“棱镜门”事件后出台相关政策对本国数据出境严格限制,其他国家和地区结合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制定属地的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政策,但因立法水平差异、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各国对数据跨境流动的态度亦有不同。
此外,我国对航运数据跨境流动也作出相应的规制机制,积极探索兼顾发展和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便利机制,但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有“一国两制三法域”的特殊性,在航运数据收集、使用、管理以及保护标准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数据跨境流动存在明显的障碍,正因为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规则要求不同造成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衔接不畅(如表1所示)。珠三角九市以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数据保护的主要规定。同时,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发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等重要规定对数据跨境进一步规定,实施全面化和体系化的保护。
2.事中控制: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存在缺陷
航运数据种类众多,其核心是围绕“船—港—货”三大主体展开。一是“船”,包括船舶本身的信息以及船舶导航、驾驶、机舱、载货等数据;二是“港”,包括港口经营、口岸服务、集疏运、海事交通等方面的数据;三是“货”,包括货物端到端运输的各环节操作状态、空间定位、货物传感等数据。航运数据的种类广泛加大了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的难度,并且港口遭到网络安全攻击的事件时有发生,数据安全与数据合规同航运业的发展紧密相关。与其他行业数据监管标准相比,5G智慧港口的数据监管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第一,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权限不清。从监管主体上来看,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部门尚未明确。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经过电子口岸、银行、保险、货代、海关、海事局等部门的监管,但由于数据具有无形性和非竞争性等特点,监管不到位、各单位之间相互推诿的现象常有发生。从监管权限上来看,目前各部门之间尚未对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范围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在监管上仍旧各自为营,缺乏沟通。第二,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标准不一。随着《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分类分级规则》(GB/T43697-2024)的发布,为各行各业数据监管提供了重要指导,要求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监管。银行业早已开始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标准,但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标准迟迟不统一甚至存在冲突,如舱单格式、船期格式、租约格式等数据格式均不相同导致航运数据共享困难。第三,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作能力欠缺。在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权限不清的情景下,各部门之间监管协作的机会甚少,相互推诿时有发生,更遑论互相协作的能力。最主要的原因是目前尚未制定专门性的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规则,导致在处理数据跨境流动复杂性法律问题时只能依靠原则性法律规制,往往导致监管部门权限不足、监管部门权限重合、监管执行尺度不一等现象,监管协作的结果更是奢望。
3.事后保障:航运跨境数据流动权益救济困难
近年来,我国航运数据管理越来越受到重视,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然而,由于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尚未实现有效衔接,并且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统一监管体系尚未建立,一旦发生航运数据泄露,数据主体的数据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第一,智慧港口数据安全问题日益突出。一方面,数据是智慧港口建设与发展的核心资源,数据从收集到存储潜藏着巨大的数据安全隐患,很容易受到黑客或其他不法分子的入侵,当前智慧港口的数据防御系统建设仍然差强人意,数据安全问题突出。另一方面,自动化设备和物联网技术在智慧港口中的应用地位逐步上升,但绝大部分智慧港口并未应用数据安全检测设备,也并未设立专门的数据安全运营系统和部门,加剧了数据安全问题。第二,智慧港口内外存在数据壁垒。首先,智慧港口内部存在数据壁垒。港口内部不同的业务系统所采用的数据形式、格式均有差异导致航运数据内部流通的过程中也需要转化,业务流程可能受到阻碍,直接影响到决策的可靠性。其次,智慧港口外部存在数据壁垒。港口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传输一直存在着隔阂,主要与海关与海事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较为严重。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法律规定,并且政务数据的开放程度甚微,无法满足5G智慧港口数据跨境流动的需求和诉求。第三,数据权属矛盾日益加剧。航运数据涉及船企、货主等多方主体的企业隐私、商业秘密,关乎企业的核心利益。对于数据确权问题目前尚有争议,坚持肯定论的观点认为数据确权是重塑数字空间的根本保障,而坚持否定论的观点认为确权会带来权利分配难题、数据垄断等困境。从当前5G智慧港口大数据实际应用来看,主要是为了提升港口业务效率和服务体验,并没有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必须认识到要想实现数据要素市场有效运行,前提就是对数据进行权属分配,避免引发数据权属争议。
三、5G智慧港口场景下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的多元法治路径
5G智慧港口不仅要积极完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还要加快制定航运数据自由流动和共享以及优化配置的跨境规则。不管是在规则衔接问题、数据跨境流动监管问题还是数据权利保护问题上都要给出有效的解决方案,从“立法—监管—权利”三元法治路径出发以解决5G智慧港口场景下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现实问题。
(一)
点面结合的立法规制:推进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立法协同
从立法实践上来看,对于目前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立法规则衔接不完善的问题,仅仅加强数据安全、数据权益保护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相关规则,实现由点到面的立法协同治理。数据跨境流动本身就是具有涉外性的议题,各国均在国内法规制的基础上进行与国际规则的衔接与调整,只有不断完善国内法规则,才能够准确把握国际谈判立场,引领国际规则。
