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法》知多少?“与法同行”电台栏目为你解答
1、《社区矫正法》7月1日起施行了,对大多数人来说,社区矫正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社区矫正?
答: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通过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等方法,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促进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过程。
2、我们国家什么时候开始有社区矫正的呢?
答:2002年初,社区矫正工作首先在上海、北京等地个别街镇试点;2003年7月后,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进行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1月,试点扩大至18省市;2009年9月铺开至全国。2011年2月25日,《刑罚修正案(八)》中对社区矫正制度作了规定,标志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确立。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从试点到试行,到刑罚修正案明确社区矫正法律地位,再到现在正式立法施行,历经了17年的探索和完善。
3、社区矫正这么多年的的探索实践,成效怎么样?
答:2019年6月,司法部原部长傅政华在《社区矫正法(草案)》说明中提到一组数据:16年来,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在册70万人。社区矫正人均执行成本只有执行监禁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4、这些社区矫正对象主要涉及什么类型的犯罪?有什么特点吗?
答:2019年底的统计数据显示,宝山区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主要为如下5类:一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如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妨害公务)、二是破坏经济秩序(如虚开增值税发票、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三是侵犯财产(如盗窃、侵占)、四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如故意伤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五是危害公共安全(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人员来源上,本市户籍占比59.1%,外省市占比40.7%,还有个别外国或港澳台籍人员;性别上看,男性占比75%,女性占比25%。
5、听了这些介绍,我对社区矫正有了一个初步的认识。那此次颁布施行的《社区矫正法》有什么亮点吗?
答:这次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社区矫正领域第一部专门性法律,填补了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缺乏统领性主干法律依据的空白,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宽严相济、科学矫正、社会参与、修复融入的现代刑事执行精神。《社区矫正法》在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方面有五大亮点,在这里跟大家做个分享:
亮点一:确立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两大核心任务
《社区矫正法》第三条将教育矫正与帮困扶助两项任务合并,统一为“教育帮扶”,以“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作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指导方针。监督管理强调社区矫正的刑事执行措施属性,通过外在强制力要求矫正对象遵守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教育帮扶旨在利用多种形式,对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激发其内在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有针对性地消除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
亮点二: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法》第十至第十三条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各方主体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鼓励和引导多元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第四十条授权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通过委托社会组织开展项目等方式,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辅导、社会关系改善等专业化帮扶。
亮点三:充分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享有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法》总则第四条强调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的措施和方法应当避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社区矫正机构须严格保密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位置信息和个人隐私。
亮点四: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和矫正对象融入社会
犯罪行为侵害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事执行方式,其主要目的不是对犯罪人施加报应性惩罚,而是致力于对受损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修复,恢复和谐融洽的社会关系以及重塑社区矫正对象健全的人格。因此,《社区矫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特长,组织其参加公益活动,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获得包括被害人(社区)在内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的宽宥、谅解和接纳,从而实现“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立法目的。
亮点五: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专章
《社区矫正法》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情况设立专章,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与成年矫正对象分开进行,采取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予以特殊保护,例如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
6、社区矫正对象生活在社区里,那么他们是否会对其他居民的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呢,大家有必要担心吗?
答:老百姓对此心存顾虑可以理解。我从法律制度设计、工作实践两个角度做说明为大家解除顾虑。
从法律制度设计的角度,我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有严格的规定。以缓刑对象为例,《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这些规定在矫正对象“准入社会”的角度设立了一道防火墙。
《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机关参考。”因此,村居委对居住在本区域的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也有一定的话语权。
工作实践中,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都会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相关社会组织进行调查评估,各街镇司法所也会征求对象所在村居委、派出所及相关被害人的意见,供决定机关参考。
17年来,我区没有发生过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危害社区安全稳定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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