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星期五
2020年8月
违约责任,顾名思义,就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但西固法院近日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王某感到困惑,自己明明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却还是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啊,既然连“约”都没有,违约责任又是从何而来呢?在解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案情。
王某是兰州一家汽车配件商店的经营商。2010年,王某欲承租甲公司汽车市场内的一间商铺,但由于当时商铺尚未竣工,王某便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由王某先行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定金,甲公司待商铺竣工后第一时间通知王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在商铺建设期间免费提供过渡铺面供王某经营。后王某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定金,甲公司也免费提供了临时性经营铺面,但王某并未在铺面内经营,只是将其作为仓库使用,甲公司对此未做干涉。
商铺竣工后,甲公司很快就通知王某前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但王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推拖数月,迟迟不肯签订合同,甲公司便将王某此前选定的商铺另租他人,并要求他限期搬离临时性经营铺面。王某对此十分不满,遂要求甲公司返还1.5万元定金,但遭到了甲公司的拒绝,于是他一纸诉状将甲公司诉至西固法院。
王某认为,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履行,防止一方违约,但他自己并没有和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自始不存在租赁关系,既然连“约”都没有,甲公司就无权以“违约”为由拒不返还定金。
王某的这番理由看似有一定的道理,但真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吗?办案法官认为,王某的理由只对了一半:王某的确没有和甲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双方也从未形成实质上的租赁关系,所以王某认为其“与甲公司不存在租赁关系”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为双方虽然从未签过商铺租赁合同,但早在2010年就已对日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事签订了书面协议,这份协议的法律性质属于预约合同,目的是确保双方日后磋商、订立正式的本约合同(即本案中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竣工后,王某迟迟不肯与甲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预约合同的约定,甲公司有权以王某违约为由没收其交付的1.5万元定金。最终,办案法官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预约合同本质上也是合同,不过相较于其他合同而言,预约合同的标的比较特殊,是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不与相对方订立本约合同,同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告诉大家一个理解预约合同的“公式”:预约≠本约 不约=违约
供稿:张倩倩
原标题:《预约≠本约&不约=违约》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