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万胜 邱月:美日同盟框架下的海上通道安全:合作与分歧

2020-09-16 07:29
北京

引子

在同盟框架下,美日两国均高度重视海上通道安全,但双方的战略认知各有侧重。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是美日两国深化军事合作并推进同盟机制化建设的主要路径。在同盟内部,日本海上通道“自主防卫”能力的不断增强,既体现为日本因应美国的同盟战略需求并强化美日同盟关系,也体现为日本不时突破同盟框架束缚而独自采取行动。为构建海权同盟,尽管美日两国的战略重点有所不同,但双方采取多种措施联合介入海上通道所在地区的海洋权益争端,加剧了地区安全紧张局势。

在美伊关系对立加剧及中东地区局势紧张的背景下,2019年11月7日,美国组建了由其主导的“护航联盟”,试图应对来自伊朗的潜在攻击并维护中东海域的航行安全。同年12月27日,日本也决定向中东海域派遣海上自卫队,但却不加入“护航联盟”,而是独自开展活动。这表明美日两国围绕“同盟框架下的海上通道安全”,既有合作,又有分歧。

海权同盟是美日同盟的本质属性之一。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既是美日两国共同的战略目标,又是双方深化军事合作并推进同盟机制化建设的主要路径。但另一方面,基于各自不同的国家定位与利益诉求,美日两国应对海上通道安全的侧重点亦有所不同,彼此间存有分歧。近年来,随着美国实力地位的相对下降与新兴国家海权关注度的不断提升,美日两国如何在同盟框架下应对海上通道安全,不仅事关海权同盟本身的发展态势,更会对国际秩序与地区安全产生重大影响,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国内学界的前期成果主要体现为有关“美日同盟机制化建设”的研究,大多论证了美日军事合作一体化进程。此外,部分成果基于海权同盟的视角,探讨了美日两国的海洋战略对接及对地区安全的影响。上述成果并非聚焦于“海上通道安全”,且对美日两国间的分歧缺少关注。为此,本文基于“同盟框架下的海上通道安全”这一研究视角,在阐释美日两国有关“海上通道安全”认知异同的基础上,通过梳理同盟机制化建设与日本“自主防卫”能力增强的发展脉络,探讨美日两国在海上通道安全领域的合作与分歧,并分析美日两国构建海权同盟的实施路径及其对地区安全的消极影响。

一、海上通道安全:美日认知异同

海上通道,在英文中一般写作Sea Lines of Communication(SLOCs)或Sea Lane,美国《韦氏词典》将其定义为“已确立的航线”。4在日文中写作“海上交通路”,日本《广辞苑》解释为“具体指一个国家为了生存而绝不能被其他国家所威胁的海上交通要道”。相关定义虽然繁简各异,但都表明了海上通道的本质内涵在于其“交通线”属性,承载着连接七大洲四大洋的重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军事及政治意义。

在近现代化发展历程中,美日等西方国家均深受“海权论”思想的影响,高度重视海上贸易并通过发展海上军事力量进行对外扩张,彼此间的权力争夺往往围绕制海权展开,乃至多次引发战争。古罗马哲学家西塞罗说:“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贸易,谁控制了世界贸易,谁就可以控制世界财富,最后也就控制了世界。”于是,海上通道安全,早已不局限于单纯的航行自由及海洋安全,而是关乎国家利益与国家权力的构成要素。对此,美国海军战略思想家阿尔弗雷德‧马汉提出,制海权的核心就是对海上通道的控制,从政治和社会的观点来看,海洋本身最为重要且惹人注目的就是可以充分利用海上航线。德国海战理论家奥托‧格劳斯也提出,制海权就意味着控制海上交通线,海战的主要目标就是控制这些海上通道。这是美日等西方国家对海上通道安全的普遍性政策思想认知。

二战后,处于同盟框架下的美日两国,依然高度重视海上通道安全并大力发展海权,体现出浓厚的海洋国家身份属性。美国通过发展强大的海军力量进行海外扩张,致力于控制关键海上通道,以维护美国的霸权地位。日本则吸取太平洋战争中因遭美军封锁海上交通线而惨败的历史教训,且由于自身经济发展高度依赖对外贸易与海外能源,更视海上通道安全为无论在紧急状况下还是和平时期都是事关日本国家存亡的大事。

