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丨许昌法院:6天宣判17起涉黑恶案件,114名被告人获刑!最高刑期25年!

2020-09-30 13:04
河南

9月24日至29日,许昌两级法院开展涉黑恶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活动,共宣判涉黑恶案件17起,对114名被告人进行了宣判,最高刑期25年。其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7件5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7件52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3件11人。

禹州法院宣判现场

本次集中宣判活动中,许昌中院宣判了韦某奎等6人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一案,谭某卫犯寻衅滋事罪一案,韩某合等5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毁坏财物等罪一案,张某娜等5人犯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罪一案共4起二审案件;禹州市法院宣判了郭某喜等23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等罪一案,郭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强迫交易等罪一案,赵某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一案,王某峰、顾某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一案,郭某林等7人犯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一案,王某明等26人犯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罪一案,朱某伟等7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罪一案共7起案件;襄城县法院宣判了卢甲朋等20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一案;长葛市法院宣判了袁某杰等4人犯寻衅滋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郭某生等3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一案,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沈某程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共4起案件;鄢陵县法院宣判了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罪一案。

此次集中宣判,有力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积极回应了社会群众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高度关注,彰显了许昌法院坚决打赢专项斗争的信心和决心。集中宣判活动后,在案的一审案件审结率达98.8%以上,预计到9月30号,达到100%,这为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供了坚实保障。

典 型 案 例

许昌中院

韩某合等5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故意毁坏财物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6年以来,被告人韩某合经常纠集被告人李某、毛某伟、毛某林、李某明等人,利用掌握的基层政权,不依法行使职责,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其任职的长村张乡某村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韩某合为纠集者,李某、毛某林、毛某伟、李某明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韩某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余 4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判处罚金,责令被告人韩某合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许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禹州市法院

郭某喜等23人犯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聚众斗殴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

以郭某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朋好友为纽带,以定点聚集、内部奖惩为手段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犯罪组织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层级分明,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聚众赌博、强制送料、暴力开发、高利放贷、强占债务人、担保人房产或公司经营场所等违法犯罪手段,巧取豪夺,攫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该组织先后向60人高利放贷,非法放贷金额1.6697亿元,非法获利4152.68万元。通过非法强占某KTV,获取营业额共计1870余万元,非法获利562余万元。凭借非法敛财积累的经济基础和组织势力,郭某喜黑社会性质组织恃强凌弱、横行禹州、残害群众,公然与国家机关对抗,长期在禹州市区及火龙、梁北等乡镇有组织地实施暴力犯罪,严重破坏了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重婚罪等12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60万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一年零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襄城县法院

卢甲朋等20人犯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等罪一案

【基本案情】

自1999年起,襄城县双庙乡原副乡长卢某飞(已留置)利用担任前卢村代理村支书的权力,纠集被告人卢乙朋(卢某飞三弟)等人,通过暴力打压原村主任、安排亲友人担任村民小组长、违规发展被告人卢甲朋(卢某飞二弟)入党等手段,为家族势力染指前卢村基层政权打下了基础。2001年年底,卢甲朋违规担任前卢村党支部书记,逐步控制前卢村基层政权。为进一步扩大非法影响,卢甲朋、卢乙朋纠集被告人卢某东、付某红等人,以家族关系为纽带,以前卢村基层政权为平台,采用暴力手段或以暴力相威胁,在襄城县双庙乡前卢村及周边区域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了以卢甲朋、卢乙朋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长期欺压、残害群众,扰乱双庙乡烟站正常收购秩序、双庙乡政府工程竞争秩序,把持基层政权,公然对抗公权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该组织长期把持前卢村基层政权,任人唯亲,安插组织成员当选前卢村干部、违规发展党员、搞一言堂,严重破坏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公然对抗公权力,把农村基层组织变成犯罪组织的活动平台,利用组织势力获取市、县两级人大代表等政治身份,严重损害了基层党委和政府形象,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被告人卢甲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70000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卢乙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5000元,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7名积极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并处罚金。

长葛市法院

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0年以来,以袁某(另案处理)为首,被告人杨某、刘某秋(另案处理)、刘某枫(另案处理)、寇某(另案处理)为骨干成员,李某廷(另案)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非法高利放贷,并通过威胁、恐吓、殴打、辱骂、跟踪滋扰、围堵厂门、拉闸断电、强行扣车、聚众造势等非法手段强立债权,暴力讨债,在许昌市区及周边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行业为非作歹,严重扰乱了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鄢陵县法院

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寻衅滋事罪一案

【基本案情】

2012年以来,杨某某(另案处理)以经商为掩护,先后笼络、纠集被告人杨某与蔡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王某某(以上五人均另案处理)等20余名刑满释放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通过口头制定组织纪律,逐渐形成了以杨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长期欺压残害群众、横行乡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杨某受杨某某指使参与该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一般参与者。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不上诉。

转自豫法阳光公众号

原标题:《决胜扫黑除恶收官年丨许昌法院:6天宣判17起涉黑恶案件,114名被告人获刑!最高刑期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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