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每天10+骚扰电话,烦!民法典怎么保护我们的安宁生活?

2020-10-29 17:28
云南

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是不是经常遇到这种情况

总是莫名其妙接到各种推销电话

片刻都不得安宁!!

尤其是互联网时代

个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

信息的泄露往往会使个人

遭受无尽之商业广告、短信推销的骚扰

影响到个人安宁的生活秩序

侵犯到私人的生活空间

那么,公民隐私权都包含哪些内容?

隐私被侵犯该如何合法维权?

《民法典》

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定与宁静免受他人的不当侵扰和妨害,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

《民法典》“人格权编“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意味着对隐私权的定义被进一步完善,更赋予了“私人生活安宁”这一重要公民权利的人格权属性。体现了国家对公民隐私的尊重和维护。日常生活中,扰乱私人生活安宁的案例不在少数,《民法典》生效后,接到骚扰电话、短信、或者朋友圈被微商刷屏等行为均可能构成对公民私人生活安宁的侵犯。

《民法典》规定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得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不得进入、拍摄、窥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不得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不得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自此后,“侵犯隐私”不仅局限于此前我们熟知的各种非法获取、泄露个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的行为,其他任何可能滋扰、破坏“私人生活安宁”或构成严重“扰民”的社会现象,比如频发的骚扰电话、短信、强制弹窗广告以及噪声、烟尘等各种环境污染等,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构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防火墙”

在这里小编也提醒每一个人

尊重他人隐私

不要触碰法律红线

来源:云南高院

东川法院∣官方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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