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法院发布4起打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典型案例

2020-10-31 19:14
江苏
案例一

【基本案情】2015年8月间,在阿尔及利亚国家承揽工程的中国公民宗某,让被告人王某帮在国内招收出国务工人员并办理商务签证出国劳务,被告人王某帮明知出国劳务必须办理工作签证的情况下,仍通过东海县火车站处的某票务代理部张某东联系在北京市工作的付某昌,付某昌又通过联系张某雅办理出国商务考察的商务签证,使其招收的刘某路等共十二人于2015年8月5日到达阿尔及利亚后非法务工。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帮组织他人使用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人数众多,其行为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王某帮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法官说法】本案是该罪名设立以来,东海法院受理的第一例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案件,一经立案即受到高度关注。指派资深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庭长、分管院长轮番阅卷、法官会议多次探讨,明确了该罪名的犯罪构成和立法本意的把握,最终高效妥善审结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帮长居国外务工,清楚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道出国务工需要办理工作签证,其也曾对宗某提出此项要求,却在宗某回复办理工作签证需要当地工程手续,且手续办理较慢后,出于高额报酬的吸引,用商务签证代替工作签证,伪造出境事由,组织十二人成功偷越至阿尔及利亚交给宗某,滞留当地非法务工。其行为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案发后,王某帮主动投案,获得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六个月到期后,宗某并未支付该十二人劳务工资,十二人无奈到使馆求助。即便在使馆介入要求王某帮、宗某协助解决工人滞留及回国事宜的情况下,王某帮、宗某仍拒不配合。该十二人不仅未取得梦想中的巨大财富,还向王某帮支付了高额费用。所以,本案同时为那些梦想出国发财致富的人敲响了警钟,应通过正规渠道、以合法方式出入国(边)境,否则,可能蒙受双重损失。

案例二

【基本案情】被告人陆某于2014年11月至2016年9月间,在被告人左某荣、陆某、朱某霏帮助下,由左某荣协助伪造假的公章、房产证、工作证明、营业执照等资料,陆某协助文字处理、网上预订酒店、购买旅游保险等,朱某霏协助办理出境人员签证,分别和被告人严某平、孙某萍等人共同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先后组织91人以旅游为名办理出境签证,并安排上述人员偷越出境后非法滞留他国务工。其中,39人完成偷越出境,52人因签证拒签等原因未能得逞。

被告人左某荣于2014年至2016年间,未经相关国家机关、公司及事业单位授权,在东海县牛山街道租住房内,擅自刻制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海县房产管理局等共15枚国家机关印章及东海县某置业有限公司等共5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经连云港市公安局鉴定,上述印章均系伪造。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等人组织他人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人数众多;被告人严某平等人组织他人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左某荣未经相关国家机关、公司及事业单位授权,擅自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又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其中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情节严重。被告人左某荣一人犯三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遂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决定执行左某荣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本案之所以被选为典型案例,是因为它完整呈现了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前四项特征:其犯罪行为延续近两年,收取高额报酬,逐利性强;构成犯罪者就有八人,分工明确,组织严密;内外配合,手段隐蔽复杂;具有制售假证等伴生型犯罪,多数非法出境人员经济损失难以弥补。本案2017年7月21日立案,10月17日宣判,历时近三月,期间经历四轮阅卷、六次综合证据分析比对和三次法官会议,属典型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判决书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进行了逐条分析和透彻的辨法析理,对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进行了细致的考量评价。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俱佳。

案例三

【基本案情】2017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李某通过刘某彪(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周某玉及宋某传(另案处理)联系,利用东海县某劳务公司,在该公司职工被告人沈某的协助下,分别和被告人张某峰等人共同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先后从东海县、连云港市赣榆区、河南省濮阳县等地组织51名工人以出国旅游为名,办理了旅游出境签证,并运送上述人员偷越出境后非法滞留斯里兰卡国务工,其中21名务工者被斯里兰卡移民局查获后遣返。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等人违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旅游签证的形式,非法组织无出境务工资格的工人到斯里兰卡国务工,其中,被告人李某、周某玉、沈某组织人数众多,其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周某玉是主犯,被告人沈某是从犯。遂综合考量其各种情节,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本案是迄今为止本院受理的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涉及地域最广的案件。七名被告人,除两名来自江苏东海外,其余分别来自四川省乐山市、河南省汝州市、黑龙江省通河县和四川省成都市,分别从江苏、河南、四川等地招收工人偷越出境从事非法务工。这一点是导致这类案件侦破审理难度大、审理难度大的重要原因。本案的另一特点是多名被告人具有自首和退赔情节,案发后,沈某、任某娟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周某玉在他人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沈某、任某娟、张某峰退赔出国人员经济损失,以上行为分别属于法定从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均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四

【基本案情】被告人于某泉于2017年6月至2018年12月间,在被告人刘某靓等人的帮助下,利用青岛某教育咨询公司,共同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先后组织41名外国人以短期学习等为名入境并非法务工。被告人蔺某、梁某琳明知于某泉组织外国人入境非法务工,仍然以某语言专修学校的名义,为部分外国人发放录取通知书以办理X2签证。

【法院裁判】东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泉等六人组织他人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境,其中被告人于某泉、刘某靓、杨某燕涉及的人数众多,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于某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靓、杨某燕等五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遂依法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于某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其余五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均并处罚金,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法官说法】这是东海法院受理第一例外国人向中国偷渡并非法滞留从事务工的案件,涉及美国、意大利、乌克兰、俄罗斯等15个国家的公民。这些外国公民以短期学习等为名入境我国并非法务工,大部分从事语言教学。于某泉等人利用境内的教育咨询公司和语言学校,完成这些外国人的出入境转接和身份标签,为其非法滞留和务工打开通道,极大妨害了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和国土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十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人数众多”,依法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东海法院综合全案证据区分主从犯,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对从犯相应从轻,当轻则轻、当重则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喜欢此内容的人还喜欢

原标题:《东海法院发布4起打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典型案例》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