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执法谁普法】餐饮油烟排放口不规范,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现场普法

2022-08-23 19:45
上海

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

餐饮油烟排放口不规范案

某餐饮公司油烟排放口不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案情简介

某餐饮公司厨房内部

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公司从事产生油烟的中式餐饮服务,排烟管道通至所在大楼北侧2楼顶位置排放,排放口高度距离地面不足15米,不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和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黄浦区生态环境局根据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该单位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840元整。

案例评析

某餐饮公司位于150米高的商办楼内,其油烟排放口位置低于15米。

餐饮油烟矛盾除了受到油烟是否达标排放的因素之外,排放口与敏感点之间的空间关系也是重要因素。《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中规定了餐饮单位的油烟排放口与周边敏感点目标距离最低不应少于10米,在高于15米的建筑物内的,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米,对排放口设置上的规定,是环评审批备案中重要的审核要素。餐饮服务业不再属于环评审批备案范围后,执法人员适用现行有效的本市《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与《规范》相衔接,对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餐饮单位应当合法合理设置油烟排放口,减少对周边敏感点如居民、学校等的影响。

执法小贴士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四条(新建饮食经营场所的要求)

在本市中心城、新城和中心镇范围内,新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三)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含24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高位置;所在建筑物高度在24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设计应当符合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其具体设计规范由市环保局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油烟排放)……

现有饮食服务项目,其油烟排放方式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其油烟排放口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环境污染防治要求的,应当按照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规定的污染防治要求和期限改造。

第十九条(违反油烟污染防治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饮食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排放油烟,或者擅自闲置、拆除油烟净化设施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2010)

6.2.3饮食业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小于等于15 m时,油烟排放口应高出屋顶;建筑物高度大于15 m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 m。

原标题:《【谁执法谁普法】餐饮油烟排放口不规范,执法人员责令改正并现场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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