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这批团伙获刑

2020-08-05 18:37
广西

【案件速览】

01

卢顺花等四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一审公开宣判

全州法院对被告人卢顺花、蒋军军、蒋腾、卢景常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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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卢顺花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蒋军军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蒋腾有期徒刑四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卢景常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扣押的卡刀等涉案财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作者丨全州法院 张龙军

02

合浦法院公开宣判“套路贷” 恶势力犯罪团伙二案

合浦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岑奇才、韩智等7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一案及符世明、陈林彬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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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人岑奇才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韩智、马万远等8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者丨合浦县人民法院 叶晓玲

03

刘汉申等人涉恶案件一审宣判

宁明县人民法院通过科技法庭远程连线两地看守所的远程提讯室,在审判庭依法对刘汉申等9名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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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分别对刘汉申等9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同时,依法追缴被告人刘汉申等9人违法所得32.4万元,并返还被害人。

作者丨宁明县人民法院 卢静 何梦婷

04

隆林法院宣判两起恶势力犯罪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共18名被告人被判处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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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永明、王海劳、龚金华、罗敏、黄清华、罗胜忠、罗正吉、黄进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福达卫生院、福达中学、卢某周等被害单位和被害人财物共计748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永明等人,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九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八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责令相关被告人赔偿被害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损失。

以被告人程昊为首,被告人莫东应、陈建芳、韦兆军、蒙斌为成员,多次共同实施非法拘禁、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当地社会、经济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是恶势力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岑德安、黄俊源、何崇、骆荣胜、罗伟为一般的共同参与者实施犯罪,应依法处罚。以被告人程昊犯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莫东应、陈建芳、韦兆军等参与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十个月至二年零二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人民币四十万三千至一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作者丨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彩玲 罗文波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高院综合

原标题:《除恶!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这批团伙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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