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提出的管辖异议 应如何处理?
2020-07-20 19:47
新疆
案情
一审法院在受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贵州某公司、伊犁某公司、新疆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所有当事人均未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因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重审期间,被告新疆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权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本案应当由垦区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垦区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新疆某公司关于管辖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该案移送至垦区法院审理。原告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
本案系发回重审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的规定,原审法院在发回重审后依当事人申请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另,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官释法
本案涉及管辖恒定原则的理解与适用。管辖恒定原则是指法院对某个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本案原审时,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出管辖异议,表明案件已确定了管辖法院,在管辖权已确定的前提下,当事人无权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如果在重审时当事人仍可就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疑会使已稳定的诉讼程序处于不确定的状态,破坏了诉讼程序的稳定,拖延诉讼,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基于管辖恒定原则,不能支持重审案件当事人就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作者:崔佳
总编:冯金柱
原标题:《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提出的管辖异议 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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