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时刻丨担保责任侧重保护保证人合法权益(一)

2020-09-04 17:19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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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其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

与现行法律相比,其中一个重要改变即担保责任的变化。从民法典开始,法律开始依法侧重“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斐然表示,以下三大变化或将意味着今后债权人要对自己的借贷风险承担最大责任。今天我们先来聊聊第一个变化。

变化一:保证方式推定由“连带”改为“一般”

作为保证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之一,我国现行《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按照《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新通过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此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那么什么是一般保证呢?按照《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这里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满足的条件,如果该条件未满足,一般保证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程斐然表示,一般保证突出了债务人的“先偿还义务”,而非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承担偿还债务责任”。一般情况下,担保方式应该由当事人在签署保证合同时明确,但是在实践中不乏大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民法典作出以上修改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一些无商事经验、对担保制度并不熟悉的保证人的权益,避免保证人在意思表达不真实的情况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利于防止债务风险的扩散,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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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时刻丨担保责任侧重保护保证人合法权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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