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讲 | 有关居住权登记、转让、继承、消灭的问题

2020-08-19 18:29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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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由我院乐余人民法庭法官吴丹,为大家讲解民法典有关居住权登记、转让、继承、消灭的问题。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主要是为了解决老人赡养、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等生活需要而设立,解决特定的家庭成员和家庭服务人员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在夫妻离婚后,如果一方无房可住,且经济困难,另一方则有帮扶的义务,为其提供居住权。家庭成员和亲属间因为分家析产、共同生活等原因,甚至在长期为家庭提供服务或在一起生活的非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以依法设定居住权。在老龄社会,居住权也为“以房养老”提供了制度支撑。因此,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原则。如果有偿设立,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明确的约定。

由于居住权设立后将对住宅的租赁、转让等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设立居住权除了房屋所有人与居住权人之间订立书面的合同之外,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机构登记时设立。居住权登记可以起到权利公示的作用,不仅能够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更好的保障不动产交易活动中相对方的权益。

Q: 那么,居住权人能否将居住权进行转让?

Q:或是居住权人去世后,如果设立的居住权期间尚未届满,其继承人能否继承居住权呢?

A: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是不能转让和继承的。也就是说,居住权只能由居住权人享有,不能通过转让居住权的方式进行获益。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自然消灭,其继承人无权主张继承居住权,继续占有、使用住宅。

设立居住权之后,居住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将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进行出租。个人认为关于不得出租的问题,应当是在设立居住权期间不得将房屋对外出租,比如,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设立的居住权约定的期间是未来某一段时间内,在约定的期间到来之前,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将房屋对外出租,但是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必须在居住权期间开始前。民法典也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可以就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对外出租问题进行另行约定。

民法典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后,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参照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规定。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可以较好的解决老人去世后配偶、需要照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等特殊群体的居住问题。

Q:设立居住权后,会对我们的生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A:一方面,可以更好的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真正实现让每个人住有所居的目标。比如,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后,无论子女孝顺与否,父母都不至于被子女赶出家门。另一方面,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除了留心房屋上是否存在抵押、出租等问题后,还需要弄清楚房屋上有没有设立居住权,否则根据买卖房屋不能侵犯居住权的规定,买了房子后可能在一定时间内没法居住、使用。

法条链接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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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每日一讲 | 有关居住权登记、转让、继承、消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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