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长假倒计时,请尽快到法院领取“你”的传票或判决书!

富阳法院
2020-09-30 17:21
未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原创 富法 富阳法院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18个,裁判文书公告共计7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开庭公告

2020年9月30日(第一百九十四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928号

周丹(慈溪市逍林镇振兴村王家路)、

毛央冲(慈溪市桥头镇小桥头村万岙)、

高迎春(慈溪市浒山街道开元街17号楼)、

周鹏波(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新村14号楼):

本院受理原告章奇标诉被告周丹、毛央冲、高迎春、周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周丹归还借款本金27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至起诉日止的利息共计162000元,及至款项付清时的全部利息,担保人毛央冲、高迎春、周鹏波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孙雪年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392号

莫成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8幢):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英诉被告莫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李玉英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汪军平、丁敏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468号

莫成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回春路8幢):

本院受理原告唐宇翔诉被告莫成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唐宇翔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汪军平、丁敏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470号

徐晓艳(宁波市宁海县长街镇南塘村合宁2组):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浙江鹏邦汽车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15861元,按年利率24%暂算至2020年6月18日止的资金占用费1256.58元,并以158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资金占用费;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二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汪军平、丁敏明

联系电话:0571-5883563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727号

蒋红国(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外沙村):

本院受理原告包花军诉被告蒋红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自2008年6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的利息146100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孙雪年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729号

朱旭萍(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村村南桐坞):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荣诉被告朱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元,支付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9年12月3日),暂共计10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40分在城南法庭三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高开封、孙雪年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363号

杨国富(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东前村四区):

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华诉被告杨国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6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号

联系人:孙娇、吕小莉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441号

骆继明(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骆村村秦骆):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鑫防火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骆继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4462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38446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7月18日为1787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号

联系人:何建胜、吕小莉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563号

杭州仕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泰宏巷40号联合中心北区2幢6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德迈门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仕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1891元,并以10189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8月1日为315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号

联系人:马骏、吕小莉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609号

仲计文(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横溪)、

吴小萍(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常村横溪):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顺耀钢结构材料厂诉被告仲计文、吴小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7953元,并支付从起诉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利息,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等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号

联系人:马骏、吕小莉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614号

王梅香(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

杜忠海(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永恒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梅香、杜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王梅香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00000元并按月利率10%支付逾期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为94333元);二、判令被告杜忠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号

联系人:何建胜、吕小莉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703号

俞建萍(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竹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李桂芳诉被告俞建萍、孙观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 000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2年12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111 640元);三、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80 480元);四、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108 520元);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俞菲、董奇昌

联系电话:0571-588363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704号

俞建萍(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竹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孙华昌诉被告俞建萍、孙观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 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47 9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俞菲、董奇昌

联系电话:0571-588363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707号

俞建萍(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竹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倪德银诉被告俞建萍、孙观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 000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自2012年2月2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4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24日止为432 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俞菲、董奇昌

联系电话:0571-588363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708号

俞建萍(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竹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唐林华诉被告俞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24日止为92 4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俞菲、董奇昌

联系电话:0571-588363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709号

俞建萍(杭州市富阳区春江街道民主村竹桥头):

本院受理原告孙玉娣诉被告俞建萍、孙观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 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0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99 5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城南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俞菲、董奇昌

联系电话:0571-588363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274号

吴群(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元村村元村)、

项春燕(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半山村施村):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诉被告倪建兵、吴群、项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起诉要求:1.被告倪建兵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7291.26元,支付截至2020年7月16日的期内利息3966.15元、罚息26048.91元、复息1163.76元,合计128470.0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付本金97291.26元为基数,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3966.15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1.281249‰计算);2.被告吴群、项春燕对上述第1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17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林萍、王逸楠

联系电话:0571-5883569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4612号

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工业功能区八角山路2号):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昌杰五金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5777.7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至所有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九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号

联系人:马骏、吕小莉

联系电话:0571-5883970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裁判文书公告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081号

周李青(杭州市西湖区杭富村骆家埭)、

郑炳(杭州市西湖区白㵿村):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良诉被告周李青、郑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3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李青、郑炳归还原告张忠良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5700元,合计20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被告周李青、郑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孙娇、陈海锋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084号

周李青(住杭州市西湖区杭富村骆家埭2组)、

郑炳(住杭州市西湖区白㵿村10组):

本院受理原告张忠良诉被告周李青、郑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周李青、郑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忠良货款8800元,并支付利息1148.40元,合计9948.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李青、郑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颜燕香、徐昱敏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136号

蒋春富(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

本院受理原告曹玉建诉被告蒋春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蒋春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曹玉建归还借款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蒋春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沈光翠、陈海锋

联系电话:0571-5883516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2749号

李金强(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站南弄):

本院受理原告何叶萍诉被告庄国华、庄明芳、凌丰伟、李金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2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予原告何叶萍撤回对被告庄明芳、凌丰伟、李金强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俞菲、董奇昌

联系方式:0571-5883635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252号

章恒荣(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黄弹村中村)、

隆文秀(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黄弹村中村):

本院受理原告章华良诉被告章恒荣、隆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3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恒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章华良借款110 000元并支付以6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4日至2018年9月15日的利息5 760元,以110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6日至2020年6月15日的利息46 200元及以110 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借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隆文秀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 539元,减半收取1 769.5元,由被告章恒荣、隆文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许珊珊、贾琰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362号

李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董家):

本院受理原告郎堰青诉被告李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1民初33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威归还原告郎堰青借款60 000元;二、被告李威支付原告郎堰青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借款30 000元的利息18 600元,及自2017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借款30 000元的利息18 300元,合计36 900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6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1.5元,由被告李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白国海、高智勇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浙0111民初3117号

杭州季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淳安县汾口镇杨旗街17号2幢四楼):

本院对原告杭州富星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季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11 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杭州季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富星印刷有限公司定作款95955.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99元,减半收取1099.50元,由被告杭州季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联系人:颜燕香、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富阳法院

微信号 : fuyangfayuan

识别上方二维码添加关注!

富阳法院新媒体团队

看完记得戳戳右下角的小花为我们打气哦~

原标题:《【送达公告】长假倒计时,请尽快到法院领取“你”的传票或判决书!》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