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社会的难言之隐:以拉姆案一窥家暴困境
原创 围炉weiluflame 围炉
拉姆生前直播唱歌的照片前言
今年9月14日,一位名为拉姆的农村网红在家中直播时,被前夫用汽油焚烧至严重烧伤。9月30日晚,拉姆经多日抢救无效后去世。在拉姆被烧伤致死之前,前夫也曾多次对她施暴。拉姆尝试了所有她能够想到的办法,包括报警和离婚。但最终还是没有逃出施暴者的魔爪。
拉姆事件在互联网上引起了爆炸式的效应,家庭暴力的话题成为了社会舆论新的聚焦点。我国曾于2016年推出过反家庭暴力法,但此次事件却反映了该法在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拉姆的悲剧并不是今天才有,只是今天才被我们重视。我们该如何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呢?
Q = 问题
X = 张莹
仇 = 仇隽
杨 = 杨佳宇
张 = 张蕊嘉
如何定义家暴?
Q丨在我国,家庭暴力是如何定义的?面对什么程度的家庭暴力时,我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呢?
张丨我国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其中包括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暴力,侵害人身自由权的暴力,侵害人格权的暴力,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暴力。
家庭暴力本身也是家庭中权力的极端表现形式。家暴更深层次的是一种权力控制。有人问女性受害者为什么不离开,实际上离开不是解决的办法,也不代表一切的结束。加害者会把受害者的离开视为背叛,从而加深恨意,展开激烈的报复, 甚至危及受害者家人的生命。拉姆的父亲、姐姐都被打过,唐某还拿孩子的生命威胁过拉姆。而这也确实不是只威胁而已,分手后或者逃跑途中被杀是非常可能发生的事。而拉姆在金川生活了30年,所有的社会关系都在金川,她谋生的经济来源如采药等活动也都在村子附近进行,她做网红的直播素材也来自于她的活动圈子。除非她不做网红,不然一定会被前夫找到。可是不做网红,又怎么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这就成为了一个死循环。即使拉姆已经足够独立自强了,她对离婚之后被判给男方的孩子还有些舍不得,使得她更不可能离开唐某。
家暴具有反复性,受害者可能会经历家暴者心情好时和心情不好时差别极大的对待。家暴者甚至有可能会哭诉道歉,家暴前后判若两人。由于他们多数具有边缘型人格或者反社会的人格特征,所以他们的暴力和破坏性冲动常常得不到控制,随后又可能感到内疚和羞愧。暴力循环(Cycle of Abuse)包括四个阶段:1.不安逐渐增加 (Tensions building ),2.暴力事件 (Incident ),3.施暴者道歉 (Reconciliation ),4.暴力后的“蜜月期” (Calm )。在完成控制之后,施暴者权力增强,这个循环会螺旋上升越发剧烈。而往往最后两个阶段会让受害者重新产生幻觉无法脱离控制。受虐待的一方选择继续留在婚姻中,她们希望对方真的能如他们所允诺的那样彻底改好。出于爱的名义加以控制,让人分不清是爱还是控制。甚至出现了受害者维护加害者的例子。警方在多次出警后,也可能疲于夫妇之间的反复而无力对受害者提供有效的保护。
暴力循环的四个阶段我国对关于家暴的处罚有刑事、民事和行政三种责任。民事责任指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虐待和暴力在“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构成刑事犯罪,公安和执法机关无法提供更多有效保护,家暴受害者遭遇变本加厉的虐待和报复。中国法院网的一篇文章中指出,《刑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可按虐待罪进行处罚,但其前提是“情节恶劣”并且是“告诉才处理”。在司法实际中,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缺乏操作性的鉴定标准,一般要有长期的,并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暴力行为才会被定罪。同样,经济处罚也面临着一定的困局。经济条件不好的夫妻之间的经济利益更是无法理清,比如处罚罚款就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丈夫丢失工作,妻子也会失去经济来源等等。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律观念淡薄、经济条件有限的原告,往往无法得到有效的律师援助,甚至不能够有效取证。