1.积极参与国际经贸合作
目前RCEP全面生效,对成员国的数据要求等贸易便利化措施做出了适当降低,为了更好融入全球经济体系,促进货物贸易的流通,我国应当在立法层面坚持国际协作的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制理念,确保国内立法与国际规则相协调。一方面,与国际规则接轨,积极参与国际航运数据合规、监管协作等立法,应积极参与国际海事组织(IMO)等国际航运组织,遵守其制定的国际航运规则和公约,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等,确保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合规性。另一方面,加强国内立法协同,提升航运业国际竞争力。一是完善国内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法律法规,与国际航运规则相衔接,提高航运业的法律保障水平。二是促进跨部门数据协同立法,航运业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如交通、海关、税务等。航运业应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协同立法,形成合力,共同提升航运业的国际竞争力。
2.推动航运监管部门制定的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与数据目录
根据航运数据在航运经济发展中的重要程度将其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重要数据,这类数据是指在特定领域、特定群体、特定区域或达到一定精度和规模的,一旦被泄露或篡改、损毁,可能直接危害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稳定、公共健康和安全的数据。第二类是核心数据,这类数据对领域、群体、区域具有较高覆盖度或达到较高精度、较大规模、一定深度的,一旦被非法使用或共享,可能直接影响政治安全的重要数据。第三类是一般数据,即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以外的其他数据。智慧港口是经济社会的关键基础设施,是全球资源配置的关键枢纽,港口在全球经济运行中发挥独特作用的背后,常常是国家行为体的意志和战略诉求,智慧港口所存储的数据往往对国家经济贸易有着非常重要的战略意义。为了应对航运数据跨境流动所带来的数据安全挑战,必须对数据进行专门评估并实现分级分类保护,尽快统一数据认证标准,制定国家层面的数据目录。
3.我国粤港澳大湾区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衔接
粤港澳大湾区在立法模式上也具有较大的差别,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则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加强航运数据安全管理法治协同,倡导采用试行区域示范法,实现由点到面的立法协同。由于粤港澳大湾区立法制度存在的较大差异,实现统一立法的难度很大,并且数据方面的立法并不属于立法法法律保留事项,这就意味着地方立法机关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立法。这也给了通过构建区域示范法机制实现粤港澳大湾区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规则自主协调的可行路径。所谓区域示范法机制,是指复合法域国家的部分区域可以通过制定具有示范意义的相关法律文本供该区域实现制度协调做参考,有助于不同法域地区实现制度协同化发展。随着区域示范法试行产生实效,粤港澳三地可以及时转化立法或者做出其他制度衔接安排。
(二)
上下贯通的组织监管:构建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统筹监管体系
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主体不明、监管权限不清、标准不一以及监管协作困难均是当下面临的现实问题,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统筹监管体系的构建以厘清监管主体和实现监管职责划分为前提,增设相应的行业协会监管和企业自监管机制提升监管活力,建立国际和国内相互认可的监管协调机制,必要时建立由不同职能部门人员组成的跨部门团队消除监管部门协调间的沟通壁垒。
1.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主体厘清和监管职责划分
实现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必须遵循“权责一致”原则,厘清监管主体并划分监管职责,确保监管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目前,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主体涉及多个政府部门,如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存在多头管理、监管职责相对分散的现象。因此,在“权责一致”原则的指导之下,可以引入“无缝隙政府”组织形式再造理论。所谓“无缝隙政府”组织形式再造,是指构建由不同职能部门的人员构成的跨部门小组,实现人员上的精简以及破除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壁垒。基于此,应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负责协调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并由各部门组成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跨部门监管小组,负责落实监管任务。此外,由于粤港澳大湾区治理的特殊性,必须创新大湾区航运数据跨境监管体系,对于跨区域的监管协调,粤港澳三地可以派出主要官员,共同组建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安全委员会实现航运数据跨境监管协同治理。为了破除粤港澳三地多头治理等低效率的现象,可以探索由“内地交通运输部海事局领导,国家数据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指导,以粤港澳大湾区数据安全委员会为核心,广东省地方海事局、香港海事处和澳门海事及税务局为抓手”的三级粤港澳大湾区航运数据跨境监管体系。
2.增设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行业协会监管和企业自监管机制
在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过程中,政府监管是关键的组成部分,但纯粹的政府监管却不利于监管的落实和效率,必须自上而下激活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合作的内生动力,因此,强化行业协会监管和企业自监管就具备了重要意义。一方面,地方行业协会和港口企业更熟悉本地区的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运作情况,通过行业协会联合地方港口企业形成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作,要比单纯的政府监管效果更好。首先,行业协会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行业内自律组织,更加关注行业数据跨境流动的动态发展,更了解港口企业的数据治理需求和实际情况,在监管过程中能够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次,行业协会还能够协调港口企业之间的数据沟通与合作,推动企业共同面对跨境数据流动面临的风险与挑战。另一方面,除了行业协会监管机制,还需要港口企业实行自监管,补足政府监管的局限性。港口企业对自身的数据监管不足最为了解,也是实现协同监管和治理的主体,实现港口企业自监管模式能够最大程度激发监管活力。此外,在增设航运数据跨境流动行业协会监管和企业自监管机制的同时,必须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权限,在涉及国家核心数据和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关乎企业核心利益时,行业协会和港口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3.建立国际和国内相互认可的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机制
