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法院一审宣判刘琪华等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20-07-13 17:07
湖北

近日,京山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看守所,对被告人刘琪华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判处首要分子刘琪华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2年不等。

经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刘琪华以其成立的“京山县万事通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为依托,进行高利放贷活动。被告人刘琪华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李声国、张志强、许国和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12起,非法拘禁行动2起,刘琪华同时实施了妨害公务等行为。

2012年4月,刘琪华向夏某高利放贷200万元,月息5分,刘琪华扣除2个月利息20万元,实际给夏某180万元,后夏某支付利息100万元。2013年5月,刘琪华带领李声国等人威逼夏某还债,并安排两人跟踪贴靠夏某长达三个月,同年9月,因跟踪贴靠发生争执,刘琪华安排的人对夏某拳打脚踢致夏某受伤。后刘琪华将债权转让给王某,王某找夏某讨得180万元并将夏某公司的大客车强行开走变卖抵债。

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琪华、李声国、张志强、许国和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刘琪华为首要分子,李声国、张志强、许国和为其他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京山法院一审宣判刘琪华等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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