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实体正义是一种目标:法官调查不了,证据充分就支持你,证据不充分就没办法支持你。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出警记录,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的签发,都可以作为证据,直接影响离婚判决和抚养权结果,但是许多法律观念淡薄的受害者没有办法也没有意识去搜集和提交证据。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家庭暴力干预的质变之举《反家暴法》的公布是我国反家暴立法的一大进步。其中一个闪光点莫过于独立的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出台。在光明网19年12月发布的调查“家暴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到底起多大作用” 一文中我们可以发现,自2016年3月1日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截至2018年12月底,全国法院共审查5860件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案件,发出371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执行结果来看,在全国范围内,也有一些被申请人因拒绝履行人身保护令被司法拘留和罚款。但遗憾的是,至今尚未看到有人因为拒绝履行人身保护令这一法院生效裁定,而以拒执罪承担刑事责任。由于执行的现实困难,诸如举证和追责等等,目前人身保护令威慑意味仍然大于其本该拥有的实质意义。
《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援引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的介绍,我国与欧美国家反家暴立法的差别体现在鼓励和解原则,支持当事人回归家庭。充分考虑到报警之后出现反复的情况,尊重当事人隐私和真实意愿,不使用强制逮捕。不得不说,确实切合了中国情大于法的人文传统。可以看到法律的进步,即脱离简单的一概而论,走向人性和社会的复杂。但是这给了施暴者充分的时间和自由,以及利用社会宽容去进一步威胁和伤害受害者的机会。
为解决家暴,我们可以向西方借鉴什么?
Q丨家暴并不止在中国发生,而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社会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对于这个社会问题的解决方案,要比我国来得更早更有效。他们的体系或许不是完美的,但我们能够从中借鉴到什么呢?
杨丨在现代语境下,英国对家庭暴力(domestic violence)这一词汇的首次已知用法,即家庭内所发生的暴力行为,是杰克·阿什利(The Lord Ashley of Stoke)在1973年的一次英国议会讲话中提到的。同时他还提及了第一个家庭暴力庇护所的创建者艾琳·派奇(Erin Pizzey)的开创性工作。此前这一术语主要是指国内动荡,即国家内部发生的暴力冲突。
家庭暴力在英国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法律上,家庭暴力或虐待包括但不限于情感虐待,强制控制,网络虐待,性虐待,经济虐待,人身威胁与恐吓。任何人都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不论性别、年龄、种族、社会经济地位、性取向或背景。
英国政府对家庭暴力秉持零容忍的态度,并且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多种多样的帮助与支援。包括警方回应、在线支援、求助热线、庇护所和其它服务,这些服务都是免费且保密的。英国每年大约有200万家庭暴力受害者(其中三分之二是妇女),警察记录的所有犯罪活动中有十分之一以上与家庭虐待有关。
根据英国国家统计署(ONS)的数据,在截至2019年3月的一年中,约有5.7%16至74岁的成年人(240万人,约160万名女性和786,000名男性)遭受了家庭暴力。其中,在16至59岁之间的成年人,有4.2%的男性和8.4%的女性遭受了家庭暴力。而在截至2005年3月的一年中,男性比例为6.5%,女性比例为11.1%。此外,家庭暴力/虐待的发生率从截至2005年3月的8.9%降至截至2019年3月的6.3%;这表明家庭暴力的发生长期上有逐渐下降的趋势,但仍旧有巨大的改善空间。
惊人的是,截至2017年3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区域,家庭暴力对受害者的所造成的损失估计约为660亿英镑,这还并未统计用于相关救助和立法方面的支出,可见家庭暴力对全社会的危害都是极大的。
