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马说知产 | “高考真题”也应尊重知识产权

深圳市菁优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诉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20年高

深圳市菁优智慧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优公司”)自2009年开始经营一家名为菁优网的学习网站(菁优网www.jyeoo.com),通过收集试题、聘请名师解答等方式建立了海量的试题题库。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菁优公司立即组织答题老师对“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这套试题进行全面解析,并将该套试题发布在其经营的网站供用户使用。2017年9月6日,菁优公司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后菁优公司发现豆丁世纪(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豆丁公司”)在其经营豆丁网站将《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向在互联网发布,并付费下载。因此,菁优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豆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审判
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菁优公司提起再审。2020年6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民再171号民事判决,最终驳回了菁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考试卷答案与试题解析是否构成作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参考答案与试题解析》凝聚了创作人对高考试卷的理解、考点归纳、分析、解答及点评,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
二审法院则认为《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数学试卷(文科)(新课标Ⅰ)》内容极为简单,主要是对公式、计算过程以及考点等的分析、说明,且任何具有数学知识的学生或教师等都将作出基本相同的演算,得出基本相同的结论。因此不构成作品。
深圳市中院再审时认为菁优公司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及对试题考察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能够体现出不同人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不同的个性。因此,只要存在智力投入,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对试题的分析点评等内容,一般应作为作品保护。但根据豆丁公司提供的证据,豆丁公司已经在一审庭审前将涉案文档删除,豆丁公司符合网络服务提供者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故菁优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点评
高考真题,在高考备考的过程中至关重要。实践中,相当多的教育培训机构都在进行高考真题的研究,一些教育机构制作的真题解析制作优良,对于高考备考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果放任他人无偿使用,将会打击试题解析研发者的创作热情,有悖于著作权法鼓励创作的宗旨。
本案中,深圳中院通过分析认定高考数学试题是公有领域的内容;对数学试题的解答,应被视为思想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而解题思路的分析及对试题考察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为作者独创性的表达,构成作品。对于规范高考真题解析的研发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原标题:《小马说知产 | “高考真题”也应尊重知识产权》