另一方面,一个作为全球霸权国家,一个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基于不同的国家定位、实力及利益诉求等,美日两国对海上通道安全的战略认知也存有差异。

(一)美日两国对海上通道安全的属性定位认知各有侧重,一个等同于“海上安全”,一个偏重于“运输通道”

为维系全球霸权地位,对美国而言,“海上通道”是“海洋”,而非“海上运输通道”,“海上通道安全”大体上等同于“海上安全”。“从更广泛的地缘战略来看,制海权更为重要,尤其是拥有控制水域的能力,至少是有能够拒绝或限制其他国家进入该水域的能力。”美国虽然对能源通道高度重视,但维系霸权才是美国的最终战略考量。对美国而言,海上通道安全在更大程度上意味着控制战略通道,囊括了制衡战略对手、构建地区秩序、保护能源安全以及控制运输命脉等多重战略目标。日本从“贸易”与“军事”两个维度来认识海上通道。它在日语语境里,既可指海上贸易线,也可指连接基地与海上前出作战部队、遂行补给及联络等服务作战任务的海上交通线。但是,迄今为止,由于日本自卫队从未对外实施战争任务,对日本而言,海上通道安全的核心现实意义在于保障贸易运输。即使是日本海上自卫队,在其官方网站上也明确宣称:“日本是一个四面环海的典型海洋国家,拥有世界第六长的海岸线和第六大专属经济区。我们的贸易需要稳定海事安全和国际秩序,因为日本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海外的资源及市场,而这些贸易的90%以上都要走海上通道。”

(二)美日两国对海上通道安全的关注地域各有侧重,一个是遍布于“全球”,一个是集中于“地区”

美国在安全上关注的海上通道,遍及全球各地。例如,早在1986年2月,美国海军宣布其战时必须控制的16个海上通道,分别为经济发达地区的洲际海峡、沟通大洋的海峡、唯一通道的海峡和主要航线上的海峡,且均为海上交通的“咽喉”要道,可扼控舰船航行和缩短海上航程,具有极重要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意义,体现了美国全球霸权的目标追求。为控制这些海上通道安全,美国始终不遗余力地在全球范围内组建军事基地网群。例如,美国国防部《2015财政年度美军基地结构报告》显示,美国海外军事基地遍及除南极洲以外的六大洲与四大洋,辐射全球50多个国家,总数多达587个。与美国相比较,日本在安全层面上关注的海上通道,聚焦于一条西南方向的“贸易运输”通道,集中在地区范围内。在日本政府的各类政策文件中,有关“海上通道”的描述往往非常具体且明确,指向对象清晰。例如,日本2004年版《防卫计划大纲》规定:“尤其是从中东到东亚之间的地区,历来与我国经济联系密切,也是通达我国的海上交通线,对于资源和能源大半依赖海外的我国来说,其稳定至关重要。”日本的《国家安全保障战略》(2013年12月通过)规定:“特别是从波斯湾及霍尔木兹海峡、红海及亚丁湾经印度洋、马六甲海峡、南海至我国近海的海上交通线,对于我国来说非常重要,我国依靠这条海上运输通道从中东地区获取大量的资源和能源。”

(三)美日两国对海上通道安全的防控要素认知各有侧重,一个是包含“岛屿”在内,一个是偏重于“海峡”防控

为确保海上通道安全,除了防控遍布全球的“海峡”之外,美国还注重防控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岛屿”。例如,鉴于位于印度洋中部的迪戈加西亚岛对于控制印度洋的海上通道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美国便于1966年与英国签署了岛屿租借协议,将之建成海空军基地。并且,美国对印度洋—西太平洋地区海上通道安全的防控,大多依赖于岛屿军事基地群的支撑,包括驻日本冲绳的军事基地在内。与美国不同,二战后日本在海外没有庞大的岛屿军事基地群,其对海上通道安全的防控不可能靠此来支撑。日本对于海上通道安全的防控,更多是关注如何防控“海峡”的通行安全,包括霍尔木兹海峡、马六甲海峡以及台湾海峡等在内。这从上述日本政府的政策文件中可略见一斑,其界定的“海上通道”是由占据战略位置的“海峡”及其连接海域组成的,某种程度上讲就是将“海峡”串联起来。

