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盗窃罪

2020-07-21 15:27
广东

原创 龙检君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来自专辑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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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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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案例1

盗窃数额较大

被告人尹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共同居住在龙岗区宝龙街道XX社区XX区宿舍楼XX房。2019年9月2日,被害人刘某某外出找工作,被告人尹某某趁宿舍内无人,将被害人小米8手机、120元人民币现金及一条数据线盗窃得手。随后,被告人尹某某先通过操作被害人手机,将被害人手机微信内1701元人民币、支付宝中1043.4元人民币以及“花呗”软件中477.89元人民币盗刷,上述合计人民币3222.29元。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小米8手机价值人民币1368元。被告人尹某某共盗窃金额合计4590.29元人民币。

2020年3月16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尹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尹某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

释法: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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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认定标准:

一、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盗窃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深圳作为一类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00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起点为1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的50%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其他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换言之,如具有以上八种情形,在深圳地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将调整为1500元人民币。

案例2

多次盗窃

被告人李某某在2019年9月-10月间,多次在龙岗区龙城街道某超市利用超市自助收银无人监管的漏洞实施盗窃,2019年10月15日,在实施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经查明,李某某共在某超市实施9次盗窃,涉案物品多为饮料、肉类、海鲜、水果等。

2019年2月21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

释法:

本案认定为盗窃罪的关键在于盗窃的次数,虽然每次盗窃金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2个月间共实施9次盗窃,其行为可认定为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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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在2年内实施3次以上的盗窃行为,虽然盗窃数额未达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也应当以盗窃罪处理。

案例3

入户盗窃

2019年11月26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吕某某潜入龙岗区爱联XX巷XX号XX房被害人封某某的住处,盗走卧室内床头柜内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400元和卧室内的桌子上的一部苹果平板电脑(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 2849元)后逃离,2019年11月27日11时左右,民警在被告人吕某某住所将其被抓获。

2020年3月19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吕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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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被告人潜入被害人家中进行盗窃,属于入户盗窃,根据《刑法》以及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进入他人家庭与外界相隔离的区域的时候,就认定为入户盗窃。“入户盗窃”行为最为关键的是要界定行为人非法侵入的场所是否属于“户”,“户”具有相对封闭性、私密性和排他性,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

案例4

扒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3月4日7时21分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广场公交站一辆398公交车上,扒窃被害人邓某某放置于背包内的钱包一个(包内有现金1000元人民币,七张银行卡,社保卡,居住证等证件)后逃离现场2019年3月5日,民警在其住所将其抓获。

2019年7月16日,龙岗区人民法院对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余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余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3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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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它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地点性特征,发生地点为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二是扒窃的对象是受害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如口袋中的钱包、手机等。扒窃是行为犯罪,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的财物多少。

特别提醒: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这三种情形,没有数额、次数限制,实施此类行为便构成盗窃罪。

【以案释法】盗窃罪
信息来源丨办公室杜丽

编辑丨新媒体工作中心刘培华

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公众号ID: szslgqjcy

原标题:《【以案释法】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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