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典⑤ | 当性骚扰遇上民法典

2020-11-04 19:10
广东

以下文章来源于福建高院 ,作者司法融媒体中心

福建高院

发布法院重要司法信息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通过下面这个案例,深入了解当遭遇性骚扰时,应该如何依民法典维权!

典型案例

王晓明是一个拥有着高大身材和帅气长相的男孩子。大学时的每次篮球赛,他总能凭借着自己的帅气,哦,不,是实力,收到比队友更多的尖叫和欢呼。大学毕业后,他顺利的进入一家大型企业工作。找到工作本是一件开心事,王晓明却有些苦恼,因为他的直属上司杨姐总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通过微信给他发一些黄色的笑话、图片以及一些带有性暗示的言语。

王晓明明确表示自己不喜欢这样,但杨姐依然我行我素,甚至会在两人独处的时候有意无意地将手放在他的身上。王晓明不堪其扰。他能得到民法典的保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对性骚扰作出规定的法律,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不过,该条文只是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在实践中,性骚扰受害者主体也可能是男性。民法典从对男女两性提供平等保护的角度,对性骚扰受害者主体未作出性别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不仅使得每个受害者相关纠纷和权利救济有了明确的请求权基础,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构成性骚扰的要件系以“违背他人意愿”为前提和特点。除暴力强迫外,性骚扰更多表现为非暴力性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内容,出示色情文字图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的性敏感部位等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二款还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因此,案例中杨姐违背王晓明的意愿,发送黄色笑话、图片以及带有性暗示的言语等行为,已经构成了性骚扰。王晓明受到上司杨姐的性骚扰,既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杨姐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也可以向公司投诉,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

民法典对性骚扰从规则层面做出明确规定,明确什么是性骚扰、实施性骚扰行为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受害者可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对现代社会人格权保护的积极回应,体现了对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无愧于一部关系到每个老百姓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来源 | 福建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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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官说法典⑤ | 当性骚扰遇上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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