对于日本而言,上述认知差异的形成,还根源于其海洋国家身份定位的思想基础。日本学者高坂正尧于1965年出版的论文集《海洋国家日本的构想》,对日本的海洋国家身份定位产生了深远的思想影响。高坂认为,拥有“通商国民”是日本的一个极大的优势,其可以开发的领域是广阔海洋,强调海上通道安全是通商国家得以存在的关键。并且,在现实层面,由于日本国内消耗的石油及液化天然气基本依赖进口,且高度依赖从海上通道沿线国家或是海上通道毗邻国家进口,因此,“海上通道”在日本国内往往就意味着“能源进口”。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认知差异,仅仅是美日两国在同盟内部的相互比较,双方的认知侧重点各有不同而已。毋庸置疑,为确保海上通道安全,美日两国选择同盟战略是符合其各自国家利益诉求的。特别是对于日本而言,美日同盟既是最理想的国家安全战略,还是一个最成功的持续时间最长的海洋战略,因为“美国以其强大的军事力量做后盾,控制了世界几乎所有的大洋和重要海峡,日本选择与美国结盟也就能使日本可以利用这些海峡和通道进行通畅的航行,它不仅确保了日本这个高度依赖海洋的国家的生存,也使它成为世界经济贸易大国。”

二、海上通道安全与同盟机制化

同盟机制化,是指美日两国在同盟框架下不断凝聚共识,确立共同的威胁认知与战略目标,并开展常态性、制度性合作的实践活动。在维系全球霸权的地缘政治目标之外,与日本一样,美国作为主要石油进口国,其经济发展同样依赖自由贸易与能源供应的稳定。因此,基于共同的国家利益,针对不同时期的威胁判断变化,美日两国始终致力于在同盟框架下加强海上通道安全合作。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是美日两国不断深化军事合作并推进同盟机制化建设的主要路径。

冷战时期,应对来自苏联的威胁并遏制苏联潜艇部队南下,是美日两国开展军事合作的共同战略目标。在同盟内部的任务分工上,相当长时期内日本海上自卫队通过提升反潜及护航能力,主要承担日本周边海域海上通道的防护任务,而远洋地区海上通道的安全保障则完全依赖于美国。19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美国实力地位的相对下降与日本实力地位的上升,日本国内开始更积极地探讨美日两国部队如何共同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有观点认为,美国的兵力即便能控制大洋及其上空,但不能完全控制水下部分,日本作为地区性海权国家可以扩大海军兵力,利用地理优势应对来自大陆潜艇和飞机的袭击,并与美国形成一种“责任分担”的“全球型海权与地区型海权的合作关系”。同时,面对苏联全球扩张态势的加剧,美国也期待日本在同盟框架下进一步分担其海上防卫压力。于是,在日本首相铃木善幸、中曾根康弘分别于1981年、1983年访问美国的过程中,“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成为美日两国强化同盟关系的重要政策议题。其中,中曾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明确表示,完全控制日本列岛的四个海峡,禁止苏联潜艇通过及其他舰艇的活动,确保海上交通航线等,受到美国方面的高度评价。1986年2月,日本防卫厅长官加藤纮一在众议院预算委员会上首次提出了“海上交通线有事”的概念,并称其与日本领土遭受攻击的“日本有事”不同,届时日本将通过派遣海上自卫队舰艇为美国舰艇提供护卫等方式,实施美日联合作战。

冷战后,随着作为遏制对象的苏联的解体,对美日两国而言,影响海上通道安全的不安定因素也趋于多元化。1995年爆发的台海危机,成为美日两国“再定义”同盟关系(1996年)与细化“周边事态”合作项目(1997年)的重要外部诱因。进入21世纪初期,从波斯湾及霍尔木兹海峡、红海及亚丁湾经印度洋、马六甲海峡、南海的海上通道沿线地区,面临伊朗核问题、伊拉克重建、索马里海盗、海洋权益争端等诸多不安定因素,来自国家行为体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威胁”因素相互交织。这一时期,为因应美国的同盟战略需求,依据《反恐特别措施法》(2001年11月29日通过)与《支援伊拉克重建特别措施法》(2003年7月26日通过),日本连续派遣自卫队前往印度洋及伊拉克境内协助美军行动。这不仅在客观上直接影响着当时中东地区的海上通道安全问题,还将美日双边关系定位提升到了所谓“世界中的美日同盟”的新高度。

