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印发!事关六安地下停车位买卖和产权证
一直以来,六安小区的停车位产权一直困扰着广大业主,不少业主称虽然花了不少钱租赁停车位,但最多只是长租,产权依旧不属于他们。
好消息来了六安城区住宅小区
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
管理暂行办法已正式出台
这意味着
六安城区车位产权化确定
你的车位将更有保障
为保障业主权益,规范小区物业管理。我市积极推进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政策,也就是将车位产权化。今年9月初,六安市住建局公布了关于《六安市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得到了市民的积极反馈。
10月26日,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六安城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销售登记管理工作。
《暂行办法》明确,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具有独立空间、能明确划分车位、未计入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均可办理销售登记。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实行现售制度,在办理综合查验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时要依据实测报告建立车位销售表,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
《暂行办法》指出,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需签订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业主在办理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权证前,应先由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地下停车位(库)原则上只能在本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
《暂行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库)长期租赁合同的(租期加附赠期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可将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后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不得再次收取费用。开发企业已清算注销的,经公告无权利人主张的,可依据转让(赠予)协议或经备案的长期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以下为办法全文
看看有哪些具体内容
六安城区住宅小区
地下停车位(库)
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保障地下车位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六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六安城区内建设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小区地下空间,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具有独立空间、能明确划分车位、未计入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含机械停车位和人防工程。
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建设的规划审批和规划验收工作;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登记发证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价格备案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销售行为的监管工作。住建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销售、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六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实行现售制度,在办理综合查验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时要依据实测报告建立车位销售表,并进行网签销售备案。
第七条 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和其他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库)应明确划定界限、标注编号。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
第九条 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需签订合同,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条 业主在办理地下停车位(库)不动产权证前,应先由建设单位办理首次登记。地下停车位(库)原则上只能在本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不得向本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
第十一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以个(间)为单位进行销售,按照线(套)内建筑面积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小区地下停车位(库)可售车位应当向本小区业主按照规划比例配售,在销售时需在售前公示,并对有购买意向的业主进行登记,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出售。
第十三条 地下停车位(库)在办理首次登记12个月后,尚有地下停车位(库)未租售的,可以向有需求的业主出售第二个停车位,出售之前必须在小区主出入口、车库出入口等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售前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当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出售。每户原则上最多只能购买(含附赠、租赁)2个地下停车位(库)。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销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库)长期租赁合同的(租期加附赠期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可将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后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不得再次收取费用。开发企业已清算注销的,经公告无权利人主张的,可依据转让(赠予)协议或经备案的长期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建会同自然资源、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实行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六安新周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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