根据英国慈善机构妇女协助会(Women’s Aid)的资料,如果家庭暴力受害者被现在的伴偶或前夫恐吓,将有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家庭暴力归属于刑法和民法中。这两个系统是独立的且由独立的法庭执行:刑法中的案件根据严重程度会在地方法庭或皇家法庭中听审。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当事人。民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受害者。案件在家庭法庭或地方法庭听审。受害者还可以申请民事法庭条例来阻止施暴者的骚扰或者伤害,或者不让他靠近自己的住处。民事法庭的法律禁令可以保护受害者免受施暴者的虐待。英国1996年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96)第四部分中规定有两种禁令:不骚扰禁令和占有禁令。
不骚扰禁令是为了保护受害者及其子女免于暴力威胁或攻击、骚扰或纠缠,以保证受害者的健康、安全和正常生活。违反不骚扰禁令是犯罪行为;占有禁令是管制谁可以住在家中,限制施暴者进入周边区域。如果受害者觉得与施暴者继续住在一起不安全,或因暴力离开但又想搬回,便可以决定申请占有禁令。在法庭允许其必要性的情况下,一个占有禁令可以有单独的拘捕权利。这意味着警方在条例被违反的情况下,即便在没有任何特定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况下,也可以逮捕施暴者。
每一年英国政府都会就转变对家庭暴力的应对方式进行公众咨询,听取和响应社会建议。无论是立法和非立法,都旨在促进社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包括:保护和支持受害者及其家人,提高对家庭暴力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破坏性影响的认识,改善司法程序,优先考虑受害者的安全,并向肇事者提供有效的对策,在所有地区,机构和部门应对家庭暴力时提高一致性和更好的表现,进一步提高司法系统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将肇事者绳之以法方面的效力。
在近两年英国政府对家庭暴力法案(Domestic Abuse Bill)的修订中,首次把家暴的法定定义扩展到身体暴力之外的其他侵犯行为(在北爱尔兰),其中既包括胁迫和操纵行为,也包括滥用受害者财产的行为。规定所有符合条件的无家可归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自动具有“优先需求”,借以提供无家可归的援助。
同时,新法案还禁止施暴者在法庭上对受害者盘问,以防受害者在法庭上因为害怕而无法正常发言。政府还设置了家庭暴力专员(Domestic Abuse Commissioner),为受到家暴的人们提供帮助,提高公众意识,监督地方当局,司法系统和其他法定机构的反应,并追究他们应对家庭虐待的责任。
政府还推出了新的家庭暴力信息披露计划(即“克莱尔法”),并将其置于法定基础之上,其功能包括“询问权”,这使某人可以向警察询问伴侣过去的家庭暴力或暴力行为历史;此外还有“知情权”,让警察可以在规定的情况下主动披露信息。
对于家庭暴力/虐待,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暴力实施者应该对暴力行为负责,应该被追究,而受害者则对暴力实施者的行为没有任何责任。施暴者往往试图埋怨他人及两性关系,童年、健康或者酒精及毒品,以推卸个人责任。这些因素可能有所影响,但都并非是直接导致虐待的原因。
张丨美国的人身保护令对于解决家暴问题起到了一定作用。相比于法庭判决,也许人身保护令更能切实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因为它从物理距离和心理距离上把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割开来,让受害人不必在施暴者的威胁下做出决定。而正是时间和空间上的距离,让受害者得以喘息和疗愈。同样在人身保护令方面,虽然美国的一些州的限制令,也叫RO(Restraining Order)更快速便捷,但是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问题。受害者当场可以向警察申请“紧急人身限制令”(Emergency Restraining Order), 经过紧急待命的法官(on-call judge) 同意之后,当场可以生效。一周有效。适用范围包括配偶,前配偶,同居关系,性伴侣和家庭成员,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时效更长的正式保护令。
