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奶奶买车,孙子贷款,车辆归谁所有?

近年来,因为购车指标、购车优惠等原因,借他人名义购车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所有权出现纠纷,应如何裁判呢?

事情有点复杂,过程是这样的
爷爷刘某和奶奶林某再婚,奶奶林某育有一子安某,儿子安某为残疾人、城市低保户。
2006年
儿子安某与离婚女士徐某同居生活;
(女士徐某育有一子孟某,孟某与安某无血缘关系。我们以奶奶林某为主线叙述,这里称孟某为继孙子孟某。)
2013年
儿子安某与女士徐某结婚;
2016年
奶奶林某为出行方便,欲购置一辆汽车,但是:
1- 存款不够,需要贷款
2- 爷爷刘某和奶奶林某年纪过大,不能贷款
3- 儿子安某为低保户,购车受低保政策限制
那么谁能贷款,买车不受限制,还相对可靠呢?爷爷刘某做出决定:车子首付由爷爷刘某和奶奶林某出,将车登记在继孙子孟某名下,以继孙子名义贷款,每月贷款由爷爷刘某和奶奶林某从账户取出,存到继孙子孟某账户,用于还款。
2016年12月
汽车买完后,儿子安某与儿媳徐某离婚,但仍同居。
2018年
爷爷刘某去世
2019年4月
儿媳徐某被儿子安某赶出。儿媳徐某和继孙子孟某将案涉车辆开走,置于二人控制下。奶奶林某多次索车未果,儿媳徐某、继孙子孟某坚称车辆系儿子安某自愿为孟某购买,车辆贷款为继孙子孟某所还,拒不向奶奶林某还车。为争夺该车,双方家人曾大打出手,矛盾非常激烈。

奶奶林某将徐某、孟某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请求:1、确认车辆所有权归林某;2、徐某、孟某将车辆返还;3、徐某、孟某协助办理车辆更名过户手续。榆树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裁定将案移送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要旨】
01
车辆实际出资人的认定
购车首付款双方争议不大,根据证据能认定林某支付了购车首付款。实际还贷人双方争议较大,法院对刘某账户和孟某账户的收支情况进行列表对比,发现刘某账户逐月支出的时间、数额与孟某账户逐月存款的时间、数额大体吻合,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剩余贷款为林某所还,车辆全部由林某出资;
02
林某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
买车时林某与刘某均为高龄老人,已不能办理贷款。安某为城市低保户,根据吉林市城镇低保政策,安某在购车方面存在限制,为购车及办理贷款,林某指示安某将车登记于与其有亲属关系的孟某名下的行为在情理之中。孟某辩称车是安某为其购买的,但依据血缘关系、徐某与安某的感情状况、林某和安某的身体和经济状况,为无血缘关系的孟某无偿购买价值17万余元的车辆,严重违背情理,应认定林某指示安某将车登记在孟某名下的真实目的是为了能办理购车贷款,而非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孟某;
03
车辆所有权人的认定
根据公安部的复函,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在车辆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一致时,应确定车辆实际出资人为车辆所有权人。此外,动产所有权人只有基于转让目的进行动产交付时,该动产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所有权人是否同意转让,应当根据其主观意思表示及客观行为进行判断,如前所述,林某没有将车转让给孟某的意思表示,故不能认定孟某对车享有所有权,该车所有权人为实际出资人林某;
04
关于徐某、孟某的义务承担
车为林某所有,孟某与徐某将车占有的行为,侵害了林某的所有权,故二人应向林某返还该车。孟某作为该车登记的权利人,将案涉车辆返还给林某后,负有协助林某办理车辆更名登记的附随义务。
法官 · 后语
借他人之名购物具有很大风险,实际出资人一定要保留好自己出资的证据,或以签订合同等方式,载明事情的真相,避免将来出现纠纷时无法维权。当登记权利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符时,不宜单纯以登记作为权利归属的依据,应综合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资情况等,确定物的真正权利人。
供 稿 | 邵明强
编 辑 | 田涵予
审 核 | 兰 凤
原标题:《【以案释法】奶奶买车,孙子贷款,车辆归谁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