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纠纷怎么办?广互新平台、新规程来了!
原创 广州互联网法院 广州互联网法院
为强化数字金融综合治理,9月22日下午,广州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全国率先上线数字金融协同共治“Rong”平台,并发布《广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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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Rong”是什么?
“Rong”寓意着该平台的六大宗旨。
一是并蓄兼容的容。
平台实现治理理念、资源、手段及技术四大融合,治理资源丰富。
二是休休有容的容。
平台尊重当事人意愿,鼓励当事人友好协商,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三是一彻万融的融。
平台向当事人推送示范判决结果、示范调解结果,以类案指引解纷,实现示范一个化解一批的良好效果。
四是熙熙融融的融。
平台努力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
五是本固枝荣的荣。
平台致力于通过技术解决金融纠纷化解的痛点难点,推动审判工作稳步前进。
六是欣欣向荣的荣。
平台输出规则,指引金融机构有序经营,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健康发展。

二
“Rong”平台的运行理念
(一)坚持诉源治理理念
“Rong”平台具有示范化解功能,可直播示范庭审、展示典型案例,预防纠纷发生。通过示范判决输出规则促使纠纷自行解决,推广类案批量化解及在线纠纷示范庭审、示范调解、示范案例等示范化解机制,引导纠纷通过多元化解手段快速解决。
(二)坚持多方共治理念
“Rong”平台的化解凝聚各种共治力量,通过调动多方参与主体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多元解纷合力。推动多部门协同共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监管机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技术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多元解纷合力,引导上述主体切实承担纠纷预防、平台治理、高效解纷、业务指导、智力与技术支持等共治责任。
(三)坚持批量高效理念
“Rong”平台的化解凝聚各种共治力量,通过调动多方参与主体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多元解纷合力。推动多部门协同共治,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监管机关、行业协会、高等院校、人民调解组织、特邀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技术公司以及金融机构的多元解纷合力,引导上述主体切实承担纠纷预防、平台治理、高效解纷、业务指导、智力与技术支持等共治责任。
三
“Rong”平台的化解程序
平台设置了合规化审查、在线诉前批量化解、在线司法确认、电子支付令等程序对纠纷进行多元化解。金融机构申请批量化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所涉金融产品应当通过本院设定的合规化审查程序。
合规化审查程序包括金融机构自查、调解组织初审及本院复审三个环节,主要审查金融产品是否符合合规化要求。通过本院复审的相关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可以向平台批量提交因该金融产品产生的纠纷,本院在线批量处理,并按照以下程序对批量互联网金融纠纷进行诉前化解:
1
催 告
在线批量发送催告通知书,督促借款人自动履行债务
2
和 解
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在线批量发送和解通知书,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3
调 解
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纠纷特点推送给调解组织进行在线批量调解。
4
支 付 令
如果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符合支付令适用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平台向广州互联网法院申请电子支付令。


与此同时
本次发布会发布的
《广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金融纠纷
多元化解工作规程(试行)》
(以下简称《规程》)
也同样亮点多多!
下面让我们先一睹原文
(向下滑动查看全文)
广州互联网法院
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程序,公正高效开展多元化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互联网金融纠纷是指互联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第三条 当事人及其他多元化解参与人参与本院互联网金融纠纷化解活动,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 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程序包括合规化审查、在线诉前批量化解、在线司法确认、电子支付令等程序。
本院主要采用催告、和解、调解、支付令等多种手段在线化解互联网金融纠纷。
第五条 本院开发、建设、运营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纠纷化解的所有环节均依托该平台全流程在线办理。
第六条 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公正原则。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二)调解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
(三)高效便民原则。灵活确定解纷方式,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四)技术赋能原则。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创新化解程序和方式,建设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多元解纷体系。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向本院申请接入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本院也可以向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提出接入建议。
经本院审核同意接入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调解组织,应当与本院签订接入协议。
第八条 纠纷数据的查询、调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当事人及其他多元化解参与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关纠纷信息。
第二章 合规化审查
第九条 金融机构申请批量化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所涉金融产品应当通过本院设定的合规化审查程序。
合规化审查程序包括金融机构自查、调解组织初审及本院复审三个环节。
第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批量化解互联网金融纠纷前,应当对涉案金融产品进行自查,确保产品符合合规化要求。
涉案金融产品属于“套路贷”“校园贷”或者存在“砍头息”等不合规情形的,不得进入化解程序。
第十一条 对申请多元化解的互联网金融纠纷,金融机构应当先行穷尽自行催收程序。
进入多元化解程序后,未经本院许可,金融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催收。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委托接入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调解组织进行产品合规化初审。
金融机构在选择调解组织时,应当充分考虑调解组织的专业优势和擅长领域。
第十三条 在初审程序中,金融机构一般应当向相关调解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贷款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贷款业务许可证明等;
(二)借款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四)对借款人身份认证的证据;
(五)展示线上贷款全流程的证据;
(六)借款合同成立的证据;
(七)电子数据存证证明;
(八)贷款人发放贷款的证据;
(九)借款人还款及欠款明细;
(十)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十四条 初审主要审查金融机构的资质、产品合规性,分析产品结构及经营风险,同时验证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及其他关键信息等。
产品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涉贷款产品的利息、费用、催收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格式条款、个人信息收集等。
第十五条 调解组织完成初审后,应当向本院提交初审报告。
第十六条 调解组织可以对涉案金融产品相关舆情、借款人投诉情况、广告宣传和营销等情况进行收集评价。
第十七条 收到调解组织提交的初审报告后,本院对涉案金融产品合规化进行复审。
本院及时向调解组织和金融机构反馈复审结果。
第三章 在线诉前批量化解
