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不明,如何确定保证方式?

2020-10-17 09:00
天津

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借贷行为。如果借贷不是发生在很亲近的人之间,为了增信,往往会设立保证来作为担保。

所谓保证就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作为债务人履约的担保,根据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重于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

通过诉讼、仲裁和执行等环节,债务人的财产仍然不足以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发生需要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或保证人中的任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此种情形下,无论债务人是否有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债权人均可向保证人一方主张权利。

如果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怎么办?

现行担保法第16条规定,此种情形下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第686条则对此作了截然不同的规定,即此种情形下应推定为一般保证。

可见,在民法典实施以后,如果想要获得连带责任保证,一定要明确约定,否则将视为一般保证。

来源:天津一中院

制作:宗平舒

原标题:《约定不明,如何确定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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