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吃包住,这个“便宜”得占!
以下文章来源于法治日报 ,作者罗聪冉
法治日报法治新闻深度评析
老话说,
贪小便宜吃大亏。
尽管现在生活条件越来越好,
大家收入越来越高,
但总有一些人爱贪小便宜,
只要看到一点可乘之机,
就总想从别人那里捞到好处,
殊不知,
当你把手伸向不该伸的地方时,
已经不是贪小便宜那么简单,
那个真正包吃包住的“便宜”,
你不占也得“占”!
01为省过路费
“蹭”ETC逃费191次
普及ETC是为了更好地便捷车主,但有的人却把这当做了“划算”的门路。黄某就是其中之一,他用“蹭”车过ETC的伎俩,在一年内191次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达5463元。最终,他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
解析:黄某多次利用ETC收费杆落下比较缓慢的空当,尾随前车快速闯行,在他人未发现的情况下,采取秘密的方式将本应属于收费方的财产性利益占为己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黄某利用“蹭”车过ETC的伎俩逃避缴纳高速过路费达5463元,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提醒广大车主,髙速逃费不仅严重扰乱高速公路通行秩序,涉嫌犯罪,“蹭”车冲卡行为还可能酿成交通事故。这种行为看起来占了便宜,事实上却是“划不来的交易”。
02
吃霸王餐“上瘾”
两年30余次吃饭拒付
最近王某又因吃霸王餐“进去”了,因为他在饭店点菜点歌拒不付钱。从2018年至2020年10月,王某吃霸王餐有报警记录作证的达30余次,其中多次被警方拘留。之前,他多是被行政拘留,这次则因涉嫌寻衅滋事被依法刑拘。
解析: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寻衅滋事罪,关键在于是否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王某吃霸王餐有报警记录作证的达30余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很显然,王某行为已满足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这不禁令人发问,为了一顿饭而被拘留真的值吗?
03
超市门前偷走30斤鸡蛋
换来5日拘留
孙某到生鲜超市购买蔬菜,出门时发现了放在门口的三筐鸡蛋,见老板正在店里忙碌着无暇顾及,他便萌生了盗窃的念头,搬起其中一筐放到了自己的三轮车上,随后骑车离开。不成想,偷来的鸡蛋还没来得及吃就被抓获,孙某因盗窃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解析:在日常生活中,顺手牵羊的行为并不少见,但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孙某贪图便宜最后却“偷鸡不成蚀一把米”,这样的教训想必是深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一筐鸡蛋的价格还不足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04
抵挡不住低价诱惑收购赃物
明明察觉对方出售的珠宝首饰可能是盗窃物,本应及时报警,可是张某抵挡不住低价的诱惑,依然多次购买,最终因收购赃物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解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刑法对于收购赃物或犯罪所得的行为都需要是明知,也就是说违法行为的认定需要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赃物或犯罪所得。但这里的“明知”不以行为人自己不知情的辩解进行判断,而应结合客观事实推定主观状态,一般可以参考以下因素:1.交易的时间、地点,是否在人员稀少或隐秘场所等;2.交易的价格、物品的性质等,是否明显低于当时的市场价,物品外观是否有组装更改等;3.交易的手续、相关证件是否齐备。在本案中,张某多次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赃物,可以推定张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购买的为赃物。
05
冒用身份信息骗医保
王某患感染性心内膜炎,因本人没有医保,便冒用其外甥的身份信息及医保卡,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其妻子帮助冒用其外甥的身份信息和医保卡住院并报销相关医疗费用,两人共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人民币54432.01元。
解析:随着社会福利越来越好,社保、医保、养老一系列政策让老百姓拥有更多幸福感和获得感。但随之而来也会产生一些投机分子通过虚假住院、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保”,不仅损害了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而且自身的行为已经违法,甚至涉嫌诈骗犯罪。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06
贪念萌发
认为一把手便能为所欲为
“我真是贪小便宜吃大亏,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2019年11月,某省鉴定中心原主任王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在过去三四年时间里,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虚报冒领差旅费、劳务费等;并且违规关照,在表姐弟之间搞起利益输送;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调查。
解析:贪欲之门一旦打开,就很难关上。王某以为自己只是平时贪一点,没有到犯罪的程度,实际上,其不仅违纪违法,还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07
因贪小便宜引发职务侵占犯罪
韦某原是某包装公司的叉车司机,在2012年6月至10月期间,他与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将公司价值人民币57310元的货物分五次私自卖给他人。随后,公司在对仓库内货物进行清点时发现纸箱数量有异常,便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对其职务侵占的犯罪供认不讳。
解析:该案例是典型的职务侵占罪,三名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同时这也是一起共同犯罪的典型案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另外,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韦某利用其包装公司叉车司机的身份与其他两名犯罪嫌疑人共同将公司货物私自卖给他人,其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有句老话是“小时偷针大时偷牛”,
偷牛往往是从偷针开始的,
一个人如果总是爱贪便宜,
走到哪里都要“雁过拔毛”“顺手牵羊”,
总有一天会触犯法律,
接受法律的惩罚。
不要心存侥幸,
不要再有“贪小便宜”的心理,
否则,
终归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感谢北京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艳玲为本文提供专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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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包吃包住,这个“便宜”得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