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用拆迁款、秘密转卖名下车辆……绍兴中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自今年9月下旬起,绍兴法院集中开展了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11月13日下午,绍兴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专项执行行动情况,市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蔡德炎发布了4则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01案例一: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申请人自诉后,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收到部分款项后撤诉。
(一)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8日,赵某、梁某夫妻向胡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1.2%。2015年2月15日,两人再次向原告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后,胡某多次催讨,两人拒不归还借款。2016年5月19日,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两人归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两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7年3月21日对该案进行执行立案,但未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5月26日,法院收到胡某刑事自诉起诉状称在案件执行期间赵某名下一账户有大额资金进出流动并且其从中一次性提取了6万款款项。该刑事案件于2020年6月1日立案,自诉期间,赵某在刑事案件压力下与胡某达成和解,赵某向胡某支付部分款项后,胡某撤回自诉。
(二)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积极收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相关证据,通过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将对被执行人产生有效威慑,迫使被执行人主动协商案件执行的解决方案,在双方已经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取得自诉人谅解、自诉人要求撤诉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自诉人撤诉。
02
案例二: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报告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丁某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在2010年的一场交通事故中致张某死亡,经判决,丁某应赔偿张某家属221395.93元。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丁某如实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丁某始终置若罔闻,既不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2019年11月,因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决定对丁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要求其在拘留措施结束后3日内如实报告财产情况,但丁某仍未在指定期限内申报财产。2020年1月6日,法院以丁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1月17日立案侦查,后丁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丁某家属与张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经法院审理认为,丁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丁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就赔偿款事项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且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遂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拒不报告财产以及虚假报告财产,面临的不仅仅是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措施,严重的可能涉嫌犯罪。本案被告人丁某,拒不报告财产,且经司法拘留后仍不履行报告义务,最终被判处刑罚。
03
案例三: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擅自将拆迁款作为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赵某应归还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670308.3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赵某及诸暨市某针织化纤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2017年3月29日,被执行人赵某收到其位于诸暨市陶朱街道开元村水模自然村房屋的拆迁款共计人民币944837元后,却未归还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反而用于归还其他借款及个人开支。
法院以赵某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0年4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赵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有履行义务,在有能力履行时应积极履行,任何合法收入都应先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赵某在获取拆迁款收入后未履行法定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受到了法律的惩罚。
04
案例四:姚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却私下转移车辆,擅自归还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姚某驾驶机动车与竺某某驾驶的电动正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竺某某等人受伤、车辆损毁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竺某某构成三级伤残。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姚某赔偿竺某某949018.56元,该判决于2019年4月8日生效。因姚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竺某某于2019年5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向姚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但姚某仍未履行,法院拟拍卖姚某名下车辆以清偿债务,但查明该车辆已于2019年4月11日(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至案外人名下。在法院敦促下,姚某主动来法院供述,其已将车辆作价92000元抵债给案外人金某。2019年9月13日,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12月31日,姚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刑事拘留。案件经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某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我院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典型意义
根据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三部门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的相关规定,打击擅自转移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判决确定的其他债务的行为,时间节点可以延伸至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本案中,姚某擅自将名下的车辆有选择性地向他人以物抵债,又未向法院报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来源:绍兴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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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私用拆迁款、秘密转卖名下车辆……绍兴中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