Temporary (ex parte) Restraining Order是类似于在正式保护令之前的法院签的过渡保护令,这是会明确规定双方保持多少物理距离、不可以打电话、不可接触孩子等等具体事项的。出庭之后正式签发的Domestic Violence Restraining Order (DVRO) 时效取决于地方家事法庭法官根据家事法 (family law) 做出的决议。违反保护令会被以刑事罪名起诉。美国对于保护令的快速批发源于美国的枪支问题。枪支让受害者极其容易产生恐惧:即施暴者切实威胁受害者自身及家人性命。但是同样,这种保护令制度也有自己的纰漏,如果原告因为种种原因无法在有效时间一年内打完官司,完成保护令的最终确立,保护令自己会过期而得不到延长,受害者可能要重新面对施暴者的纠缠。另一方面,由于举证责任较轻,保护令也会被拿来滥用作为争夺抚养权的手段。
我个人觉得,人身限制令同时也是在保护施暴者作为被告的生命安全,减少重大刑事犯罪的数量。从下面的图表中可以看到,在家暴案中并不少见以暴制暴,一些长期受虐待的受害者在意识到自己终生无法脱离反复折磨之后被逼杀死施暴者。而保护令最起码可以让受害者看到脱离暴力循环的机会,还可以重新开始新的生活,不至于走上绝路。事关法律的就交给法律来制裁,不要堵上自己的一生。法律的现代化体现在对人性更完整的理解。脱离简单的一刀切,给予每个个体平等的保护和关怀。如果真的能把保护令落到实处,那么拉姆可能就不用担心孩子和家人被唐某威胁。甚至可以在离婚法庭上充分举证,夺回孩子的抚养权。
被害人“恶逆变”犯罪是指被害人转变为犯罪人的现象。家暴犯罪中因为被害人反杀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数量占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总犯罪数量的比重不容忽视。除了前面提到的签发紧急保护令,武力威慑施暴者,警察出警记录和现场记录本身就是一种第三方证明。许多州法律还有强制收监并提起公诉;如果妇女需要庇护所,有福利机构。离婚需要法律援助,有公益律师,而家暴的一方出现家暴记录则会在离婚时被剥夺抚养权。
知法犯法?
Q丨明知家暴犯法,明知杀人要偿命,为什么拉姆的前夫还会敢于反复施暴,甚至最终杀死拉姆?
仇丨我认为这其中的原因很复杂。首先,他的嫉妒心过重。由于双方都有使用互联网的经历,显然妻子通过互联网获得的成就感和效益要远高于唐某。其次,唐某对妻子有着强烈的占有欲,虽然离婚判决已经下来,但仍然对前妻充满仇恨,这种仇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占有欲的无法满足。互联网上妻子有被他者「共享」的倾向,并且也能解释为何在离婚三个月后突然暴起,因为互联网仍然将两者的关系拉得很近。
此外,还有很多原因导致拉姆的前夫做出了杀人的行为:其法律意识不到位,没有考虑到后果;家暴已经成为一种习惯,自丈母娘去世后没有人能够反抗;社会的影响,众人的不干涉导致事件一步一步恶化;国家法律并没有具体落实到例如藏族这样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执行人员执行力不够;民族法 / 传统的束缚,法律很难完全实行。
见微知著,我们还看到了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
Q丨中国还有无数个拉姆,只不过我们所了解的这个拉姆恰巧被互联网无限放大了。如果想避免更多的拉姆被家暴所折磨甚至害死,我们需要看到更深层次的问题。你认为有哪些因素促使了诸如拉姆事件的家庭暴力发生?这反映了怎样的社会问题?
张丨家庭暴力不单单是性别暴力,更多是一种社会暴力。家长制社会下的家庭结构使得权力更容易集中在一个人身上,产生不平等的根源;而社会经济压力,社会性别不平等,公私权力边界模糊和话语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又为家庭暴力的发展提供了温床。家庭暴力并不仅仅是一种家庭现象,而且是一种有着深刻根源的社会现象。
只单从统计数据看,男性占家庭暴力中的犯罪主体的比例大于女性。然而我们要理解真实的生活背后比统计数据所展现的更加复杂。我担心如果只从表面认知,反家暴有可能变成性别对立和恐婚。我们需要承认女性在婚姻中的可能存在的弱势地位,而并非承认女性是婚姻的必然受害者。男性家暴受害者虽然相比女性受害者来说较少,但也是存在的。男性在面对情感伤害时也同样脆弱。即使双方进入婚姻阶段,仍然是受法律保护的平等的两个公民个体,与性别无关。 同样,因为缺乏明确法律语言的界定,性少数群体当中也存在极易被忽略的沉默的家暴受害者。
比起问为什么受害者不离开,不如让他们得到切实的帮助,搭建起公权力-社会-个人的支持网络。让这些绝望的人哪怕离家出走也有管理得当的庇护所驻留。有人提供经济/社会/法律援助:了解情况,搜集证据,甚至只是倾听。最重要的是排除受害者羞耻心和社会负面评论,同时有专业的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来帮助他们判断怎样做出保护自己的决定。
