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因债务连带责任欠款两千万?当事人:只是名义担保

澎湃新闻记者 吴怡 实习生 岑慧敏
2020-09-03 16:04
来源:澎湃新闻

“山西运城(市)人大代表景宇峰身为老赖欠款2000万拒不执行法院裁决,却在运城人代会上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建议。”8月26日,宋科向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提交了来访登记表。

宋科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自己的父亲宋平林和景宇峰本是运城市合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合盛小贷公司”)的股东,2014年初永济市海纳温泉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简称“海纳酒店公司”)向合盛小贷公司借款1000万元,景宇峰系担保人之一。因海纳酒店公司一直拖欠未还,2014年经法院调解,景宇峰与其他两家企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后合盛小贷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景宇峰与其他两家企业列入被执行人。2016年,宋平林取代合盛小贷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而这笔账一拖就是六年,本息累计2000多万,直到现在还没拿回。

当事人景宇峰提供了不一样的说法。“这事我不是担保。”8月20日,他回应澎湃新闻称,“我只是帮两家公司做介绍,作为名义担保人。当时跟法院也说清楚了,是为了执行方便才把我加到被执行人名单里,但不对我进行实质性的执行。”

8月20日,运城中院执行局政委张平告诉澎湃新闻,前段时间此案执行申请人(宋平林)已提交恢复执行的申请,目前已恢复执行,并确定了新的承办人。

澎湃新闻获悉,目前景宇峰的股权等财产已被法院查封。7月30日,他向运城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请求依法撤销人民法院对自己恢复执行以及查封股权等财产的行为。

1千万元的贷款:担保人变成被执行人

这起纠纷的两位当事人——景宇峰和宋平林,本是生意上的伙伴。天眼查显示,合盛小贷公司于2010年注册成立,景宇峰、宋平林分别持股15.80%、8.92%,不过该公司在2017年已经注销。

公司的两大股东为何反目?宋平林之子宋科罗列的法院执行裁定书和民事调解书,以及景宇峰提交的《执行异议书》讲述了事情的大致经过。

2014年初,景宇峰按照合盛小贷公司信贷业务的营销任务,介绍海纳酒店公司在合盛小贷公司贷款,并依合盛小贷公司要求作为担保人签字。

贷款到期后,海纳公司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合盛小贷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6月10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运中商初字第25号】显示,原告:合盛小贷公司;被告包括:海纳酒店公司、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海纳房地产公司”)、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简称“晋美油脂公司”)以及景宇峰。

上述民事调解书称,被告海纳酒店公司对借原告合盛小贷公司的1000万元无异议,被告海纳房地产公司、晋美油脂公司、景宇峰对该笔借款1000万元的保证责任无异议。

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海纳酒店公司于本协议生效后于7月5日前支付原告合盛小贷公司本金100万元及全部借款利息,以后于每月5日前支付本金300万元及剩余本金的利息,至2014年10月5日前付清;

二、海纳房地产公司、晋美油脂公司、景宇峰对海纳酒店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4)运中商初字第25号】。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提供

而这笔债款始终没有落实,同年10月,合盛小贷公司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海纳酒店公司、海纳房地产公司、山西晋美油脂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永济晋美油脂有限公司,统一简称“晋美油脂公司”)、景宇峰银行存款(到期、预期收益)11690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这笔贷款的债权人为何会变成宋平林?

据宋科解释,合盛小贷公司在办理注销清算时,将此案1000万债权分配给了宋平林(930万)及另一位李姓股东(70万)。

“相当于他们原来欠公司的钱,现在欠个人的。”宋科称,公司注销分摊债务时采取抽签的方式,经过了所有股东同意,再通过法院把债权转移给个人。当时景宇峰没有剩余的资产,因而没有参与抽签分账。

宋科的父亲生病住院,他只好替父讨债。了解到其他被执行人债务缠身,只有景宇峰尚且还有偿还能力,他决定于今年再次向法院申请对包括景宇峰在内的所有被执行人名下的现金、存款、房屋产权、土地产权等财产继续查封。

人大代表成“老赖”?当事人:名义担保

然而,景宇峰并不认这笔账。他在《执行异议书》里面解释,当初合盛小贷公司跟自己明确表示“你是被执行人贷款的介绍人和名义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不对你进行执行的要求已向法院说明,你签字只是让你联系督促海纳公司还款”。

景宇峰列举了一系列证据:合盛小贷公司2015年《第二季度业务经营工作纪要》,同年4月下旬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以及执行担保人海纳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湘、晋美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戈跃进的《承诺书》。  

景宇峰解释,《执行和解协议》第一条约定:对自己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即执行期限届满后,自己依法应不再是本案当事人。第二条和第四条则约定:合盛小贷公司解除被执行人晋美油脂公司的土地查封,所融款项偿还借款本息,具体还款数额双方协商确定,并承诺到账款项优先偿还借款本息。即自己被排除被执行人之外。第三条约定提供了执行担保人,并向人民法院出具了《承诺书》。

《执行和解协议》

“我是最后一个执行人,经过这两次调解以后,我已经脱离此案,也就是海纳酒店公司和晋美油脂公司完全承担责任,后面就没有我的责任了。” 景宇峰告诉澎湃新闻记者。 

宋科并不认同景宇峰所谓“名义担保和不进行实质性执行”的解释,反驳称这种说辞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法院的档案里面也没有查到任何相关文件。“《执行和解协议》里面明确景宇峰就是被执行人,而且他也签字了,这就是事实。”      

