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课堂 | 别让遗产撕裂亲情

2020-07-17 11:39
浙江

房产继承起纠纷,5名亲人闹上法庭;收藏家过世,藏品引发儿女继承纠纷。这样的新闻屡见不鲜,引起人们的叹息,原本相亲相爱的一家人,因为争夺遗产对簿公堂。

对于遗产继承问题,大家经常会有各种疑问,为此,金琪琪律师带来了一个案例,跟大家聊聊遗产继承中法定继承的那些事。

金琪琪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雅歌婚姻家庭咨询中心讲师

擅长公司及政府法律顾问、合同类纠纷案件处理

案例

高某,男,58岁。年轻时与杨某恋爱生下一子(杨小明),因故未能与杨某结婚,杨某带着儿子与他人结婚。高某后来与刘某结婚,刘某带有一个未成年女儿(刘美美),高某与刘某婚后未生育子女,遂抱养一子高甲。2018年高某因公车祸去世,未留遗嘱。家中有房屋两套,一套A房产价值400万元,一套B房产价值200万,现金30万元,高某投保了一份50万元的意外险,指定受益人为刘某,高某单位给了20万抚恤金。高某的父亲已去世,母亲健在,但年事已高,无经济生活来源,高某虽还有一个弟弟一个妹妹,但高母的生活主要由高某负责照顾。高某去世时,刘某已退休,享有退休工资,刘某为高某的遗产继承问题与其他人发生争议。

01

本案中哪些人是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答案是:高某的母亲、高某的妻子刘某、高某的儿子杨小明、养子高甲和刘美美均具有继承权。

02

高某的这些财产哪些属于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这里所指的其他合法收益包括股票等投资收益。

根据《继承法》第26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答案是:高某和刘某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属于高某的遗产,即A房产200万,B房产100万,15万现金,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及抚恤金不属于遗产范围。

03

高某的遗产最终如何进行分配?

高母:A房产40万份额、B房产20万份额、3万元现金、20万元抚恤金;

刘某:A房产200+40万份额,B房产100+20万份额,15+3万元现金、50万保险赔偿金;

杨小明:A房产40万份额、B房产20万份额、3万元现金;

高甲:A房产40万份额、B房产20万份额、3万元现金;

刘美美:A房产40万份额、B房产20万份额、3万元现金。

遗产继承小常识

01

还在腹中,没出生的胎儿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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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02

法定继承的财产是否一定是平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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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继承法》第13条规定:“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3

“父债子还”一说还存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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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普通居民的财富也在不断增加,房产、银行存款等亦引发了大量普通家庭的遗产继承纠纷。了解遗产继承相关知识,提前做好财富传承规划,别让遗产撕裂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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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平安课堂 | 别让遗产撕裂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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