所谓的相互认可机制,是指通过协商机制形成最低限度的监管协调。在国际层面,可以通过国家之间的协商或缩小国家间监管规则的差异实现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监管协调,也是各国达成自我限制或相互让渡的合意。目前,在各国贸易协定中已经出现并存在相互认可机制的实践,该机制实际上是各国在不寻求统一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的前提之下进行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是一种对缔约国附条件的豁免制度,也是最低限度的监管协调方式。首先,在监管效果方面,相互认可机制不需要各国对自身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进行大幅度的调整,只要求对各方的规则进行一定程度的认可,实现效果上的整体相似即可。其次,在监管成本方面,相互认可机制并不要求各国对自身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规则进行大幅度修改,只要各国进行规则上的互认或调整,更容易实现监管规则效果的一致性。最后,从监管效果上看,相互认可机制从协调各国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出发,而非为了统一一切监管规则,更容易受到各国的认同。在行业层面,通过由内而外的相互认可机制建立起行业内互认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机制。首先应鼓励行业内部的港口企业实现监管协调,其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或认证机构参与数据跨境流动监管协调,最后各国政府应积极帮助构建数据跨境流动行业自律制度。
(三)
共殊相融的权利保障:保障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数据权益
基于社会整体需求和时代发展,5G智慧港口的建设离不开航运大数据,需要充分发挥航运数据的价值,为港口的自动化运行提供支持,实现港口相关设备的先进性。但从目前5G智慧港口发展来看,在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数据权益保护层面,还面临着航运数据泄露、内外数据壁垒以及数据权属矛盾等的风险,应当积极应对暴露出来的数据安全问题,为智慧港口生产保驾护航。
1.全面提升5G智慧港口航运数据安全
5G智慧港口的建设必须切实发挥航运数据的作用并保证数据安全,首先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数据安全保障制度体系,从各个阶段入手,完善智慧港口自动化应用系统运行、数据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其次,加强数据安全保障技术体系,智慧港口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合理利用多种数据安全保障技术,多角度、多层次地实现智慧港口数据安全保障技术体系,如通过系统安全、网络安全等加强码头自动化控制、生产作业运行调度等重要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再次,推进数据的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从数据的产生、传输、存储到使用、销毁等各个环节,都要实施严格的安全管理,并严格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有关要求,对于需要出境的数据,要进行严格的安全评估,确保数据出境的安全性和合规性。最后,加强对港口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港口和航道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人员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和管理数据,同时也注重一线人员自身的信息安全、风险防范相关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港口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2.促使智慧港口之间航运数据互通共享
解决智慧港口内部的数据壁垒需要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和规范、构建数据共享平台、推动技术创新和应用、加强合作与协调以及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在这些措施共同作用下,可以逐步消除港口内部的数据壁垒,提升港口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针对智慧港口内部的数据壁垒问题,首先要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换标准,确保港口内部不同系统之间的数据格式、编码和传输方式一致,降低数据交换的复杂度。其次,确立数据共享规范,明确数据共享的范围、方式、权限和责任,为数据共享提供明确的指导原则。针对智慧港口外部的数据壁垒问题,主要是港口企业与行政主管部门、港口企业之间的数据隔阂问题。一方面是港口企业与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壁垒,需要行政部门提升自身的数据开放水平,在不断开放政务数据的同时建设部门数据共享制度。另一方面是港口企业之间的数据壁垒,可以建设智慧港口综合数据服务平台,集成港口运营、船舶管理、货物跟踪等信息系统,实现数据的集中展示和共享,并利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通过云计算平台实现数据的可靠存储和快速访问,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提取有价值的信息。此外,还可以引入区块链技术保障数据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3.清晰并明确好智慧港口航运数据权属
明确智慧港口航运数据权属需要遵循公共性、自律性、流通性等基本原则,建立法律框架和具体措施,并加强监管和保护。首先要明确数据权属的基本原则,一是遵循公共性原则,政府数据权属归国家,政府应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解决公共数据部门化、部门数据利益化问题;二是遵循自律性原则,行业协会应发挥好主体作用,协调各方在共同遵守底线要求、共享利用数据价值方面达成共识;三是遵循流通性原则,引导企业加快推进数据资产管理体系建设,从数据治理、数据运营、数据流通角度出发,对业务数据进行要素化、资产化开发。其次,建立数据权属的法律框架,从立法上明确智慧港口航运数据的权属,包括数据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并且在港口运营、船舶管理、货物跟踪等各环节中,通过合同条款明确数据的权属和使用规则。最后,完善实施数据权属的具体措施,一方面,建立数据确权机制,,建立智慧港口航运数据确权机制,明确数据的原始来源、收集方式、处理过程等,为数据权属的确认提供依据。另一方面,强化数据使用权,在保障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强化数据的使用权。鼓励各方合理利用智慧港口航运数据,推动数据流通和价值创造。

原标题:《徐伟琨|5G智慧港口场景下航运数据跨境流动的现实问题与法治进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