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热点解读之五】明年起侄、甥可代位继承!快来看看民法典法定继承人范围新变化

2020-07-21 11:23
湖南

目前我国的人口结构逐渐呈现“小家庭”化,且遗产继承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会碰到的问题。当逝者未留下遗书,且无法定继承人时,逝者的遗产将被收归国有或归集体所有。

为了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传承

民法典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了

案例

侄、甥继承遗产被法院撤销

2018年6月,谢某不幸去世,逝世前无配偶、无子女,父母也去世多年,兄弟姐妹仅剩姐姐谢某甲在世。

经谢某所在的村部协调,谢某甲与谢某乙(谢某的侄子)、谢某丙(谢某的叔叔)共同签署了谢某遗产的分配协议。当时几人约定,谢某的全部遗产由谢某乙继承,再由谢某乙拿出一部分,分给谢某甲和谢某丙,并再分出一份给谢某丁(谢某的外甥)。

之后,谢某甲认为,自己才是谢某唯一的继承人,便将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起诉到了荷塘区法院,诉请法院判决撤销先前的遗产分配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遗产应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遂依法撤销了几人事前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

▲图片来源网络

解读

继承范围扩大到旁系血亲

本案承办法官——荷塘区法院法官尹建刚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虽然民法典将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但是代位继承的优先级仍低于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

以本案为例,逝者谢某的姐姐、侄子、叔叔、外甥四人中,只有姐姐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所以几人事先签订的遗产分配协议无效。当民法典实施后,且在谢某的姐姐亦不在世的情况下,此时侄子和外甥才能代位继承。

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以及“丁克”等客观原因,我国的人口结构逐渐呈现出“小家庭”化。民法典扩大继承人范围,不仅是为了解决私产的传承,同时也是将“小家庭”看做了一个“大家族”。其本质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私产,让公民奋斗了一辈子的私产尽可能留在家族之中。

相关民法典链接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株洲晚报、荷塘区法院

原标题:《【民法典热点解读之五】明年起侄、甥可代位继承!快来看看民法典法定继承人范围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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