在上述美日同盟关系的演变历程中,在军事合作领域,《美日防卫合作指针》(简称“指针”)的制定及修改,是美日同盟机制化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是最具象征意义的参数。美日海上通道安全合作,则始终是“指针”所规定的极其重要的内容。

自1978年首次制定以来,美日两国于1997年、2015年相继修改了“指针”。这些“指针”文件均明确规定,当日本遭到武力进攻时,自卫队与美军必须联合实施防卫日本周边海域及保护海上交通的作战,将“保护海上交通的作战”列为双方共同的“作战构想”之一。与以往不同的是,美日两国在2015年版“指针”文件中又进一步扩大了有关海上通道安全的合作范围,规定:当日本以外的国家遭受武力攻击时,为确保“海上交通安全”,自卫队须协助美军进行扫雷、护卫舰船或阻止舰船支援敌方,并将“海洋安全保障”列为“平时”“日本的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确保地区及全球的和平与安全”等各种事态下的双方合作项目。围绕海上通道安全,美日两国在“事态类型”与“地域范围”上扩大合作,构成了同盟机制化建设的主要内涵。

此外,作为常设协调机制,由双方外长和防长参加的美日安全保障磋商委员会(即“2+2”会议)也多次发表联合声明,提及海上通道安全。其中,2005年2月19日,“2+2”会议在联合声明中将“维持海上交通安全”列为“地区共同战略目标”之一。2013年10月3日,“2+2”会议在联合声明中列有“海洋安全保障”议题,强调“在海上安全和打击海盗方面进一步合作,以保护航行自由,确保安全可靠的海上通道,促进相关的国际习惯法和国际协定”。

在“指针”及联合声明等政策文件的支撑下,联合训练及演习则是美日两国确保“海上通道安全”的常态化军事合作实践。早于“指针”的制定,自1955年以来美国海军与日本海上自卫队的联合演习已反复实施了多次。其中,美日海军联合指挥所演习始于1988年,每年在美国罗得岛州新港美国海军军官学院举行一次,重点演练双方为保卫日本而进行海上各种联合作战时的应对能力和指挥参谋活动。作为诸军种联合演习,美日两国从1986年开始每两年举行一次“利剑”联合演习,旨在展示双方联合应对太平洋地区危机的能力。此外,美日两国还不定期的组织一些有针对性的联合军演,日本也积极参加由美国主导的包括“环太平洋”联合军演等在内的多边演习。近年来,美日两国频繁以“夺占离岛”为背景开展联合联合训练及演习,对海上通道安全态势的影响力度日趋加大。仅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间,美日海上联合军演的具体情况包括:共同海外巡航演练9次、共同训练11次、扫雷特别训练2次、医疗特别训练1次。其中,共同海外巡航演练大多集中在南海、东海、冲绳诸岛等海上通道所在海域举行,且美方的参演兵力往往包括航空母舰战斗群在内。

三、海上通道安全与日本“自主防卫”

长期以来,在美日同盟框架下,日本主要依赖盟友美国来全面保障海上通道安全,其防卫的自主性有限。但作为政治军事大国化的目标诉求,日本的海上通道“自主防卫”能力必然随着国家实力的提升而不断增强。关于海上通道安全,日本政府在1983年版《防卫白皮书》中第一次明文写上:“日本周围数百海里、海上航线1000海里左右的海域为日本的地理防卫范围。”显然,这是日本在美日同盟框架下有关海上通道安全的责任分担,也意味着日本海上通道“自主防卫”能力的初步确立,但“1000海里以外”的海上航线还是需要依赖美国的保障。