第十八条 相关金融产品通过本院复审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批量提交该金融产品产生的纠纷,符合多元化解条件的,本院在线批量处理。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平台对接的方式将案件材料、电子数据导入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
第二十条 本院一般按照以下程序对批量互联网金融纠纷进行诉前化解:
(一)催告。在线批量发送催告通知书,督促借款人自动履行债务;
(二)和解。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在线批量发送和解通知书,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三)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根据纠纷特点推送给调解组织进行在线批量调解。
本院可以视情况灵活调整和运用上述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院通过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向借款人发送的短信通知,均载明信息真实性验证方式,借款人可以按照该方式进行案件验证及查看证据材料。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催告、和解、调解程序终结:
(一)经催告,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
(二)经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三)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四)相关程序期限届满。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在线诉前批量化解的期限为三十日。各方当事人一致认为需要延长化解期限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本院决定是否延长。
第二十四条 本院与相关调解组织共同组建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运行管理团队,负责业务全流程风控和关键节点审核。
第二十五条 调解组织应当针对纠纷化解工作情况定期形成工作报告,包括平台运营情况、调解数据、存在问题等,及时报送本院。
第二十六条 调解员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推送本院示范调解视频,通过示范案例引导,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或者达成和解、调解协议。
第二十七条 调解员参与调解工作,应当遵守本院《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管理办法(试行)》《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调解规程(试行)》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在线司法确认
第二十八条 经在线诉前批量化解程序,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共同向本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本院在收到在线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于七日内补齐。本院应当自收齐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本院在受理司法确认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
第三十条 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的裁定前,当事人可以在线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第三十一条 本院受理司法确认申请后,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线补充陈述或者补充证明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补充或者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审查,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本院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
第五章 电子支付令
第三十三条 经催告、和解、调解程序,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符合支付令适用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向本院申请电子支付令。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线上提出申请后,本院在五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本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并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
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线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第三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通过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被申请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申请人可以在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院收到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看完《规程》原文
各位小伙伴是不是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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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广互君通过三个Q&A
帮你掌握重要“知识点”!
1、该《规程》主要有哪些内容?
《规程》共六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合规化审查、在线诉前批量化解、在线司法确认、电子支付令、附则等六部分内容,指引多元化解的各方参与主体按照规程的相关规定在线快速解纷。
2、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遵循什么原则?
依法公正原则
多元化解工作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调解自愿原则
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
高效便民原则
灵活确定解纷方式,提升解纷效率,降低当事人解纷成本。
技术赋能原则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创新化解程序和方式,建设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多元解纷体系。
3、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有哪些特色?
全程在线智能办理,科学设置化解程序
目前,互联网金额纠纷的多元化解主要依托广州互联网法院数字金融协同共治“Rong”平台实行全流程在线智能办理。针对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同质化、要素化、标的小的特点,《规程》将金融产品合规化审查作为一项准入条件,对符合条件导入平台的纠纷,按照设计的催告、和解、调解、支付令程序层层解纷,鼓励当事人自动履行债务、自行和解、调解,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践行合规规则前置,实现三重审查统一
《规程》提出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广州互联网法院确定的标准对涉案金融产品合规化进行自查,再委托相关调解组织对金融机构资质、涉案金融产品结构、纠纷关键信息进行初审。最后,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初审结果进行复审。《规程》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了产品合规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所涉贷款产品的利息、费用、催收方式、违约责任以及格式条款、个人信息收集等。
以化解效果为导向,灵活调整程序配置
在纠纷化解过程中,根据实际效果,结合案件情况,可调整催告、和解、调解的进程,灵活采用某一程序进行化解。
定向发送节点短信,实时同步处理进度
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创新化解程序和方式,建设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多元解纷体系。
强化验证措施,防止短信诈骗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隐私及个人信息安全,在多元化解的整个流程,借款人均可按照互联网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发送的短信通知载明的方式在广州互联网法院官方网站进行案件验证及查看证据材料,有效防止诈骗和假冒的情形出现。《规程》第二十一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三庭
通讯员:胡敏、谭静宜
原标题:《金融纠纷怎么办?广互新平台、新规程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