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给员工离职赔偿,这家公司最后不得不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

2020-10-15 15:22
云南

劳动关系一直是上班族关心的一大问题——

合同有没有签订?

五险一金买没买?

买了多少?

大家多少都能说出点门道来。

在离职的时候,

许多人都会选择与单位协商,

约定何时解除合同,

离职赔偿给多少等。

如果劳动者与单位协商一致离职后,

单位却耍赖不给离职赔偿怎么办?

昆明一家公司因为离职赔偿的问题,

与已经离职的员工产生纠纷,

经劳动仲裁未果,

最后闹上了法庭。

案件回顾

陈女士:答应给的补偿,没有给!

云南某电器公司把已离职员工陈女士诉至五华法院,称劳动仲裁部门裁决由电器公司向陈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多元,但双方就经济补偿金早有约定,不应该赔这么多,希望法院依法判决。

电器公司表示,公司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关系是事出有因,陈女士在实际工作中,多次出现工作差错及失误,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比如未及时转款至税款户对公司的信用评级造成影响、漏报员工福利、未及时提报和支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给广告公司的费用、利润表申报数据多次出现失误、税盘延迟购买等等,公司认为其不能胜任税务会计岗位工作。

庭审时,被告陈女士向法庭表示,自己的岗位被调整后不适应,于是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电器公司同意给自己经济补偿,但是离职后公司的办事员却故意刁难,没有把经济补偿款发给她,她只好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络配图)

电器公司:看到赔偿更多,不服了!

经过法院的调查,认定2007年9月21日,电器公司和陈女士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后经过3次续签,电器公司和陈女士将劳动关系延续至2019年9月30日。

2019年1月4日,电器公司将陈女士从税务会计岗位调整至薪酬绩效管理岗位。次日,陈女士向公司反映不适合本次调动岗位。同月22日,电器公司准备第二次调整陈女士岗位并找其谈话,陈女士向公司表示不同意本次调动。2月22日,电器公司将陈女士调整为店面财务主管。

2月28日,陈女士与公司进行协商,电器公司同意陈女士离职并给3万元作为离职补偿。3月1日,陈女士提交《离职申请》,载明:“本人于2007年9月21日入职,现因公司岗位调整及个人原因,经协商于2019年3月1日起解除劳动合同。”3月12日,双方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确定于3月25日解除合同。

到了4月,电器公司发放了陈女士3月份的工资却没给离职补偿金。陈女士于是向劳动部门申请申请仲裁,最终裁决由电器公司向陈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51260.04元。电器公司不服裁决,于是有了前述的起诉一事。

(网络配图)

问题来了

前有双方自愿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约定,后有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仲裁文书,究竟以哪一份为准呢?

五华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本案中,在劳动仲裁之前,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确定经济补偿为3万元,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故该约定有效。因此电器公司应向陈女士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3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由电器公司如期向陈女士支付3万元经济补偿金。

又有人想问了

那如果电器公司依然不履行约定支付补偿金,陈女士该怎么办?

好办,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本身具有法律效力,再加上此次诉讼中法院又在判决中加以明确,陈女士可以拿着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大家看出来了吗,公司经营诚信很重要,电器公司本来想耍赖,但一看劳动仲裁下来公司需要赔付的金额更高,才不得不通过起诉来赔偿之前确定的更少的金额,为自己挽回损失,折腾一番又回去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呢。

本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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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 | 辛亚洁

素材提供 | 范萌萌

原标题:《不想给员工离职赔偿,这家公司最后不得不通过诉讼来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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