此外,日本的《防卫计划大纲》与《中期防卫力量整备计划》等纲领性文件,一贯重视加强“周边海域”“主要港湾、海峡”的防卫能力建设,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其中,日本2010年版《防卫计划大纲》中首次明确提出“西南防御”战略,其防卫力量部署重点自此开始向冲绳群岛海域转移,加大了对宫古海峡等交通要道的防控力度。日本在2013年版《防卫计划大纲》中专门列有“确保海洋安全保障”条目,强调日本“作为海洋国家,强化‘开放稳定的海洋’秩序是极其重要的,事关和平与繁荣的基础,所以要确保海上交通安全万无一失”。日本在2018年版《防卫计划大纲》中再次强调,“依据法律支配、航行自由等基本规则,强化‘开放稳定的海洋’秩序,确保海上交通及航行交通的安全,这是和平与繁荣的基础”,并将之视为日本的特性。同时,作为保障海上通道安全的主体作战力量,日本海上自卫队不断强化情报收集、警戒监视及反弹道导弹能力,通过装备“日向”号(2009年服役)及后续更为先进的“出云”号(2015年服役)直升机驱逐舰等,不断强化海上作战能力。在防卫战略调整与防卫力量建设的有力支撑之下,日本的《海洋基本法》(2007年7月20日起施行)明确规定:“确保海上交通安全。”

伴随“自主防卫”能力的增强,为确保远洋(即“日本近海以外”)地区的海上通道安全,日本的政策实施手段也由“间接”转为“直接”,综合运用防卫力量、安保合作及贸易投资等多种手段。冷战时期,受日本国宪法规定及防卫力量水平的限制,日本虽然无法直接派兵或在东南亚地区建立军事基地,但是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在维护东南亚海域的安全中发挥作用是日本的长期策略。例如,成立于1962年的日本船舶振兴会,其宗旨就是为了确保在马六甲海峡航行的船舶安全,从事航海设施的建设等。冷战后,日本开始越来越多地直接运用军事手段来确保海上通道安全。1991年5月,日本向波斯湾地区派遣扫雷艇编队执行扫雷任务,以保障航行安全。以此为发端,日本向海外派遣海上自卫队,大多集中于海上通道所在的中东地区。除了上述日本在美日同盟框架下连续派遣自卫队前往印度洋及伊拉克境内开展活动以外,另据2009年6月颁布的《处罚与应对海盗行为法》,日本派遣海上自卫队的护卫舰和P-3C侦察机前往索马里海域及亚丁湾,实施船舶护航与警戒监视活动。随后,日本于2011年在波斯湾地区的战略要冲——吉布提建立军事基地,且于2016年又进一步扩大了基地规模。特别是自2018年以来,日本海上自卫队“出云”级舰艇每年均实施“印度洋—太平洋方面派遣训练”,在长时间航行中与海上通道沿岸各国军队频繁开展联合训练,并在重要沿岸港口强化“战略性靠港”,进而在包括南海及印度洋在内的海域提升军事存在感与影响力。

但是,对于同盟框架下的海上通道安全而言,日本“自主防卫”与美日同盟调整是相伴而生的。日本“自主防卫”能力的增强,既有助于强化美日两国的合作,也反映出彼此间的分歧。

(一)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是日本自卫队突破“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束缚,继而与美军开展更加紧密的军事合作的驱动力

例如,在上述索马里海域的反海盗行动中,自2013年12月10日起,日本自卫队的一部分加入了美英等15个国家军舰组成“第151联合任务部队”(CTF151),分担特定海域的警戒任务。这涉嫌违反日本“禁止行使集体自卫权”31的防卫政策。2014 年 5 月,日本“安保法制改革咨询委员会”发布的咨询报告指出,日本在原有的安保法制框架下将无法有效参与国际安全行动,为应对由于敌方布雷等所导致的海上通道受阻局面,因此需要解禁集体自卫权。此后,根据2015年9月通过的日本“安保相关法案”,自卫队在发生所谓的“存立危机事态”之际可向海外出动。想定事例之一,是自卫队可在海上运输线所在的霍尔木兹海峡实施扫雷。对此,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众议院全体会议上答辩称:“这比石油危机严重,世界经济将陷入严重混乱。日本将发生严重的能源危机。全面判断情况,与日本遭到武力攻击一样,显然属于日本会受到重大危害的情况。”此种解释放宽了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的条件限制,导致自卫队可以在更大的活动范围内与美军开展合作。实质上,对于美日两国而言,日本“自主防卫”与美日“同盟强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并行发展、相互促进的。例如,2017年以来,日本海上自卫队舰艇连续多次实施“印度洋—太平洋方面派遣训练”,并“顺路”在南海海域与美国海军核动力航母举行联合军演。双方不仅扩大了参演规模、增强了协作力度,还进行了编队演练,从而积累了协同作战经验。因此,“自主防卫”能力的增强,意味着日本对美日同盟框架的支撑力度在加强。“以日美安保体制为基础的日美同盟,是日美两国互有需要、相互利用的产物。美国需要借重日本的力量来推行其全球战略,日本也需要美国的支持以实现其大国志向。”

