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离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让这个案例告诉你
喜披彩凤双飞翼,乐偕并蒂连理枝
人们怀着美好的憧憬和愿望走进婚姻
都渴望拥有幸福、美满和长久的婚姻关系
而当夫妻双方在琐碎的日子中磨合不佳发现争吵与矛盾愈烈,多年感情不再时
离婚的念头就会在脑海中不时浮现
双方经沟通商议并同意离婚后
很可能会订立离婚协议
此时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协商
就孩子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等事项进行处置
是一件值得肯定的事情
那么,签订离婚协议时有什么事项需要注意?
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没有领离婚证
这份离婚协议又是否有效?
南山法院有一个案例供您参考
近日,南山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夫妻双方是相识多年的同学,在携手与共的18年间,他们共同育有两个女儿,但多年的感情慢慢出现了裂痕......2018年
男方搬离了共同居住的家庭,独自生活。同年,女方认为男方有出轨行为,双方共同达成离婚意愿。
2019年
双方就离婚、子女抚养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中,双方约定两个女儿的抚养权归女方,且夫妻双方名下的两套房产都归女方所有。
后男方因感签订协议时做出的让步过多,心生悔意,迟迟不与女方领取离婚证。故女方向南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按照2019年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主审法官经研判认为,夫妻二人是第一次起诉离婚,具有调解的可能性,便委托家事调解员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家事调解员积极了解双方症结,尽力调和无果后,南山法院择日开庭。在持续4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双方争议如下:
女方我认为,是他出轨而导致我们感情破裂,有过错的是他,我坚持离婚,希望法官按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进行判决。
我不同意离婚,之所以与她签订离婚协议,是为缓和双方矛盾,因为她阻止我与孩子相见,这份离婚协议里面写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我真实意愿,是没有生效的!希望法官让我们重新分割财产。
男方令人意外的是,庭审结束后不久,女方主动提出调解。她不希望与男方多年的感情,最终落得一个在法庭上“刀剑相向、剑拔弩张”的结局。主审法官和家事调解员为其做释法工作,并就一重要事实作详细解释:
2019年,其夫妻二人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因未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即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或获得司法部门的调解书,是没有生效的。总的来说,离婚协议或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生效,是需要以当事人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调解离婚为前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终,主审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向男方表达女方想调解的意愿,建议其如果也同意离婚,应按照照顾妇女儿童权益原则等原则,在财产分配时尽量照顾女方。后双方当事人经审慎协商和深入考虑,就财产分割重新达成一致,协议离婚,为18年的婚姻生活画上一个平静的句号。
家庭和婚姻,亲情和爱情,这些看似琐碎而庸常的家长里短,里头却有大学问。若婚姻确实面临破裂,应在理性的情况下进行财产和子女抚养权的处理,并在自愿达成一致后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南山法院希望大家能从这个离婚案例中总结经验教训,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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