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你认识吗

2020-09-14 17:51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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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三个字,你可能认识,但你却不知道它是干什么的。或许你知道它是干什么的,但你却未必知道它的作用和地位。本文试图对书记员一职进行介绍,让更多的人了解书记员,走进书记员,认识书记员。

书记员,简而言之,是法院(包括但不限于)审判业务庭室的一个职务称谓,与法官共同构成案件审判小组,具体负责除法官业务之外的所有审判业务工作。

一起案件的审理包括立案、应诉、送达、开庭、宣判等多个环节(执行案件有所差异),层层相扣,环环相连。具体操作中,不一定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可以根据案件不同需要跳过某个环节而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例如,如果案件庭前调解结案,就不存在开庭、宣判环节了。

在这些案件审理环节中,如果说法官可以缺席,则书记员是万万不能缺席的,书记员可以说是案件审理的中枢神经系统。书记员不是万能的,但没有书记员是万万不能的。

书记员到底干些啥

以民事案件为例,一个案件立案后,首先做的工作是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俗称“三书”,开庭时间确定的话,还要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这主要是书记员的工作,法官仅仅负责宏观指导送达工作。送达的方式也很多,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直接送达可以通知被告到法院领取,也可以将文书送达到被告家中。被告拒绝领取或无联系方式时,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住地址前往送达,由被告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若拒绝签收,则采取留置送达方式,即将文书留在被告家中,由法官、书记员及在场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署名即视为送达。这些程序原则上必须要有书记员的全程参加,否则程序上违法或存在瑕疵。

被告应诉后,接下来的工作是开庭审理。开庭环节是书记员参与的最重要环节,书记员的工作就是将开庭全程记入笔录,形成开庭笔录(某些复杂案件需要书记员提前准备笔录),由当事人、法官、书记员共同签字署名。开庭笔录制作质量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书记员的案件记录水平,包括言语归纳能力和打字速度,笔录不需要(也不可能)将当事人及法官的一言一语照搬照抄,需要归纳总结,高度提炼,笔录也是法官制作判决书的第一手资料,是裁判的直接依据,随案卷存档。

开庭审理后,就到了宣判环节,既然宣判,首先得有判决书。法官承担判决书的起草工作,有法官助理的可以交由法官助理起草,此时书记员的工作就是校对判决书,某些案件的判决书较长,需要书记员花费大量时间校对,包括当事人身份信息核对、错别字校对等。判决书制作好后,就是开庭宣判环节,书记员同样承担庭审笔录、宣判笔录的制作工作,不再赘述。

案件宣判后,说明一个案件的审理工作已经完毕,但不意味着书记员的工作结束。或者说,书记员的工作才进行了一小半。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书记员还要承担案卷整理和装卷工作,一个案件只有装卷归档后才算完毕。这可不是将案卷随便装订那么简单,装卷工作也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装卷包括卷宗整理、编入目录、添加材料、电子扫描、打印卷皮、装订等环节,是浩繁而复杂的工程,也是对书记员身体素质和精神耐力的考验。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环节不是独立的,实践中往往是多个环节穿插进行,不能顾此失彼,这也是对书记员统筹能力的考验。同时,书记员的工作不仅仅包含上述环节,还包括其他一些琐碎事宜,包括制作谈话(调查)笔录、收领案件款等。

总体来讲,书记员的工作是一项兼具整体性、琐碎性、系统性、统筹性的工作,是对书记员综合能力的考验。

为什么要设置书记员一职

“存在即合理”,这是流传甚广的黑格尔的一句名言。业内人士称这句话有唯心理念之嫌,但适用于本文并无不当。法院既然设立书记员一职,必然有书记员存在的价值,若有无书记员无关紧要,则没有设立书记员一职的必要性。其他暂且不论,法院总得承担书记员的经费开支吧,这也是一笔不小的数字。

其一,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讲,办案至少两个人,即法官和书记员,包括开庭审理和外出调查取证。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初衷是确保案件审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杜绝一人办案所引发的不公正性。换句话说,就是法官不能自己给自己当书记员,否则书记员就形同虚设。同时,法官和书记员搭档办案,有利于互相监督、查缺补漏、取长补短,以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和办案效率。

其二,法官的时间和精力有限,法官的主要工作是开庭审理案件,制作判决书,对案件裁判进行整体性、合法性、宏观性审查。简而言之,法官“坐堂审案”只是形式,大部分工作还是在庭审之后进行的,法官的主要工作凝聚在裁判文书中。既然法官也很忙,那就需要配备司法辅助人员协助法官工作,书记员就应运而生。虽然目前某些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但书记员的存在“历史”远远早于法官助理。

为什么从上到下书记员大多是聘用制

通过观察可以发现,全国大部分法院的书记员都是聘用制,现在通讯发达,也可以在网络随处看见各地法院招聘书记员的公告。之所以会出现书记员的聘用制,是因为书记员工作的“性价比”较低,很多人望而却步。从理论来讲,书记员应该由学法律的专业人才担任,所谓术业有专攻,但实际情况正好相反,书记员的专业不尽相同。原因就是与书记员相比,很多学法律的人士更看好律师行业,最起码收入比书记员高,这并无可厚非,人之常情。简单来讲,就是书记员对人家没有诱惑力。即就是在法院干书记员的刚毕业大学生,也在努力逃离书记员的窘境,现实中也有不少书记员跳槽。这就形成一个米诺多骨牌效应,走了一批,又得进来一批补缺,聘用制循环往复的存在。

书记员的未来

好的书记员可以充当半个法官,至于如何称之为“好”,人各有智。鄙人所称的“好”要求不高,即能合理统筹安排书记员工作,事半功倍,能为法官建言献策,查缺补漏,充当法官的得力助手,与法官合力办案,构建“法官-书记员”办案的协同整体性。说的直观一点,一个案子10分值,法官占6分,书记员可占4分。反言之,一个案件出现错误,小到程序瑕疵,大到实体不公,法官和书记员均担其责,只不过责任比例不同罢了。法官和书记员的关系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当然,这里谈的仅仅是应然性,实然性还需持久发力,日臻完善。

总体来说,书记员一职是一个磨炼个人意志,提升工作能力的综合性岗位。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万丈高楼平地起。书记员好似一艘大船的螺丝钉,单个力量虽微不足道,但却足以让大船倾覆。希望业内人士及社会大众能够对书记员一职予以重视,因地制宜,不断提高书记员的薪酬待遇,让书记员为法院审判工作贡献更多的司法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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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书记员,你认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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