(二)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日本还将遵循自身的利益诉求与战略考量,亦会不时突破同盟框架束缚而独自行动

特别是在中东地区,为获得稳定的能源供应,日本曾多次突破同盟框架束缚而体现出“自主”性。早在1973年10月因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而引发石油危机之际,日本政府就断然采取了支持阿拉伯国家的立场,抵制受到美国支持的以色列。1978年伊朗人质危机爆发后,美国要求所有外国政府都加入对伊制裁行动,日本却继续与伊朗开展石化项目建设合作。2004年2月,日本更是不顾美国的极力反对而与伊朗签订了关于阿扎德干油田的开发协议。在美伊关系对立加剧的背景下,2019年7月,美国政府提出在波斯湾地区组建“护航联盟”的“海洋安全保障构想”,并呼吁日本等盟国加入。或许是受此前外交“自主”惯性的推动,日本政府却于同年12月决定“独自”派兵前往中东海域进行情报收集活动。这也是日本首次在美日同盟框架之外向中东地区长期派遣自卫队,在相当程度上是对同盟框架的突破,反映出美日两国在确保中东地区海上通道安全上的分歧。

此种分歧的根源在于,由于国内能源消费的供应需求高度依赖于中东地区,日本政府始终注重与中东各国加强政治安全对话。因此,围绕中东地区的海上通道安全问题,日本主要基于能源安全与美日同盟的双重因素进行考量,而非单纯地、一味地追随美国的中东政策。其中,由于日本所需原油3/4的进口量要经过霍尔木兹海峡,因此,日本极为重视与霍尔木兹海峡沿岸国家特别是与伊朗保持“友好”关系,甚至不惜在相互严重对立的美国与伊朗之间采取“平衡外交”立场,以“调停者”自居。“日本对伊朗政策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既有别于美国又没有因此而影响日美同盟关系”,“这主要是出于对伊朗石油和伊朗战略位置的考虑” 。日本对伊政策的独立性以及此次“独自”派兵前往中东海域,实质上是基于其自身国家利益的综合考量,体现出日本的“自主防卫”及对政治军事大国地位的追求。

因此,在中东地区的海上通道安全问题上,当涉及反海盗等非传统安全因素时,日本与美国必将在同盟框架下密切合作、高度一致,但在涉及类似美伊关系对立等传统地缘政治安全因素的场合,日本通常要与美国保持一定的政策距离,且难掩彼此分歧。

四、海权同盟构建与海上通道安全

在海上通道安全领域,此前美日同盟的强化,主要体现为日本因应美国的同盟战略需求并分担更多的防卫责任,是一种同盟内部的分工合作与权责分配。但近年来,美日同盟的强化还突出体现在双方联合介入海洋权益争端,通过发挥同盟的对外威慑功能,进一步凸显海权同盟的本质属性。“作为亚太地区海洋大国的美国和日本,冷战后以来,其战略同盟关系从传统的美日同盟逐步扩展为美日海权同盟,试图在海洋经济、海洋科技、海洋军事、海上安全等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确保维护和获得海洋权利与利益、制衡海洋威胁、增强海洋控制力,以维持美日主导的亚太海洋秩序。”

