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安装厂房钢梁时发生意外,雇主需要赔付医药费吗

2020-09-14 19:00
山东

雇主承包一项小工程后,雇佣了一名工人来安装钢梁,不料小工从高处跌落摔伤。

这一期小编就给大家从法律角度分析,这样一起意外,责任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邓某明知原告张某没有高空作业资质仍然雇佣原告张某从事钢结构厂房安装工作。2018年6月16日,张某在某工地安装钢梁时,从高处跌落受伤,伤后张某至长沙市八医院、浏阳市骨伤科医院就诊。

原告张某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9309.33元、后续治疗费8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护理费5663.38元、误工费14698.59元、营养费5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733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180.25元、鉴定费2300元,共计144097.55元。

施工前,项目方为涉案项目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保险费共计86561.56元,张某同意用上述保险费抵扣本案产生的费用,并将诉讼请求158346元变更为71784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责任分担问题。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邓某明知原告张某没有高空作业资质仍然雇佣原告张某从事高空安装作业,对原告张某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损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原告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并非第一次从事施工作业,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有一定的责任。

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法院酌情认定原告张某自负10%的责任,被告邓某对原告张某的损失承担90%的责任,即129687.8元(144097.55×90%)。现被告邓某已经支付医药费29309.33元、赔偿款1224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赔偿款86561.56元,共计128110.89元,故被告邓某还需再向原告张某赔偿1576.91元。

裁判结果

限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某赔偿1576.91元。

法 官 提 醒

目前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个人之间提供与接受劳务的行为,而个人之间劳务关系普遍存在着设施不健全、安全保障措施较少、提供劳务者安全意识薄弱、接受劳务者疏于管理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导致了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争议案件的高发。

认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过错责任的过程中,一般会倾向性地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接受劳务者在寻找用工人员时,更应该注重提供劳务者年龄、身体素质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提供安全设施等,以防止事故的发生。

什么是团体意外伤害险?

团体保险是指使用一份总保单向一个团体的多个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一类保险业务。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以各种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该团体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为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残疾或产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意外伤害保险。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申请续保,保险费率根据投保单位的行业或工作性质来确定。由于是团体投保,能够有效降低逆选择和经营成本,通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要比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低。

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

团体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它与个人意外险的赔偿范围几乎没有什么区别,一般情况下,团体意外险包括了意外伤害医疗,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疾病(含猝死)身故、各种交通意外身故、意外住院津贴。

注意: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之后,从事故发生之日算起180天内,只要符合保险条款规定,即可获得意外保险的赔偿金,保险合同终止。

转自: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请人安装厂房钢梁时发生意外,雇主需要赔付医药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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