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你的利息算对了么?
今天你的利息算对了么?
当年就是因为数学不好而选择了学法,但是终究没有逃过计算的命运……
最高人民法院8月20日正式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但是很多人误解成为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其实15.4%是基于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而不是固定上限为15.4%。
设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不仅是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使民间借贷行为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给裁判者明确的裁判标准。一个公民如果能够正确理解民间借贷的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使其能够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贴士
关于民间借贷利息发展的过程,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其沿革如下:
195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主要为根据目前国家银行放款利率以及市场物价情况私人借贷利率一般不应超过三分。”
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2001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再次明确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行业主管部门)
2002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并于同日施行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2条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行业主管部门)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24%和36%两线三区计算方式,也是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作为考虑利率保护上限的一个重要因素。
2020年8月20日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那么究竟什么是LPR?
LPR利率是贷款基础利率的简称,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的贷款参考利率,各金融机构应主要参考LPR进行贷款定价,是以18家银行共同报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再取平均值得出的,每月20号更新。
所以我们的利率到底应该执行什么标准,应该具体看适用的是哪一期的LPR,而不是固定的利率。
那利息究竟该如何计算?
借贷行为发生时间
人民法院是否立案受理
利息计算
2020年8月20日前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
按照原《规定》,借款利率最高可以计算至24%,36%已给付部分不予返还。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前
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后已经立案受理
利率不得超过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后
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后已经立案受理
利率不得超过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
2019年8月17日,人民银行发布改革完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公告,在报价原则、形成方式、期限品种、报价行、报价频率和运用要求等六个方面对LPR进行改革,同时将贷款基础利率中文名更改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故2019年8月20日之前没有公报形式发布。
举个例子:
甲于2018年10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乙未偿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前立案受理的。这时甲依旧可以主张月利率2%的借款利息并获得支持。
甲于2018年10月1日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乙未偿还,甲于2020年8月20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立案受理。此时甲在起诉时的利息主张只能获得法院按照2019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支持。
甲于2019年8月22日(或该日期后)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2%,并约定还款日期。到期后乙未偿还,甲于2020年8月20日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立案受理。此时甲只能获得原被、告合同订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利息维护。除了利息计算我们还应该注意什么?
根据新规第三十条,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其他费用合并计算后超过合同成立时LPR四倍的不予支持,首先。《九民会议纪要》第51条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认为金融机构以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管理费等为名变相收取利息”,最高院的观点认为此类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本质上都属于变相利息,本次新规亦延续《九民会议纪要》的立法思路。
其次,实现债权费用如律师费等不应属于变相利息,出借人出借时应尽量约定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个人认为律师费、保全费等不应计入上述变相利息范围,应由债务人承担。原因在于律师代理费、保全费的性质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后者系对违约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约定义务的惩罚措施,也系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前者属于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可见二者的性质不同,产生原因和作用也完全不同,若将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划分为上述范围,不利于维护守约方的权益。
新《民间借贷解释》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约定借款利率和逾期利率的,其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不再按6%计算,出借人可主张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根据原《民间借贷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约定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可自逾期之日按照年利率6%主张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现按照新规,出借人只能要求借款人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不能再按年利率6%标准主张资金占用费。
关于未明确约定违约条款应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一种观点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计算违约金,显然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亦更有助于平衡借贷双方的权益,很可能参照该批复的精神,违约金亦参照LPR计算。
最后,真的希望最高院能够将该解释在进行进一步的解释,来给我们更明确地裁判标准,无论怎么样,都留给我们可爱善良的执行法官计算去吧……
文/周政宇、李娜娜 编辑/林杨
附:
LPR调整过程(单位:%)
日期
1年期LPR
4倍
2019年8月20日
4.25%
17%
2019年9月20日
4.2%
16.8%
2019年10月20日
4.2%
16.8%
2019年11月20日
4.15%
16.6%
2019年12月20日
4.15%
16.6%
2020年1月20日
4.15%
16.6%
2020年2月20日
4.05%
16.2%
2020年3月20日
4.05%
16.2%
2020年4月20日
3.85%
15.4%
2020年5月20日
3.85%
15.4%
2020年6月20日
3.85%
15.4%
2020年7月20日
3.85%
15.4%
2020年8月20日
3.85%
15.4%
LPR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可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或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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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今天你的利息算对了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