海洋的首要意义在于海上通道,而海权则是对包括海上通道在内的海洋的控制。进入21世纪初期,构建新形势下的海权同盟,是美日两国在同盟框架下实现控制海洋的重要战略举措。在美日两国智库合作举行了三次(2008年3月、2008年7月、2009年4月)“美日海权对话”研讨会的基础上,2009年6月25日,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向防卫大臣提交了《为安定和繁荣海洋的美日海权同盟》。该建议书主张:“由美日同盟构筑并提倡的海权,是广义内容的新概念”,其重要目标就是“为确保航行自由、安定海上通道的安全保障环境”,“对于涉及广泛领域的海上通道安全保障问题,必须由全球范围的有志者通过联合共同合作,此时美日同盟应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 。

美日海权同盟的主要目标,就是意图实现同盟主导下的海洋安全秩序。当然,主导海洋安全秩序构建,一向是美国实现全球霸权目标的应有内涵。为实现政治军事大国化的国家发展目标,日本也日趋积极地参与海洋安全秩序的构建进程。例如,2013年4月,日本政府颁布新修订的《海洋基本计划》,明确提出“确保海洋安全”的方针,指出“周边诸国围绕海洋安全保障与海洋权益的主张和活动日渐活跃”,“从维护海洋秩序、确保海上航线安全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十分必要”。

基于上述目标,美日两国构建海权同盟的实施路径,则是双方联合介入海上通道所在地区的海洋权益争端,并以主张介入南海争端、东海争端为主。关于“地区环境”,美日两国在2017年和2019年发表的“2+2”会议联合声明中,与以往相比,已不再局限于在“亚太”层面上展开阐述,而是直接对“南海”与“东海”局势提出明确主张。其中,2019年4月19日,美日“2+2”会议的联合声明指出:“阁僚对于通过威压来单方面改变东海及南海现状的企图,表示深刻忧虑和强烈反对。阁僚再次决心为确保东海的和平与稳定而开展合作,确认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适用于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群岛——笔者注),两国反对有损日本对该列岛施政的单方面行动。”

透过上述文件的行文表象,在同盟内部,实际上美日两国介入海洋权益争端的战略重点仍有所不同。显然,在具体的政策实践中,美国对“南海”争端的军事介入力度远大于日本,并期待日本配合其实施包括“航行自由行动”在内的各项举措。而日本则更为关注事关本国“领土主权”的“东海”局势,并反复要求美国方面承诺“美日安全条约第五条适用于尖阁列岛(即我钓鱼岛群岛——笔者注)”。因此,为构建海权同盟,尽管美日两国试图联合介入海洋权益争端,但仍难以掩饰双方既互相依赖又互相猜忌的复杂关系。“日本从担心被美国抛弃,进而产生自主意识。同时,日本也对美国拉自己卷入与自己利益无直接关系的战争不安。美国则既担心日本摆脱自己,也对日本把自己拖入与周边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安。”

在具体实践中,特别是针对南海争端,美日两国一起采取了对接地区战略、联合训练及演习、能力构建援助等多种措施。其中,关于对接地区战略,美日两国均强调“印太”战略的“海洋法治”和“航行自由”的原则,并以此作为双方介入海洋权益争端的国际法“注脚”;关于联合训练及演习,除双边框架之外,美日两国还注重在三边及多边框架下拓展合作,演习的内容及地点大多集中于海上通道所在地区,且带有明显的针对性;关于能力构建援助,美日两国注重协助东盟各国军队开展人员能力培训,并配合武器装备援助的实施。特别是美日两国注重拓展在多边框架下的联合训练及演习,自2016年以来,日本自卫队已连续多次参加了由美国与菲律宾主导的“肩并肩”年度例行联合军演。鉴于菲律宾的声索国身份,该联合军演对南海争端的牵制性影响显而易见。

以双边同盟为基础,美日两国还致力于拉拢其他盟友、伙伴一起构建更为广泛的“海洋国家联盟”。这突出表现为“美日澳印”“美日印”“美日澳”等“小多边”合作的机制化建设。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是美日等国共同推动“小多边”合作机制化建设的重要路径。例如,自2015年起,日本作为正式成员加入了原本仅由美印两国海军参加的“马拉巴尔”演习,且多次在日本近海地区重点实施反潜等演习科目,体现了美日印三国对确保海上通道安全的所需的反潜护航作战的重视。2017年以来,美日澳印四国重启“四边对话”磋商机制,通过统一认知、协调行动并加强合作,以维护所谓“航行自由”。