X丨在我个人看来,农村文化也是家庭暴力的另一个温床。我的老家是在南方的一个农村。这里并不富裕,几代人都延续着相似的价值观,直到如今的年轻一代。据我了解,老家的长辈们有百分之八十左右的夫妻都是通过老乡之间介绍认识的。这意味着,男女方父母往往是朋友,或是朋友的朋友,亲戚的朋友,朋友的亲戚。他们都处于老家的所谓熟人社会当中。
在通过介绍而诞生的婚姻中,即使双方有严重的不和,往往也会因为双方家庭的制约将这段婚姻延续下去。首先,由于双方家庭互相认识并认可,会不同意子女离婚的决定(虽然子女有权利自行离婚);其次,离婚在当地农村文化中,是极为不光彩的事情,老乡会在背后说三道四,甚至认为两人是因为有人出轨而分手;
因此,在这样的农村文化中,即使双方婚姻已经出现严重不和,也会强行继续下去。另一方面,即使出现了家暴的情况,由于离婚的困难性,家暴往往会继续发生。总而言之,这样的农村文化让家暴发生的几率大大增加。
单从统计数据看,初中以及以下学历的人群占家庭暴力犯罪主体的比例远大于受过高中和大学学历的人群。从另一方面讲,农村里的人往往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或是接受法律知识的普及,也就更容易在家庭内一时冲动动手打人,而家暴往往是习惯性的,因此一时的冲动很可能会逐渐发展为反复的家庭暴力。
仇丨本次家暴案和其他同类型的案件在社会影响力上有很大的不同,从被呼吁的名称“拉姆法案”即可知道。一个原因或许是因为拉姆的“完美受害者”身份——该完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存在过错性;二是通过抖音向人们传递出来的积极向上、独立自主且美丽的正面形象。如此这般却受地狱般的无妄之灾,在痛苦中黯然逝去。听者在这一落差当中无一不愤懑在心。另一原因是互联网拉近了他人与拉姆的距离(我们参与进了拉姆的生活,在某种程度上成了她的朋友),导致家暴本身具有的隐私性在互联网的公共性下崩坏,我们不再是听者,而更多的成为见证者。这也是互联网时代媒体对读者属性的一种改变。
从互联网角度还有另一问题需要分析,回顾案件时会发现,施暴者的嫉妒心和占有欲因互联网急速增长。第一点,唐某本人也在抖音有账号,会拍一些生活中的趣事,但粉丝只有一千多,与拉姆的不成正比。第二点,当粉丝戏称(一定会有单方暧昧元素)拉姆为老婆时,唐某的反应很激烈(曾在评论区评论:“你每次发作品,别人叫你老婆,你是不是特高兴?”)。这也可以解释一部分为何离婚后三个月唐某选择如此残忍的手段的原因:在他那里,离婚所具备的效应并不大,他仍然对拉姆具有控制欲,而互联网使得本该随时间弱化的关系依旧成立,他被笼罩在不甘当中最终被怒火吞噬。
同时,法律在这次案件中起到的效果不容乐观。不管是拉姆先前几次求助还是离婚子女的归属,结果都不尽如人意。其中除了执行部门的问题,在这一案件中,法律本身的社会接纳程度也需要考量。
我们知道法的起源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长期演化过程,目前中国已成为法治国家,但少数民族仍保留其民族习惯法。据调查文献显示,民族习惯法仍然在刑事司法事件中起到很大作用。以强奸案为例,习惯法和国法之间便存在冲突:“强奸案在藏区依照习惯法只赔偿‘奸价’,一般不施以刑罚,当司法机关以国法判刑,藏族群众普遍认为小题大做,甚至认为政府欺压百姓,以至于矛盾激化,被害人得不到社会同情,还会遭到社会歧视和嘲讽,无脸出门,婚嫁困难,但如果按照习惯法处理强奸案,则会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稳定、放纵犯罪分子,长此以往将让犯罪分子本性难移,旧病复发,罔顾国法,继续实施强奸犯罪危害社会。”而虽然”赔奸价“习惯法已作为旧社会糟粕废除,赔偿悔罪谅解书这样的形式仍然存在,且会对司法产生影响。如何处理好民族习惯法和国法之间的关系也是一个问题。
除去法律本身,执行人员的不作为更是重中之重。据调查显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一,认识不到位,将家暴认为是家庭矛盾和家庭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管了也是出力不讨好。据调查,大部分公安民警处理家庭暴力的积极性不高。二,执法力度不够。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充当和事佬,绝大多数的处理都是和稀泥。这反而会助长施暴者的嚣张气焰,从而导致暴力循环。三,专业部门与绩效考核缺位,缺少专业的反家庭暴力部门和专业的队伍,缺少专业训练、知识、技巧、处理预案的能力培训。
后记
不管是将拉姆事件当作特例还是普通案例,都能看出虽然我国在2016年已颁布《反家庭暴力示范法》,但具体的实施仍然需要更多努力以及各部门共同的协调参与,家暴案不能再仅仅被视为家事,而需要成为一种社会性的事件。我们也同样需要时刻向国外学习。
