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石看法 | 考试作弊入刑!
近期,媒体报道的通过各类作弊手段上学的新闻引起舆论哗然,挑战高考的公正性行为引起人们重视。那么,组织、帮助考试作弊,非法提供答案、试题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需要被追责呢?
高考作弊行为违反刑法规定,
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2015年我国颁布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行为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行为,对考试作弊定罪量刑标准做出具体规定。这四类考试主要是:一是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二是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三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四是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什么行为属于组织考试作弊?从罪名设置来看,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与“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均界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因此,我国刑法在规制组织考试作弊行为时应从“组织作弊行为”与“帮助组织作弊行为”两个方面合理区分其具体的实行行为。
组织作弊行为与帮助组织作弊行为在实质上均是侵害了国家考试管理制度及他人公平竞争的权利,但是两者在具体的实行行为层面有着不同的客观表现形式。即组织作弊行为客观上是直接实施了作弊行为,帮助组织作弊在行为表现上为提供物品或者时间、空间的便利支持,更像是辅助作用。
组织体现的是行为人以目标为导向,以有步骤、有职责地分工进行实行行为,并进行统筹把握,统一指挥。组织作弊罪是行为犯,必然是以某种作为的方式实施。所以在刑法上组织即行为人为了达成某种犯罪目的,按照既定的实行方式,以分工明确的组织计划负责实施犯罪行为。而关于作弊的准确定义,各个部门法之间尚无统一认定标准。2012年1月5日《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六条列举了九种作弊的表现形式。该法律条文对于作弊行为的列举规定,很好地与考试违纪行为进行了区分,即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可以概括为行为人通过招募、引诱等手段,策划、安排、指挥他人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
帮助组织作弊行为本质上是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帮助犯,《刑法修正案》(九)将帮助行为同样规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规定了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按照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近年来提供考试作弊工具、信息或其他方式帮助完成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已经常态化、规模化,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入刑体现了刑法打击侵害国家考试制度及他人公平竞争的权利的决心。具体而言,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提供帮助的客观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提供作弊器材或工具、操作无线电作弊器材等违法行为。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目前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例多见于统一职业资格考试或者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中。以2018年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为例,在当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使用无纸化考试中,被告人艾某为考点老师,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牵线组织作弊,从被告人史某某、谭某某处收取考生信息同朱某某商定通过开启考场内考生电脑远程设置、由场外人员登录作弊考生电脑远程答题的方式实施作弊;并联合负责监考的教师白某某,开启上述考生考试电脑远程控制端口,同时记录IP地址、设置统一的登录密码,抹除异常登录数据,帮助考生作弊。此案中艾某某、史某某、谭某某、朱某某、白某某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进行惩处,因不同量刑情节,进行定罪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解析

第一,要求的“试题”“答案”并不一定与原试卷或官方参考答案在形式结构上完全一致。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非法提供或出售的是该次考试的试题或答案,即使在排列顺序或形式结构上与原试卷并不一致,也不影响司法认定。同时,针对原试题,由私人破解出的答案,也属于本罪中的“答案”。因为,“将这种破解答案在社会上泄露、扩散,其危害后果并不亚于将参考答案在社会上泄露、扩散”。
第二,本罪所要求的“试题”“答案”,既包括全部的试题和答案,也包括部分试题和答案。例如,行为人只非法出售或提供了部分试题和答案,或者在出售或提供的复习资料中包含部分试题和答案的,同样属于这里的“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因为,一旦考生利用所提供的部分试题、答案,也会对考试成绩有实质性的改变,进而侵犯到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所以也同样应当构成本罪。
第三,行为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应当具有真实性,包括全部真实和部分真实。即行为人所提供的试题、答案应当是真实的,而不是虚假的,但只要求部分真实,所以,存在部分虚假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非法出售、提供的试题、答案是完全虚假的,其并不会对考生的成绩发生实质影响,进而也就不可能侵犯到本罪的法益。当然,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试题或答案是虚假的,在获得对价的情况下,是可能构成诈骗罪。以2016年李某某非法出售答案案为例,被告人李某某联系考生推销作弊手段,并通过网络购买2016年医师资格考试答案。李某某与考生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帮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后,由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并先行收取0.4万元。2016年9月24日10时许,李某某获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考试答案后,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彭某发送考试答案,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有购买意向的20名考生发送考试答案,被当场抓获。经比对,李某某提供给考生用于作弊的考试答案正确率分别为75%和71.9%。即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答案部分真实,依旧侵犯到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所以也同样应当构成本罪。本案中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区别
同为破坏考试公正性的罪名,二者仍存在区别。在司法适用中,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更加具有集团性或团伙性,往往形成严密的产业链,在作案过程中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核心是行为具有组织性。同时,刑法还明确规定,对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行为,按照组织作弊罪的法定刑处罚。由于司法解释并未对此设置独立罪名,所以该款只属于一种提示性的规定。

考试千万种,诚信第一条。在考试中要自觉抵制作弊行为,遵守考试规定。共同抵制任何舞弊行为,致力营造风清气正考试环境,努力让自身享有更加公平、更有质量的高等教育。同时,司法部门将依法惩治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替考试等犯罪。


供稿 | 张奕楠
图片 | 网 络
原标题:《小石看法 | 考试作弊入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