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妈妈如何维权

2020-07-31 15:53
上海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有着特殊保护,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产假归来,

任性拒绝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

用人单位将其辞退是否合法?

一再拒绝公司安排

宝妈被解除劳动关系

2016年3月21日

安娜入职一家游轮船务公司,担任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在北京,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入职三个月,安娜怀孕,2017年1月22日因怀孕开始休假。

2017年10月9日

安娜返岗后,公司安排安娜担任中小客户销售经理,对接客户由大旅行社变更为中小旅行社,而工作时间、地点、工资均未发生变化。安娜拒绝此安排,要求从事大旅行社的接洽。

2017年10月12日

公司以邮件方式再次通知安娜:“由于你离岗太久,为保证公司业务不受影响,公司安排人员替补你原有岗位,现公司在北京唯一空缺中小旅行社销售经理一职,经管理层商量,同意将此岗位提供给你,薪资不变。我们认为此次岗位调整是极其合理的……希望你能考虑并接受……如不接受,双方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提供协商解除方案。”

2017年10月16日

公司向安娜发送邮件,询问其是否接受工作安排。

安娜回复表示:“公司对我的调岗不合理,也没有给其他选择,只提供唯一的岗位。公司所说协商解除合同,并没有了解我的意愿,我不接受无协商过程的协商解除,要求按原岗履行合同”。

随后,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安娜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载明:“公司认为此次岗位的调整是合理的,且你有能力胜任。公司分别于10月11日和12日与你进行了沟通,希望你能考虑并接受,但你都表示拒绝。公司又于10月12日向你提供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你此后明确表示两项都拒绝,坚持要求公司恢复之前的工作岗位,而此岗位目前无法提供给你。鉴此,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公司决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2017年10月17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

法院:公司不存有过错

双方发生争执后,安娜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的工资20万元

仲裁裁决支持了安娜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并部分支持了其工资要求

对此,公司不服,将安娜告上法庭,不同意撤销2017年10月17日发布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也不同意支付安娜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工资14万元

上海虹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游轮船务公司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依法拥有经营自主权及用工自主权,公司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自身状况,安排其合理的工作岗位。

游轮船务公司合理安排安娜岗位,已尽诚信妥善之义务,安娜坚持要求于原岗位履职,致双方无法履行劳动关系,公司经多次告知提醒无效后无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此公司不存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对此,安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怀孕并非“职场保险箱”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由与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三期”女员工虽然享有法律的特殊保护,但这些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的、无原则的。

一旦出现下面这六种情形,企业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付赔偿金的——

①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有些企业把迟到多少次也算作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并写进了员工手册。所以,即使在孕期也要将公司的规章制度熟记于心!

② 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随时和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且不用赔偿。

③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如果怀孕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失职行为或者营私舞弊,而且由于上述两种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单位可以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④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

因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⑤兼职影响本职工作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⑥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期”女职工虽受保护

但切勿太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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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到上海、申工社

原标题:《职场妈妈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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