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焦点】献县人民法院:彩礼不是婚姻幸福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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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也是当前社会难以避免的讨论热点。在各大社交论坛上,因为彩礼面临分手、悔婚的例子屡见不鲜。在现代社会,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彩礼背后的真正意义,也早已背离了幸福的宗旨。

被告宋某与原告吴某在打工期间结识,双方相处一段时间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并约定于2018年11月22日举行订婚仪式。2018年11月5日,原告出资80800元为被告购买本田牌轿车一部,将该车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至今尚由被告占有使用。同日,原告又出资5200元,为该车进行内部装具装修,并且为该车在平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当年度的车辆保险,保险费花去3388.72元。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订婚彩礼款6万元。因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被告又要求原告再付彩礼款20万元,否则不同意登记结婚。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致使婚约不能继续履行,双方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违背婚约,一纸诉状将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
被告宋某辩称,车是我们处对象时,被告为追求我,给我买的车,属于赠与行为。我在订婚前收到原告的6万元彩礼款,我已经同意跟原告领取结婚证,同意跟原告履行婚约,并不是想占有原告的财产。今天原告本人未到庭我什么也不想说。我们同居3年,要求保留追诉对方的权利。6万元在共同生活期间已经花费,用于双方生活支出,不具备返还条件。
本院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按照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被告称双方曾同居三年之久,原告方否认了此种说法,被告方也未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对此说法不予采信。此种情况,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因订婚收取的彩礼应当退还原告,该彩礼包括本田轿车一辆礼金6万元。
关于双方订婚前原告为购置的一辆本田轿车是属于赠与行为还是彩礼性质,本院认为应认定为彩礼性质,理由如下:其一,购买轿车事实发生在双方举行订婚仪式前不久,根据被告的当庭陈述,双方相处已有三年之久,购车行为未发生在双方恋爱之初,而是双方在谈婚论嫁即将订婚的时候,被告述称轿车是原告为了追求自己而购置的说法不切合实际情况;其二,购置本田轿车,裸车就花费80800元,加上装具装修费用及保险费用达到9万元之多,数额较大,超出恋爱中一般赠与行为的范畴。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5万元,是将其中购买汽车的花费进行了作价,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返还车辆,经本院查明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本田轿车尚在被告处正常使用。原告诉状中诉称,将此车作为彩礼的一部分给付被告,彩礼是车辆及6万元彩礼款。原、被告双方并非合同关系也非损害赔偿关系,在涉案车辆尚未灭失、尚有返还可能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按照购车时的价格返还购车款项,于法无据。原告也未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9万元款项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应就车辆部分另案诉讼。最终,献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吴某彩礼款60000元。

关于彩礼的司法解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是我国婚嫁延续下来的习俗。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制订了婚姻的“六礼”制度,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就相当于现在所讲的“彩礼”。婚姻是自由的,自愿的,男方可以按照当地习俗支付适当数额的彩礼,或者结合自身经济条件承受能力自愿给付女方的金钱,但禁止借婚姻强行索取彩礼,或者以巨额彩礼作为结婚的条件,应杜绝天价彩礼、铺张浪费、低俗婚闹、随礼攀比等不正之风。

作者:李志月
原标题:《【社会焦点】献县人民法院:彩礼不是婚姻幸福的保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