仇丨拓展话题:
我们会发现,我们中国目前处在消极干预时期,而从西方国家在家暴案方面的处理可以知道,我们是大概率可以走到正确的道路上的(积极干预)。但在走上正确道路这一过程中那些死去的人,我们如何去理解这一种无解的死亡?这会不会就是无可避免的人生悲剧?
数据补充
文中数据图片均来源于《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作者王方圆参考文献
https://en.wikipedia.org/wiki/Cycle_of_abus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Restraining_order#Effectiveness
https://www.attorneygeneral.jus.gov.on.ca/english/family/guides/restraining_order/#_Toc437605747
https://www.martenslawfirm.com/blog/2017/may/how-long-can-a-restraining-order-remain-in-effec/
https://cordellcordell.com/practice-areas/protection-order/
熊开岁《家庭暴力社会问题的实证分析及对策研究》 中国法院网 2017-03-14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3/id/2578734.shtml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中国人大网 2002-07-11http://www.npc.gov.cn/npc/c2198/200207/4961dd3bcfd247469050e8c88c10524f.shtml
《家暴中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到底起多大作用》光明网-时评频道2019-12-06 https://guancha.gmw.cn/2019-12/06/content_33382008.htm
反家暴:公权力打破“法不入家门” 三联生活周刊 2016-03-29 http://web.anyv.net/index.php/article-289156
《完善家庭暴力的认定及举证责任的承担——简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杨晓林
WHO Multi-country Study on Women’s Health and Domestic Violence against Women
https://en.wikipedia.org/wiki/Jack_Ashley,_Baron_Ashley_of_Stoke
https://en.wikipedia.org/wiki/Domestic_violence_in_the_United_Kingdom
https://www.ons.gov.uk/peoplepopulationandcommunity/crimeandjustice/bulletins/domesticabuseinenglandandwalesoverview/november2019
https://www.unwomen.org/en/news/in-focus/in-focus-gender-equality-in-covid-19-response/violence-against-women-during-covid-19
https://www.gov.uk/guidance/domestic-abuse-how-to-get-help
https://www.gov.uk/government/publications/domestic-violence-disclosure-scheme-pilot-guidance
https://www.gov.uk/government/news/clares-law-to-become-a-national-scheme
《网络图像中的藏族女性社会角色与地位研究》王万宏
《论民族习惯法的渊源、价值与传承》吴大华
《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黄泽宇
《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研究》曹泽康
《我国家庭暴力犯罪的原因与对策研究》王方圆
《恩格斯家庭观视域下我国家庭暴力社会干预机制完善研究》孙璇
文丨仇隽 张蕊嘉 杨佳宇 张颖
图丨网络 王方圆
编辑丨李卓颖
围炉 (ID:weilu_flame)
原标题:《围炉夜话 | 法律与社会的难言之隐:以拉姆案一窥家暴困境 | 围炉 • Joint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