此外,在日美加强海权同盟的态势下,日本政府强化了对海洋权益的强硬政策。日本国内认为,如果要确保西太平洋海域的海上通道安全,则需依托以冲绳群岛为核心的岛链体系,重点强化宫古海峡等咽喉要道的海上监控与封锁能力,必要时在西太平洋海域对中国实施“区域拒止”。结果,当近年来中国海军舰艇在穿过宫古海峡时,日本海上自卫队常会进行跟踪、警戒和监视,从而在事实上妨碍了外国军用舰船和飞机在日本列岛诸海域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美日海权同盟的构建,不仅加剧了相关各国解决南海争端及东海争端的复杂性,更是对中国的周边安全态势造成严重消极影响,带有浓厚的围堵中国的色彩。特别是美国,在以美日海权同盟为基轴的地区同盟体系的支撑之下,意图将东海、台海、南海与印度洋作为一个整体,促进“三海一洋”安全联动,以多边海洋安全合作为抓手,携手海上通道沿岸国来钳制中国。并且,以控制海上通道安全为目标的美日海权同盟,也加大了日本卷入美国对外战争的危险性。“即便并非‘日本有事’而只是‘海上交通线有事’,自卫队也会立即实施联合作战。如此一来,即便日本本土并未受到威胁,只要美国舰艇等受到了威胁,日本就会参战。日本自动卷入美国核战争的危险变得日益现实起来。”美日两国“有关中国海上力量发展‘可能阻遏海上交通线’的忧虑,致使其在印太地区的海权争夺中采取更加积极的姿态,极易陷入安全困境”。

应该说,海上通道具有国际公域属性,它是世界各国的航行通道,而非某一海权同盟掌控下的通道,其所处地区的安全秩序应由各国通过合作安全的方式进行构建。但美日两国构建海权同盟及实施对华战略遏制,主要是围绕着海上通道所处地区展开的,企图将南海等海上通道所处地区的安全秩序处于同盟主导之下。这严重削弱了海上通道的国际公域属性,有损于航行安全及地区安全稳定。海上通道安全关乎世界各国利益,而非遏制对手与角逐权力的政策路径。海上通道的安全保障,归根到底是要依靠整个国际社会的通力合作,而美日两国是难以凭借同盟实力来把控海上通道及海洋安全秩序的。

五、结 语

美日两国基于各自的国家定位与实力,双方对海上通道安全的战略认知既存有共识,更存有差异。关于同盟框架下的海上通道安全,美日两国主要是围绕“从波斯湾及霍尔木兹海峡、红海及亚丁湾经印度洋、马六甲海峡、南海至日本近海的海上交通线”展开的。

确保海上通道安全,是美日两国深化军事合作并推进同盟机制化建设的主要路径。在同盟内部,日本承担海上通道防卫的责任与作用虽在不断加大,但在整体上尚依赖于美国保护。与美国相比,冷战后日本的海上通道安保政策出现了大幅调整,即在同盟框架下多次通过国内立法向中东地区派遣自卫队。这既是为了因应美国要求日本分担责任的同盟战略需求,也是日本政治军事大国化目标取向的必然体现。当然,遵循自身的利益诉求与战略考量,美日两国在海上通道安全领域也难免产生分歧,双方的战略关注点更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日本亦会不时以“防卫自主”的形式突破同盟框架束缚而独自行动。

值得警惕的是,近年来,美日两国基于海权同盟的立场更加致力于重塑海洋安全秩序,其海上通道安保政策的扩张性与对抗性均显著增强。美日两国还试图在同盟框架下与海上通道沿岸主要国家来共同构筑“海洋国家联盟”,导致双边同盟机制在地区安全领域“外溢化”,且带有浓厚的对华战略遏制色彩。这在相当程度上加剧了地区紧张局势,进而可能引发大国间的海权博弈。

(本文转自:《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录用定稿)

作者简介:

徐万胜,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邱月,战略支援部队信息工程大学研究生

原标题:《徐万胜 邱月:美日同盟框架下的海上通道安全:合作与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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