宋科说,当初公司放贷是因为认可景宇峰的担保和偿还能力。“没有担保的话这笔款是贷不出来的,至于他跟海纳酒店公司怎么达成协议的,我不太清楚。”

天眼查显示,2019年2月,景宇峰将持有的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32万股出质给山西临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宋科质疑,此案件中其他企业都列入了被执行人的黑名单,相关法定代表人也被限制消费,而法院直到今年才对景宇峰进行执行,以至于其2019年的股权质押还能顺利进行。

而景宇峰恰恰认为,正是因为《执行和解协议》已经将自己排除在被执行人之外,因此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今已五年多时间,无论是合盛小贷公司,还是执行案件的承办法院,再没有人向自己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也没有主张或要求过自己承担责任。宋平林在2016年成为本案新的执行申请人,此前三年也从未找过自己或申请执行。

律师:法律上不存在“名义担保”概念

“此事因我而起,作为介绍人,我应该督促海纳酒店公司尽快把钱还清。”景宇峰向澎湃新闻坦承,当初是为自己的老同学做担保,对海纳酒店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太清楚,但了解到目前海纳酒店公司旗下还有房产,自己正在积极补追海纳酒店尽快把债务还给宋平林。  

不过,宋科称,目前海纳酒店公司债务缠身,起诉的人较多,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今年4月份,宋科替父亲宋平林向法院申请继续对景宇峰执行,运城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查封了景宇峰股权等财产。

景宇峰认为,此举超出原执行债权的请求范围,而且违背已生效的原执行合约,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7月30日,他向运城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书》:(旧的)申请执行人合盛小贷公司已经免除自己的连带担保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恢复执行以及查封股权等财产的行为。

《执行异议书》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9月2日,运城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承办此案的执行法官靳临平告诉澎湃新闻,他已经按照规定时间把景宇峰提交的《执行异议书》移送到异议审查组,目前还没办法给出答复。

对于此案,有律师认为法律上不存在“名义担保”的概念。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名义担保’的说法,也没有‘名义执行’的说法,但在一些情形之下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位执行’的说法。”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迎春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名义担保”的说法并不能帮助当事人摆脱在这笔债务上的连带保证责任,除非执行异议程序裁定认为他不应当承担责任。

另外,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王莉律师亦认为,法律上不存在“名义担保”这个概念,当事人自创“名义担保”来逃避法律责任,不具有说服力。景宇峰应当根据(2014)运中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即在海纳酒店公司不履行该调解书所确认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景宇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王莉说,本案中2014年做出的执行裁定,如果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到目前都没有强制执行成功也是正常的;如果是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执行,法院执行部门确实有执行不力的嫌疑。

8月25日,运城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工作人员回应澎湃新闻,法院对于上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判决一直都有在执行。“谁说没强制执行过,是一直在进展中,只不过是执行难度很大,也不是说没有进展。”

人大代表提解决“执行难”的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山西省运城市人大代表的景宇峰曾两度在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解决“执行难”的建议。

2019年1月21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针对景宇峰代表提出的“关于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法院执行难”的1298号建议,时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高文君称,2018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收官之年,市中院解决了一大批久执未结“骨头案”。全市法院始终保持“罚款一批、拘留一批、结案一批、移送一批”高压态势,共拘留887人次,罚款7人12.21万元,限制出境11人次,拒执罪判刑34人,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7630人,限制高消费29368人,全社会综合治理执行难格局初步形成。

今年,景宇峰代表再次提出1190号建议“关于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建议”,并称执行难,不是难在法律法规的缺失上,而是难在执行法官的不尽责、不作为。

2月7日,在运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时任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院长赵斌对此表示,市中院坚持问题导向,把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治理执行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完善了评查、考核、督办等6项制度,切实把执行权关进“制度铁笼”。坚持每月一次质效通报分析会,查漏补缺;坚持每月一天“执行开放日”,接受监督。

“执行难是一个社会的共性问题。”8月25日,运城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关于合盛小贷公司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的执行,这6年来一直没有断过,但执行肯定有难度。该案子已经列为重点案件,一直在监督,从执行开始到现在进展到什么程度,都有报告。

王莉认为,目前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难,一般情况下都是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为我们国家还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因此该被执行人个人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只要被执行人配合执行部门如实申报财产、如实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一般不会对个人采取强制措施,这是民事诉讼制度中规定的不能将财产强制升级为人身强制的基本原则。

李迎春解读案件执行难主要原因有以下方面:其一,被执行对象的地址变动频繁,有关的执行文书难以送达,有关的执行措施不能及时予以落实。其二,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是名下财产已经转移、出让。针对这种情形,执行对象逐渐有所扩展,比如针对配偶、子女甚至特定情形之下的特别关系人等,但对财产线索仍然不好把握。对于已经转移、出售的财产,要经过撤销诉讼等方式,程序上比较漫长。其三,司法机关协同配合还未能实现无缝对接,对于许多需要异地法院协助、配合的执行往往异常复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许多案件的执行,都需要作出判决裁定之外的其他法院的协助配合,经常出现信息沟通不畅、协助不及时等情况,往往会使得案件的执行难度加大

    责任编辑:蒋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